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国,以"漂绿"为名的专门行政处罚至今非常罕见,没有一部专门的"反漂绿法";但责任通道已全部铺好。
- 一句不实的绿色宣称,至少可沿三条通道被追责: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证券虚假陈述(证监会口径,重锤)、绿色金融自律。
- 境内落差极大:祥宏印务案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罚 20 万;辉丰股份因环境信息未如实披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被判向投资者赔 8719.92 万元。
- 欧洲对涉华企业的执法已经到岸:法国 4000 万欧、意大利 100 万欧、德国被迫撤下"净零"宣称。
- 规则要写准:欧盟《绿色声明指令》已拟撤回、并未生效;真正收紧宽泛宣称的是《赋能消费者绿色转型指令》,2026-09-27 起适用。
"漂绿"(greenwashing)——夸大或虚构环保、低碳表现——听起来像个市场道德问题。但从法律上看,它是一张已经画好、只是还没被完全激活的责任地图。这篇文章要做的,就是把这张地图摊开:在中国,一句不实的绿色宣称可以从哪几条路径追到法律责任;在欧洲,这些路径又已经收走了多少真金白银。本文只讲法律,不评价任何具体企业的商业道德。
中国现状:专门的漂绿罚单,很罕见
先说一个容易被误解的事实:在中国,以"漂绿"为名的专门行政处罚,至今非常罕见。我们没有一部专门的"反漂绿法",市场上也几乎看不到"某公司因碳中和宣传造假被市监部门罚款"这类带文号的具名罚单。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一些媒体列入"漂绿观察榜"的企业,多是因环境处罚被媒体归类,并不等于"因漂绿被处罚",本文不作此表述。
最扎实的一个个案,金额还很小。河南平顶山的祥宏印务,因环境标志认证已经过期、却仍在产品上标注"绿色印刷产品",被认定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处以 20 万元罚款——而涉案货值仅 1365 元。这个案子值得记住,不在于罚了多少,而在于它示范了一条最基础的路径:不实的绿色宣称,可以直接落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上。
货值 1365 元,罚款 20 万元。漂绿的行政责任,从来不是按"你骗了多少钱"来算的,而是按"你误导了市场"来算的。
责任通道,其实已经全部铺好
"罕见处罚"绝不等于"没有责任"。恰恰相反,一句不实的绿色宣称,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至少可以沿三条通道被追责——三条路都已经通车,只是车流还不大。
通道一:广告法与反法(市场监管口径)
这是最直接的一条。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环保宣传,可能同时触碰《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祥宏印务案就是这条通道的样本。执法主体是市场监管部门,后果是行政处罚。门槛低、适用广,是漂绿责任最日常的出口。
通道二:信息披露规则(证监会口径)——真正的重锤
对上市公司而言,第二条通道的量级完全不同。当环保问题、绿色宣称进入信息披露文件,它就受《证券法》约束;一旦披露不实,构成的是证券虚假陈述,后果是投资者的民事索赔。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是这条通道上金额最高的判例。公司因环境违法事项未如实披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判决其向 224 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 8719.92 万元——这是江苏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也是目前"环境信息不实→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路径上金额最高的判决。
从 20 万到 8719 万,就是漂绿责任地图上两条通道的落差。行政罚单按行为定性,可能只有几十万;而一旦走到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集体索赔,赔偿额是按市场损失算的,可以是前者的数百倍。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上市公司的绿色宣称与 ESG 披露,法律风险量级要单独对待。
通道三:绿色金融自律
第三条通道针对发绿债、做绿色融资的企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在 2024 年 10 月发文,强化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抽查——绿色的钱有没有用在绿色的地方,正在被自律机制盯上。募集资金一旦被发现挪用、或项目"绿色成色"不足,面临的是自律处分与市场声誉的双重代价。
欧洲:执法已经到岸
如果说中国的漂绿责任还处在"通道已通、车流不大"的阶段,那么对出海企业而言,欧洲的执法已经实实在在地砸了下来。最典型的是同一家中国背景企业在三个国家的遭遇:
- 法国:监管机构 DGCCRF 于 2025 年 7 月,因虚假折扣及无法证实的环保宣称,处以 4000 万欧元罚款。
- 意大利: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AGCM 于 2025 年 8 月,认定其环保宣称"含糊、笼统、误导"、减排承诺与实际排放走势相矛盾,处以 100 万欧元罚款。
- 德国:在环保组织发起的法律行动后,该企业于 2025 年 12 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停止侵害声明,撤下了"净零"相关宣称。
三个市场、三种机制、三次处理,指向同一个教训:在欧洲,"净零""碳中和""可持续"这类宽泛的绿色宣称,如果拿不出实证,就是法律风险敞口。
规则要写准:哪部生效,哪部没有
谈欧盟规则,有一个必须说准的地方。欧盟曾提出《绿色声明指令》(Green Claims Directive),但该提案已被欧委会宣布拟撤回,并未生效——任何把它当作"已经落地的法律"的说法都是错的。
真正在收紧宣称的,是另一部:欧盟《赋能消费者绿色转型指令》,自 2026 年 9 月 27 日起适用,明确禁止无实证支撑的"碳中和""净零"等宽泛环保宣称。对出海欧洲的企业,这才是需要对表的时间点。区分"拟撤回"与"已适用",正是律师在 ESG 领域最基本、也最容易被忽视的功课。
企业绿色宣称合规:四步法
把这张责任地图翻译成企业能落地的动作,其实就是四步——一句绿色宣称在对外发布前,应当依次过这四道关:
- 证据先行——任何环保、低碳、可持续的宣称,发布前必须有可核查的数据或第三方证据支撑。没有证据的宣称,不发。
- 表述限定——避免"零碳""净零""100% 环保"这类绝对化、宽泛化的措辞;把宣称限定在有据可查的具体范围内(如"某产品在某边界内的碳排放较某基准下降 X%")。
- 第三方佐证——关键宣称尽量取得独立认证或核查机构的背书,让宣称的可信度不依赖企业自说自话。
- 档案留存——把支撑每一句宣称的证据、核算过程、认证文件系统性归档,做到监管问询或诉讼举证时随时拿得出、对得上。
这四步里,"证据"和"档案"是数据与系统的活,"表述限定"和责任边界的判断是法律的活。漂绿责任地图之所以危险,是因为它横跨市场监管、证券监管、绿色金融三个领域,任何一句宣称都可能同时踩中多条通道。把每一句话都落在安全区里,需要律师就宣称的法律边界给出判断——这正是本部门做的事。相关披露义务的法律边界,见《ESG 信息披露的法律义务与边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支撑第二节责任通道项下通道一:广告法与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要求与法律责任,支撑第二节通道一:广告法与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信息真实义务与消费者救济,支撑第二节通道一:广告法与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息披露与虚假陈述相关规定 —— 支撑第二节通道二:信息披露规则。
- 祥宏印务虚假宣传案(中伦研究公开整理)—— 支撑第一节中国现状:专门的漂绿罚单,很罕见中的罚单举例。
- 辉丰股份证券虚假陈述判赔(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7,新浪财经报道)—— 支撑第二节通道二中判赔金额的举例。
- 法国 DGCCRF 处罚(Euronews,2025-07)—— 支撑第三节欧洲:执法已经到岸。
- 意大利 AGCM 处罚(Fortune,2025-08)—— 支撑第三节欧洲:执法已经到岸。
- 德国停止侵害声明(Trellis,2025-12)—— 支撑第三节欧洲:执法已经到岸。
- 欧委会拟撤回《绿色声明指令》说明(Latham & Watkins)—— 支撑第四节规则要写准:哪部生效,哪部没有。
- 《赋能消费者绿色转型指令》适用时间 —— 支撑第四节规则要写准:哪部生效,哪部没有。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绿债资金用途自律管理公告 —— 支撑第二节通道三:绿色金融自律。
效力提示:ESG 领域规则更新极快,具体应对前须核对现行有效版本。
本页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与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