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名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黄德庭、薛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5号(2022年12月30日发布)
- 生效裁判:一审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民初11号(2019年9月5日);二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450号(2020年12月25日)
- 关键词: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走私/处置费用
-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本案审理时适用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
- 为什么选它:这是一起由上海本地法院一审、二审并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指导性案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被告席上同时坐着处置企业、贸易公司与两名自然人,正好对应跨境废料链条上最常见的几种角色。
做跨境贸易的企业对海关查扣并不陌生:货被扣了、被没收了,甚至有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事情看起来就此了结。指导性案例205号打破的正是这种“了结感”——货物被行政机关查扣没收,不等于责任结束;同案有人被判刑、有人没被判刑,也不等于没被判刑的那个可以脱身。这批入境的固体废物最终仍要有人出钱做无害化处置,而这笔钱由侵权人承担。
一、案情脉络
1. 行为。2015年,涉案主体以虚假报关单证走私铜污泥138.66吨入境。
2. 查获与退运不能。海关查获后,涉案固体废物无法退运。这一点是本案的关键事实——退运不能,意味着这批废物只能留在境内处理,处理就要花钱。
3. 危害认定。经检测,涉案铜污泥含有大量重金属。
4. 处置费用。经评估,无害化处置费用为1053700元。
5. 刑事情况。相关人员另案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中,存在未在刑事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主张免责的情形。
6. 程序与生效裁判。本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民初11号,2019年9月5日;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450号,2020年12月25日。
二、裁判要点
1. 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入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具有重大污染风险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请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应予支持;未在刑事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主张免责的,不予支持。
2. 对无法退运的非法入境固体废物采取无害化处置,是防止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和扩大的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行政机关已查扣、没收涉案固体废物,不能作为侵权人的免责事由。
要点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
三、把要点翻译成企业听得懂的话
这两条要点,把企业在此类事件中最常用的两套辩解直接堵死了。
| 裁判要点 | 它挡住了哪套辩解 | 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
|---|---|---|
| 走私固废入境须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刑事未被追责不构成免责 | 挡住“我没被判刑,所以我没责任”这套说法。刑事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是两条独立的评价路径,前者未启动或未及于某主体,不影响后者的成立 | 不要把刑事案件的结论当成民事责任的清单。刑事未被追责 ≠ 民事免责——链条上任一参与主体,都可能在公益诉讼中被单独列为被告 |
| 无害化处置的合理费用由侵权人承担;行政查扣没收不构成免责 | 挡住“货已经被没收了,跟我没关系了”这套说法。查扣、没收解决的是物的处置权属,没有解决把这批废物安全处理掉需要花的钱 | 东西被拿走了,账单还在。处置费用是独立于货值的一笔支出,且以退运不能为前提时,金额完全不受你在这笔贸易中赚了多少的约束 |
四、对企业的启示
启示一:被告席是按链条排的,不是按谁签了报关单排的。本案的被告包括固体废物处置企业、贸易公司与两名自然人。这提示做跨境废料及类似货物贸易的企业:上游货主、中间贸易商、代理报关方、下游处置方,都可能因参与同一链条而进入公益诉讼的被告名单。合规判断不能只看“合同上我是哪一方”,而要看实际在这条链上做了什么。
启示二:单位与个人一并被诉,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操作人藏不住。本案案由中同时列有公司与自然人。对企业的实控人、法定代表人与具体经办人员而言,公司这层壳在环境侵权中并不必然构成隔离。把风险动作放在公司名下、由个人实际操盘,这种安排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不提供保护。
启示三:金额的锚点是处置成本,不是货值也不是利润。本案评估的无害化处置费用为1053700元。这类费用的计算依据是把废物安全处理掉所需的实际成本——重金属含量越高、处置工艺越复杂,成本越高。企业若以“这单我只赚了几万块”为由主张责任过重,在这个计算逻辑面前没有落脚点。做这类生意,风险敞口的上限由处置成本决定,与利润无关。
启示四:三类合同要把责任与追偿条款写死。基于本案暴露的链条结构,以下三类合同是企业可以事前控制的抓手:跨境废料及疑似废料的贸易合同(货物属性的陈述与保证、单证真实性责任、属性认定不符时的退出与赔偿机制)、代理报关合同(申报资料来源与真实性责任的分配、发现异常时的报告与停止义务)、委托处置合同(受托方资质核验、处置去向与验收留痕、违规处置的追偿)。这些条款不能免除对外的侵权责任,但决定了对外赔付之后,你能不能向真正的责任方要回来。
启示五:这是上海法院的办案尺度。本案一审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并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指导性案例。对以上海为口岸或注册地的贸易、物流与处置企业而言,这不是遥远的外地判例,而是你大概率会遇到的同一套裁判尺度。跨境环节的合规链条设计,可与出海供应链 ESG 合规一并考虑。
五、动作清单
| 环节 | 该做的事 | 为什么 |
|---|---|---|
| 接单前(货物属性判断) | 对疑似含重金属、污泥、残渣、废催化剂等品类,先做属性判定,留存检测报告与判定依据 | 属性判断错误是整条链风险的源头,事后再补无法回溯 |
| 贸易合同签订时 | 写入货物属性的陈述与保证、单证真实性责任、属性不符时的退货退款与赔偿机制 | 决定对外赔付后能否向真正的责任方追偿 |
| 委托代理报关时 | 约定申报资料的来源与真实性责任归属,明确发现异常时的报告义务与停止申报权 | 虚假报关单证是本案的行为起点,代理环节必须有刹车 |
| 委托处置时 | 核验受托方资质与实际处置能力,留存转移、处置与验收全过程记录 | 处置企业同样可能成为被告,选错受托方等于把自己放进链条 |
| 货物被查扣时 | 立即评估是否可退运;退运不能的,同步测算无害化处置成本并启动内部责任分配核查 | 退运不能是处置费用责任成立的前提事实,越早测算越有谈判空间 |
| 刑事程序启动时 | 不以刑事未涉及本企业或本人为由放松民事应对,同步准备公益诉讼的事实与证据 | 裁判要点明确:刑事未被追究不构成民事免责事由 |
| 事件了结后 | 复盘品类准入清单、供应商与代理方名录、单证审核流程,并评估对信息披露与客户审核的影响 | 环境违法记录会进入公开检索与供应链审核,影响远超个案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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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5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黄德庭、薛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2022年12月30日发布)—— 本页第一节案情脉络、第二节裁判要点的全部事实与要点表述均出自该发布文本。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民初11号民事判决(2019年9月5日)—— 该指导性案例的一审裁判,支撑第一节第6点程序信息与第四节启示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450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25日)—— 该指导性案例的二审生效裁判,支撑第一节第6点程序信息与第四节启示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一百八十七条(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该指导性案例载明的相关法条,支撑第三节两条要点释义与第四节启示一。
-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 —— 本案审理时适用的法律,与上述民法典条文相对应,支撑第三节法条对应关系的说明。
效力与时点提示:指导性案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本页所引裁判要点、案情、数额与案号均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未复现裁判文书全文,个案细节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本案审理时适用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行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际适用请核对现行有效版本。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与公开案例解读,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第三节、第四节与第五节为本所解读,已与官方发布内容分节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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