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点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国务院令第七百七十五号公布,公布日 2024 年 1 月 25 日,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政法规基础。
- 义务主体分两类:重点排放单位(统计核算、年度排放报告、样品制作送检、足额清缴配额)与技术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报告编制、技术审核)。
- 数据造假的处罚以违法所得的五至十倍为基准,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独罚款;技术服务机构还有五年至终身禁业。
- 未按期足额清缴配额,罚款以清缴时限前一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的五至十倍计算,拒不改正等量核减下一年度配额。
- 2026 年 8 月 15 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碳排放相关的核心义务与部分罚则上升到法律层级,本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仍然有效,两者需对照适用。
一、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名称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 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七百七十五号 |
| 公布 / 施行 | 2024 年 1 月 25 日公布 · 2024 年 5 月 1 日施行 现行有效 |
| 层级 | 行政法规(国务院) |
| 条文数 | 三十三条 |
二、重点排放单位的义务
| 条文 | 义务 |
|---|---|
| 第十三条 | 按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
| 第十四条 | 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规定时限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可通过市场买卖配额,也可按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 |
| 第二十一条对应义务 | 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与年度排放报告;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
三、技术服务机构的义务
第十三条对承担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与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作了三项要求: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并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对出具的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最后一项是业务隔离要求,实务中容易被忽略。
四、罚则一览
| 条文 | 违法行为 | 处罚 |
|---|---|---|
| 第二十一条 | 重点排放单位未制定执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未报送数据与年度报告、未公开报告中规定信息、未保存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 第二十二条 |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统计核算排放量;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未按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比例核减下一年度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二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编制或者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
|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技术服务机构因前两款违法行为受罚时的责任人员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
| 第二十四条 |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清缴配额 | 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一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未清缴配额等量核减下一年度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 第二十五条 |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 扰乱市场秩序 | 操纵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扰乱市场秩序的,罚款基准相应为不足十万元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第二十六条 |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给他人造成损害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构成犯罪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另有信用记录条款:受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与拟上市企业而言,这一条的实际杀伤力常常高于罚款本身。
五、与《生态环境法典》的对照
2026 年 8 月 15 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制度进入法律层级: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对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对未报送数据与未按期足额清缴分别规定罚则。两者需要对照读,尤其是清缴一项:
| 违法行为 | 条例(行政法规) | 法典(法律,2026-08-15 起施行) |
|---|---|---|
| 未报送数据 / 年度报告 | 第二十一条: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拒不改正可责令停产整治 |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拒不改正可责令停产整治 |
| 未按期足额清缴配额 | 第二十四条:直接处清缴时限前一个月市场均价五至十倍罚款 |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内仍未完成清缴的,再处市场均价五至十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提示:法典未废止本条例,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继续有效;但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法典施行后两者不一致的部分以法典为准。企业内部的碳合规制度需要按上表逐项核对,尤其是清缴环节的时点管理——法典下多了一道「限期改正」的窗口,同时也多了一笔一百万元起步的罚款。
结构与全貌见《生态环境法典》解读;数据不实的行政、刑事、民事三条责任通道见《碳数据造假的法律责任》。
依据与来源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七十五号,2024-01-25 公布,2024-05-01 施行)全文 —— 生态环境部官网:mee.gov.cn/zcwj/gwywj/202402/t20240205_1065850.shtml;支撑第一至第四节全部条文与罚则表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75 号)》——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2024 年第 6 号:gov.cn/gongbao/2024/issue_11186/202402/content_6934549.html。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检索记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布 2024-01-25、施行 2024-05-01、效力状态「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 支撑第五节对照表。
效力提示:本页条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2026 年 8 月 15 日后碳排放相关处罚须同时核对《生态环境法典》相应条文。
本页为法规解读与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