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名称: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发布)
- 生效裁判: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4民初201号民事判决
- 关键词: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部分诉前磋商/司法确认/证据/继续审理
-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本案审理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 为什么选它:它回答了企业在生态环境损害追责中最实际的两个问题——多个责任主体是不是必须绑在一起谈,以及刑事案件没判之前民事赔偿能不能先走。
一起环境污染事件,往往牵出一条链:产废的、运输的、居间联系的、实际倾倒的,分工不同、态度也不同。有的企业愿意坐下来谈修复方案,有的企业选择拖,还有的因为同一批事实已经被刑事立案,于是抱定一个念头——等刑事判了再说。指导性案例210号把这条链上的处理方式讲得很清楚:赔偿权利人可以分头谈,谈成的先固定;没谈成的单独起诉;而刑事程序的存在,并不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缓冲垫。
一、案情脉络
1. 污染行为。被告等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将约1.48万吨污泥非法倾倒至九江市多处地块。
2. 损害后果。倾倒行为造成土壤、水、大气污染。经评估,修复费用需1446.288万元。
3. 程序分岔。九江市人民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就其中一部分赔偿义务人经诉前磋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对其余赔偿义务人提起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也就是说,同一起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被分成了“谈成的”和“没谈成的”两条线分别处理。
4. 刑事因素。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面对的问题是:民事赔偿是否必须等待刑事判决作出后再行审理。
5. 生效裁判。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04民初201号判决,判令被告承担三处地块修复费用共计930.1092万元、评估费34万元、律师费4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二、裁判要点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经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 赔偿义务人虽涉嫌刑事犯罪,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中侵权事实的证据已足以认定的,不必以刑事判决为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判决其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要点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
三、把要点翻译成企业听得懂的话
两条要点写给法官看是程序规则,落到企业身上是两个非常具体的处境判断。
| 裁判要点 | 它在程序里管什么 | 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
|---|---|---|
| 部分磋商达成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未达成的另行起诉 | 赔偿权利人不必等全部赔偿义务人意见一致才推进;磋商与诉讼可以并行处理不同主体 | 你的邻座谈不谈,不影响你能不能谈。愿意谈的企业可以先把自己那一份责任谈定并申请司法确认,从后续诉讼里退出来;反过来,指望“大家都不签,权利人就没办法”的想法不成立 |
| 刑事涉嫌不等于民事中止,证据足够即继续审理 | 民事侵权事实的认定不以刑事判决为前提,只要该案证据已足以认定侵权事实,法院继续审理并判决 | “等刑事判了再说”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里行不通。企业不能用刑事程序未决为由,把修复与赔偿责任往后拖——拖延期间损害仍在扩大,谈判筹码只会更少 |
四、对企业的启示
启示一:磋商是一扇单独为你开的门,不是集体表决。很多企业在收到磋商邀请时的第一反应是横向张望:其他几家谈不谈?本案的程序事实给出的答案是——权利人完全可以只和肯谈的谈。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磋商桌上的位置是自己的:谈成,责任范围、修复方式、付款节奏都在自己参与下写定;不谈,责任范围将由法院在你缺席议价的情况下判定。
启示二:刑事程序不是民事责任的挡箭牌。这是本案对企业最有冲击力的一条。实践中常见的误解是把刑事案件当成“总闸”,认为民事的一切都要等它落定。裁判要点第二项明确:民事案件中侵权事实的证据已足以认定的,不必以刑事判决为依据。企业若据此拖延,不仅无法免除修复与赔偿责任,还可能因损害扩大、修复成本上升而承担更高的金额。
启示三:可判项不止“赔钱”,还包括评估费、律师费与公开赔礼道歉。本案生效判决同时判令承担三处地块修复费用930.1092万元、评估费34万元、律师费4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前三项是资金支出,最后一项是声誉后果——对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和有出海业务、需要向客户与投资人交待可持续表现的企业来说,省级以上媒体的公开道歉,其影响往往超过赔偿金额本身,且会进入企业的公开记录,被后续的尽调、评级、供应链审核反复调取。
启示四:修复费用评估额与最终判决额不是同一个数,中间这段就是专业空间。本案评估修复费用需1446.288万元,生效判决就三处地块判令承担930.1092万元。这提示企业:评估结论不等于最终责任,损害范围的界定、地块的归属、责任的分配都是可以依法主张与抗辩的事项。放弃参与、被动接受一个总数,是最贵的做法。
启示五:分工合作型污染链上,没有“我只是中间环节”这回事。本案的行为方式是分工合作倾倒。对产废企业而言,把废物交出去不等于把责任交出去;对运输、居间、处置各环节而言,参与分工即可能进入赔偿义务人名单。企业的固废与危废流向管理、受托方资质核验与全过程留痕,是这一风险的正面应对,相关方法论可参见ESG 尽调与出海供应链 ESG 合规。
五、动作清单
| 时点 | 该做的事 | 为什么 |
|---|---|---|
| 废物交付前(日常) | 核验受托运输、处置方的资质与实际处置能力,留存转移联单、去向记录与现场影像 | 分工合作型污染中,产废方最常见的失分点是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流向管控义务 |
| 发现污染事件时 | 第一时间固定现场与数量证据,同步启动内部事实核查,判断本企业在链条中的实际角色 | 责任分配的谈判基础是事实,事实要在证据消失前固定 |
| 收到磋商邀请时 | 不观望其他主体的态度,独立评估是否磋商;确定己方可接受的修复方案、责任范围与出资上限 | 磋商是单独开给你的门,权利人可以只与部分义务人达成协议 |
| 磋商过程中 | 把修复措施、期限、费用、验收与协议的司法确认安排一并谈进文本,不留口头默契 | 协议要能被确认、能被执行,含糊条款会在履行阶段重新变成争议 |
| 同一事实已被刑事立案时 | 民事应对与刑事应对同步启动,不以刑事未决为由拖延修复与赔偿的处理 | 裁判要点明确:证据足以认定侵权事实的,不必以刑事判决为依据 |
| 面对评估报告时 | 逐项核对损害范围、地块归属、修复标准与费用构成,对不属于本企业行为所致的部分依法提出异议 | 评估额与判决额之间存在依法主张的空间,被动接受总数代价最高 |
| 案件了结后 | 把该事件纳入企业环境合规档案,复盘固废流向、供应商准入与应急机制,并评估对披露与评级的影响 | 公开赔礼道歉等结果会进入公开记录,被后续尽调与供应链审核反复调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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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1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发布)—— 本页第一节案情脉络、第二节裁判要点的全部事实与要点表述均出自该发布文本。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4民初201号民事判决 —— 该指导性案例的生效裁判,支撑第一节第5点判决结果(修复费用930.1092万元、评估费34万元、律师费4万元、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与第四节启示三、启示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害的侵权责任;本案审理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该指导性案例载明的相关法条,支撑第三节要点释义中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
效力与时点提示:指导性案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本页所引裁判要点、案情、数额与案号均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未复现裁判文书全文,个案细节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本案审理时适用的法律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条文对应关系已在案例索引与来源中标注,实际适用请核对现行有效版本。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与公开案例解读,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第三节、第四节与第五节为本所解读,已与官方发布内容分节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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