本库收录 ESG 与可持续合规领域的核心规则,按境内 · 地方 · 香港 · 欧盟与国际四组编排,每条标注施行时间线并明确区分生效状态——已生效 / 待施行 / 待决未生效。ESG 领域最常见的错误,就是把征求意见稿或尚未通过的提案当成现行法律,本库对此逐条注明。「条文解读」进入本栏目对该规则的逐条解读;「相关研究」进入深度分析;「条文原文」指向官方渠道(境内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flk.npc.gov.cn、交易所官网为准,欧盟规则以 EUR-Lex 为准)。
| 名称 / 摘要 | 施行时间 | 机关 / 层级 | 操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五编 1242 条,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第一百四十条将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列入法定披露内容;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千零三十七条明确重点排放单位对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列明《环境保护法》等十部法律同时废止 2026-08-15 施行,施行前后适用规则不同 |
2026-03-12 公布 2026-08-15 施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 | 条文解读相关研究罚则上移条文原文 ↗ |
| 沪深北《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 境内强制披露的制度基础;双重重要性原则;上证 180/科创 50/深证 100/创业板指样本及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为强制主体,首批约 457 家须于 2026-04-30 前首披 2025 年度报告。深交所对应文件为《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文号深证上〔2024〕284 号,适用于主板与创业板;上交所对应文件为上证发〔2024〕33 号;北交所配套文件未标注文号 |
2024-04-12 发布 2024-05-01 施行 |
沪深北交易所交易所规则 | 条文解读双重重要性怎么评范围三披不披相关研究交易所官网 ↗ |
| 沪深北《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 三所配套发布的编制指引,细化议题识别、双重重要性评估与披露口径 |
2025-01 发布 | 沪深北交易所配套指引 | 条文解读相关研究交易所官网 ↗ |
| 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附件《第一号 总体要求与披露框架》 共七章:报告披露主体、报告范围、报告期间、发布时间(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且不早于年度报告,发布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以独立报告形式发布)、议题设置与披露要求;21 项议题=环境 8+社会 9+治理 4,两头都不重要的须按《指引》第七条说明原因并在对标索引表留痕;表 21 给出十节报告目录,表 22 给出单议题披露范式。指南本体六条、五件应用指南为章节式不设条号。文号上证函〔2026〕484 号,同时废止上证函〔2025〕210 号;深交所对应件为深证上〔2026〕133 号 指南只讲编制口径,强制力与违规处理仍在《指引》(上证发〔2024〕33 号)一侧 |
2026-01-30 发布 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上海证券交易所配套指南 | 条文解读双重重要性怎么评规则体系概览交易所官网 ↗ |
| 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附件《第二号 应对气候变化》 共六章并附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与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支柱怎么落地;温室气体核算五步(界定组织边界、运营边界、时间范围、排放源识别、排放量计算),组织边界方法一经选定不得分用;披露要点共 22 条分三档——要点 8 与 12 自带(鼓励)、要点 19 至 22 标(如涉及)属条件成就则应当、其余为应当。指南本体第三条为鼓励参考,义务本体仍是《指引》(上证发〔2024〕33 号),其中第八条要求预测性信息基于合理假设并充分风险提示 |
2026-01-30 发布 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上海证券交易所配套指南 | 条文解读范围三披不披交易所官网 ↗ |
| 财政部《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准则(财会〔2024〕17 号)、气候准则(财会〔2025〕34 号) 国家层面统一可持续披露准则,方向与 ISSB 对齐,均由财政部等九部门印发(证监会参与制定)。基本准则 6 章 31 条、气候准则 6 章 47 条并附录。两份印发通知均写明「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这条线目前整条是自愿的,与交易所指引的强制义务是两条线,不是上下级 自愿实施;实施范围与实施要求另行规定,须核对最新发布 |
分步推进 目前自愿实施 |
财政部等九部门国家准则 | 条文解读相关研究财政部官网 ↗ |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24 号)及配套格式准则 环境信息强制披露的规章基础:第七条列五类披露主体,第八条六种情形发生其一即连续三年进名单,范围覆盖合并报表内各级子公司;披露内容由格式准则第三条分类决定。法典施行后,法律层级的义务口径已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改挂「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规章层尚未改完,两套口径并存 2026-08-15 法典施行后与规章口径并存,判断义务主体须两头对 |
2021-12-11 公布 2022-02-08 施行 |
生态环境部部门规章 | 条文解读法典后口径变化生态环境部官网 ↗ |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可持续披露数据从"自我声明"走向"第三方鉴证"的准则依据;数据须可追溯、可验证 |
已发布 | 中注协执业准则 | 相关研究财政部/中注协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息披露与虚假陈述) 环境信息、绿色宣称进入披露文件后的真实性责任;披露不实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引发投资者索赔(辉丰股份案判赔 8719.92 万元) |
2020-03-01 施行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 相关研究条文原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及《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含绿色宣称)的行政责任基础。反法 2025 年修订后条号迁移:虚假宣传由旧法第八条移至新法第九条,罚则为第二十五条(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可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虚假广告的依《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处罚 2019 年版本效力状态为「已修改」,不得再作现行依据援引 |
反法 2025-06-27 修订公布 2025-10-15 施行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 条文解读相关研究条文原文 ↗ |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75 号) 碳市场与碳数据的行政法规基础;未按规定清缴配额可处市场均价 5–10 倍罚款、拒不改正可核减配额;碳数据造假处罚大幅升格 |
2024-05-01 施行 | 国务院行政法规 | 条文解读2026 合规日历相关研究中国政府网 ↗ |
|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环气候〔2025〕23 号) 全国碳市场从发电一个行业扩到四个行业:纳入门槛为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且算的是直接排放量(环办气候函〔2025〕140 号),不含外购电力、热力;名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年度分行业制定,不是国家逐户点名 |
2025 年发布 2024 年度为首个管控年度 |
生态环境部规范性文件 | 条文解读2026 合规日历生态环境部官网 ↗ |
| 《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0 号) 绿色宣称举证要求的直接依据,共 28 条: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广告主对全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第四条(检验检测数据须由具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第五条(统计调查须科学方法与代表性样本)、第八条、第九条(检测数据仅对送检样品有效须明示)合成「一句宣称配一条证据」的四问 |
2026-06-03 成文 2026-06-12 发布 |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指南 | 条文解读境内规则相关研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治理(G)侧 董事会与董监高的勤勉、忠实义务与责任基础;可持续治理与信息披露内部责任分配的公司法依据 |
2024-07-01 施行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 治理服务条文原文 ↗ |
| 名称 / 摘要 | 施行时间 | 机关 / 层级 | 操作 |
|---|---|---|---|
|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沪府令第 20 号) 上海碳排放试点市场的现行规章,7 章 48 条:纳管靠年度名录而非一次性资格、配额分配与清缴、监测报告核查、交易与市场管理、罚则六档。第四十八条整体废止2013 年沪府令第 10 号《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不是修订。年度配额方案另见沪环气候〔2026〕91 号(2026-08-04 发布) 仍引旧令第 10 号条号、写「市发展改革部门主管」的,全部已过时;地方与全国两套罚则不得互套 |
2025-02-21 公布 2025-04-01 施行 |
上海市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 条文解读全国规则对照相关研究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
| 名称 / 摘要 | 施行时间 | 机关 / 层级 | 操作 |
|---|---|---|---|
| 港交所《上市规则》气候相关披露要求(对齐 ISSB) 2025 财年起主板发行人须披露范围 1、2,范围 3 对大型股/主板"不遵守就解释";大型股 2026-01-01 及之后财年起范围 3 强制 |
2025-01-01 生效 | 港交所上市规则 | 相关研究港交所官网 ↗ |
| 香港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 HKFRS S1 / S2(HKICPA) 对齐 ISSB 的一般要求(S1)与气候相关披露(S2),为上市规则披露要求提供准则支撑 |
2025-08 起生效 | 香港会计师公会披露准则 | 相关研究HKICPA 官网 ↗ |
| 名称 / 摘要 | 施行时间 | 机关 / 层级 | 操作 |
|---|---|---|---|
| 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 ISSB(IFRS S1 / S2) 全球可持续披露的国际基准,境内、香港的披露准则均向其对齐 |
国际基准 | ISSB / IFRS 基金会国际准则 | 相关研究IFRS 官网 ↗ |
| 欧盟《企业可持续报告指令》(CSRD) 欧盟可持续报告的核心指令(Directive (EU) 2022/2464),规定报告主体范围与内容;经 Directive (EU) 2025/794 推迟适用、Directive (EU) 2026/470(2026-02-26 公布、2026-03-18 生效)修订,门槛提高为雇员超过 1000 人且净营业额超过 4.5 亿欧元,上市中小企业退出范围;第三国企业门槛为欧盟境内净营业额超过 4.5 亿欧元 指令须经成员国转化,适用判断以转化立法为准 |
已生效(分阶段适用) | 欧盟指令 | 条文解读相关研究EUR-Lex ↗ |
| 欧盟《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指令》(CSDDD) 强制企业对自身运营及价值链开展人权与环境尽调;经 Omnibus I 终案修订(修订指令 (EU) 2026/470,2026-02-26 公布、2026-03-18 生效)收窄至直接业务伙伴(Tier 1),适用门槛提高至约 5000 名雇员且 15 亿欧元净营业额,成员国转化期延至 2028-07-26、企业适用自 2029-07-26 起 注意:同一修订指令第 4 条第(16)项整条删除了 CSDDD 第 22 条(气候转型计划义务)(修订指令鉴于条款第 47 项:该项义务被认为不成比例,故予废除)——CSDDD 项下已不再存在制定并实施气候转型计划的强制义务 |
2024-07-25 生效(分阶段适用) | 欧盟指令 | 条文解读相关研究EUR-Lex ↗ |
| 欧盟《赋能消费者绿色转型指令》 禁止无实证支撑的"碳中和""净零"等宽泛环保宣称——出海欧洲的绿色宣称对表节点 |
2026-09-27 起适用 | 欧盟指令 | 条文解读相关研究EUR-Lex ↗ |
| 欧盟《绿色声明指令》(Green Claims Directive)提案 拟对绿色宣称设实证与核查要求。欧委会 2025 年 6 月曾表达撤回意向,但迄今并未撤回:委员会《2026 年工作计划》(COM(2025) 870 final,2025-10-21)将该提案 COM(2023)166 final / 2023/0085 (COD) 列入附件三「待决提案」第 51 项,未列入附件四「撤回清单」;欧洲议会立法观察站显示程序状态为「等待理事会一读立场」 注意:提案待决、尚未生效——不得引为现行法律;写成「已撤回」同样是错的 |
待决 · 未生效 | 欧盟提案 | 相关研究工作计划附件三 ↗ |
| 欧盟强迫劳动产品市场准入条例(强迫劳动产品禁令,Regulation (EU) 2024/3015) 针对特定来源产品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区分企业规模;被认定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无法在欧盟市场流通。生效与适用是两件事:条例 2024-12-13 生效,但自 2027-12-14 起才适用,只有第 5 条第 3 款、第 7、8、9(2)、11、33、35、37(3) 条提前到生效日适用(第 39 条)。第 20 条第 4 项处置为三段式:(a) 禁止投放、提供与出口;(b) 命令召回或者删除线上界面上的相关条目;(c) 按第 25 条处置,可替换部件的仅处置该部件 委员会实施指南 C(2026) 4386 final(2026-06-26)已发布;第 27 条海关授权法案尚未通过 |
2024-12-13 生效 2027-12-14 起适用 |
欧盟条例 | 条文解读相关研究EUR-Lex ↗ |
| 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Regulation (EU) 2023/956,经 Regulation (EU) 2025/2083 修订 覆盖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氢;过渡期 2023—2025,正式期自 2026-01-01 开始;每进口方每年 50 吨质量门槛,超过者(或其间接海关代表)须取得授权 CBAM 申报人资格;CBAM 证书自 2027-02-01 起销售 |
2026-01-01 起正式期 修订条例 2025-10-08 |
欧盟条例 | 条文解读EUR-Lex ↗ |
| 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LkSG) 成员国供应链尽调法的代表;已扩展适用至千人以上企业,主管机关 BAFA 建立问询与督促机制 |
已生效(2024 扩容) | 德国成员国法 | 相关研究全文见德国联邦司法部官网 |
怎么用这个法规库
按处境查规则:2026 年 8 月 15 日起先看《生态环境法典》解读——十部环保法律同日废止,援引依据全部要改,罚则的层级迁移见《罚则集体「上移」》;要判断自己是不是强制披露主体、该披什么,从沪深北指引与编制指南解读、港股上市规则与《ESG 信息披露的法律义务与边界》入手,再看《财政部的准则和交易所的指引是什么关系》分清两条线;议题怎么筛看《双重重要性到底怎么评》,范围三披不披看《境内指引与港股规则给的是两套答案》;环境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逐条读与法典施行后的口径变化;纳入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解读、2026 年合规日历与《碳数据造假的法律责任》,钢铁、水泥、电解铝三个新纳入行业看扩围方案解读,在上海的还要另看《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逐条读(地方与全国两套规则并行,罚则不得互套);担心对外宣称漂绿,看绿色宣称的境内规则(反法 2025 年修订后条号已变)、一句宣称要配什么证据、《赋能消费者绿色转型指令》与《漂绿的法律责任地图》;被供应链审核或出海欧洲,看欧盟 CSRD 与 Omnibus 后的适用门槛、CBAM 正式期解读、LkSG、强迫劳动产品禁令的程序法逐条与《出海供应链 ESG 合规》;做交易或上市,看《投资并购与上市中的 ESG 尽调》。过去的环境资源案例与司法解释还能不能引,见法典施行后的援引切换。常见问题的快速回答见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