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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 与可持续合规法规库:境内、香港、欧盟规则一处查齐,逐条标施行时间

德载律所·ESG合规部最后核校:2026-08

本库收录 ESG 与可持续合规领域的核心规则,按境内 · 香港 · 欧盟与国际三组编排,每条标注施行时间线并明确区分生效状态——已生效 / 待施行 / 拟撤回。ESG 领域最常见的错误,就是把征求意见稿或拟撤回的提案当成现行法律,本库对此逐条注明。「条文解读」进入本栏目对该规则的逐条解读;「相关研究」进入深度分析;「条文原文」指向官方渠道(境内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flk.npc.gov.cn、交易所官网为准,欧盟规则以 EUR-Lex 为准)。

一、境内:交易所指引、披露准则与相关法律
名称 / 摘要施行时间机关 / 层级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五编 1242 条,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第一百四十条将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列入法定披露内容;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千零三十七条明确重点排放单位对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列明《环境保护法》等十部法律同时废止
2026-08-15 施行,施行前后适用规则不同
2026-03-12 公布
2026-08-15 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 条文解读相关研究条文原文 ↗
沪深北《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
境内强制披露的制度基础;双重重要性原则;上证 180/科创 50/深证 100/创业板指样本及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为强制主体,首批约 457 家须于 2026-04-30 前首披 2025 年度报告
2024-05-01 施行 沪深北交易所交易所规则 条文解读相关研究交易所官网 ↗
沪深北《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
三所配套发布的编制指引,细化议题识别、双重重要性评估与披露口径
2025-01 发布 沪深北交易所配套指引 条文解读相关研究交易所官网 ↗
财政部《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准则、气候准则等)
国家层面统一可持续披露准则,方向与 ISSB 对齐,分步推进落地
分步推进,须核对最新发布与施行安排
分步推进 财政部国家准则 相关研究财政部官网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可持续披露数据从"自我声明"走向"第三方鉴证"的准则依据;数据须可追溯、可验证
已发布 中注协执业准则 相关研究财政部/中注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息披露与虚假陈述)
环境信息、绿色宣称进入披露文件后的真实性责任;披露不实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引发投资者索赔(辉丰股份案判赔 8719.92 万元)
2020-03-01 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相关研究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及《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含绿色宣称)的行政责任基础。反法 2025 年修订后条号迁移:虚假宣传由旧法第八条移至新法第九条,罚则为第二十五条(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可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虚假广告的依《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处罚
2019 年版本效力状态为「已修改」,不得再作现行依据援引
反法 2025-06-27 修订公布
2025-10-15 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条文解读相关研究条文原文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75 号)
碳市场与碳数据的行政法规基础;未按规定清缴配额可处市场均价 5–10 倍罚款、拒不改正可核减配额;碳数据造假处罚大幅升格
2024-05-01 施行 国务院行政法规 条文解读相关研究中国政府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治理(G)侧
董事会与董监高的勤勉、忠实义务与责任基础;可持续治理与信息披露内部责任分配的公司法依据
2024-07-01 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治理服务条文原文 ↗
二、香港:上市规则与可持续披露准则
名称 / 摘要施行时间机关 / 层级操作
港交所《上市规则》气候相关披露要求(对齐 ISSB)
2025 财年起主板发行人须披露范围 1、2,范围 3 对大型股/主板"不遵守就解释";大型股 2026-01-01 及之后财年起范围 3 强制
2025-01-01 生效 港交所上市规则 相关研究港交所官网 ↗
香港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 HKFRS S1 / S2(HKICPA)
对齐 ISSB 的一般要求(S1)与气候相关披露(S2),为上市规则披露要求提供准则支撑
2025-08 起生效 香港会计师公会披露准则 相关研究HKICPA 官网 ↗
三、欧盟与国际:出海企业必对时间线
名称 / 摘要施行时间机关 / 层级操作
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 ISSB(IFRS S1 / S2)
全球可持续披露的国际基准,境内、香港的披露准则均向其对齐
国际基准 ISSB / IFRS 基金会国际准则 相关研究IFRS 官网 ↗
欧盟《企业可持续报告指令》(CSRD)
欧盟可持续报告的核心指令(Directive (EU) 2022/2464),规定报告主体范围与内容;经 Directive (EU) 2025/794 推迟适用、Directive (EU) 2026/470(2026-02-26 公布、2026-03-18 生效)修订,门槛提高为雇员超过 1000 人且净营业额超过 4.5 亿欧元,上市中小企业退出范围;第三国企业门槛为欧盟境内净营业额超过 4.5 亿欧元
指令须经成员国转化,适用判断以转化立法为准
已生效(分阶段适用) 欧盟指令 条文解读相关研究EUR-Lex ↗
欧盟《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指令》(CSDDD)
强制企业对自身运营及价值链开展人权与环境尽调;经 Omnibus I 终案修订(修订指令 (EU) 2026/470,2026-03-18 生效)收窄至直接业务伙伴(Tier 1),适用门槛提高至约 5000 名雇员且 15 亿欧元净营业额,成员国转化期延至 2028-07-26、企业适用自 2029-07-26 起
2024-07-25 生效(分阶段适用) 欧盟指令 条文解读相关研究EUR-Lex ↗
欧盟《赋能消费者绿色转型指令》
禁止无实证支撑的"碳中和""净零"等宽泛环保宣称——出海欧洲的绿色宣称对表节点
2026-09-27 起适用 欧盟指令 条文解读相关研究EUR-Lex ↗
欧盟《绿色声明指令》(Green Claims Directive)提案
曾拟对绿色宣称设实证与核查要求,但已被欧委会宣布拟撤回
注意:已拟撤回、并未生效——不得引为现行法律
拟撤回 · 未生效 欧盟提案 相关研究提案已拟撤回
欧盟强迫劳动产品市场准入条例(强迫劳动产品禁令)
针对特定来源产品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区分企业规模;被认定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无法在欧盟市场流通
2024-12-13 生效,2027-12-14 起适用 欧盟条例 条文解读相关研究EUR-Lex ↗
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Regulation (EU) 2023/956,经 Regulation (EU) 2025/2083 修订
覆盖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氢;过渡期 2023—2025,正式期自 2026-01-01 开始;每进口方每年 50 吨质量门槛,超过者(或其间接海关代表)须取得授权 CBAM 申报人资格;CBAM 证书自 2027-02-01 起销售
2026-01-01 起正式期
修订条例 2025-10-08
欧盟条例 条文解读EUR-Lex ↗
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LkSG)
成员国供应链尽调法的代表;已扩展适用至千人以上企业,主管机关 BAFA 建立问询与督促机制
已生效(2024 扩容) 德国成员国法 相关研究全文见德国联邦司法部官网
阅读须知:ESG 与可持续合规规则更新极快,本库对每条规则标注了施行时间与生效状态,但仍须在具体应对前核对现行有效版本。「相关研究」为本栏目对规则的实务分析,不是原文转录;条文原文以官方渠道公布文本为准。本库逐条区分"已生效/待施行/拟撤回"——尤须注意欧盟《绿色声明指令》已拟撤回、并未生效,境内目前亦无"因 ESG 报告本身不实"被处罚的具名个案。本库只呈现规则本身,不评价任何具体企业。

怎么用这个法规库

按处境查规则:2026 年 8 月 15 日起先看《生态环境法典》解读——十部环保法律同日废止,援引依据全部要改;要判断自己是不是强制披露主体、该披什么,从沪深北指引与编制指南解读、港股上市规则与《ESG 信息披露的法律义务与边界》入手;纳入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解读《碳数据造假的法律责任》;担心对外宣称漂绿,看绿色宣称的境内规则(反法 2025 年修订后条号已变)、《赋能消费者绿色转型指令》与《漂绿的法律责任地图》;被供应链审核或出海欧洲,看欧盟 CSRD 与 Omnibus 后的适用门槛CBAM 正式期解读、LkSG、强迫劳动产品禁令与《出海供应链 ESG 合规》;做交易或上市,看《投资并购与上市中的 ESG 尽调》。常见问题的快速回答见实务问答

依据与来源:本页所列各条目以沪深北交易所、财政部、中注协、港交所、香港会计师公会、EUR-Lex(欧盟)、IFRS 基金会等官方渠道公布信息为准;施行时间与适用范围可能随修订变化,具体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本页为法规索引与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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