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条文解读

绿色宣称的境内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5 年修订后的条号与罚则

德载律所·ESG合规部最后核校:2026-08
要 点
  • 《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修订公布,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2019 年版本效力状态为「已修改」。
  • 条号发生迁移: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旧法第八条移至新法第九条,对应罚则为第二十五条。仍按旧法第八条援引的合规文件、宣传审核清单需要更新。
  • 新法第二十五条的罚款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广告法》处罚——第五十五条按广告费用三至五倍计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三次以上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倍数与金额进一步升格。
  •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绿色宣称将逐步从「有没有依据」转向「有没有按标准核算与认证」。

一、条号迁移:这一条必须先改

绿色宣称在境内最常触碰的条文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这一条在 2025 年修订中改了条号。

对象2019 年修正版2025 年修订版(现行)
效力状态已修改 不得再作为现行依据援引有效,自 2025-10-15 施行 现行有效
虚假宣传行为规范第八条第九条
对应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商业贿赂第七条第八条(罚则第二十四条)
实务提醒:新法第八条是商业贿赂条款,不是虚假宣传条款。宣传审核清单、代理协议里的合规承诺、既往案例引述中凡出现「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表述,若指向虚假宣传,2025 年 10 月 15 日之后都属于援引错误。

二、现行条文

条文内容
反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反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第九条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第九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列举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包括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成分、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第三项包括使用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作证明材料。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绿色宣称落在哪一条上

同一句宣称,可能同时落进几条规则,认定路径取决于宣称出现在哪里、说了什么。

宣称的出现场景主要适用判断的关键
产品包装、官网、展会物料上的「零碳」「碳中和」「100% 环保」反法第九条 /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是否有可核验的核算依据与边界说明;「曾获荣誉」类标识是否在有效期内
投放的广告(含平台推广)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证明材料能否验证;罚款按广告费用倍数计算,投放规模直接放大风险
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披露文件证券法信息披露与虚假陈述规定披露表述与实际数据、排污许可、环评、财报是否矛盾
对消费者的具体承诺(可降解、可回收、节能等级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承诺是否兑现、说明是否真实全面
产品碳足迹、碳标识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是否按国家核算标准与技术规范核算、是否经标识认证

责任图谱与个案分析见《漂绿的法律责任地图》

四、走向:从「有依据」到「按标准核算」

过去判断绿色宣称是否合规,核心问句是「你有没有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要求主管部门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要求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与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标准与因子库落地之后,问句会变成「你是不是按标准算的、用的是不是官方因子」——企业自行选取的排放因子、自定的核算边界,在监管与买方审核面前会越来越难解释。

出海方向的对应规则见CBAM 解读CSRD 解读

依据与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 6 月 27 日修订公布,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全文 —— 中国人大网:npc.gov.cn/npc/c2/c30834/202506/t20250627_446247.html;支撑第一、第二节条号与条文。
  2.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检索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06-27 公布 / 2025-10-15 施行,效力「有效」;2019-04-23 版本效力「已修改」;2017-11-04 版本效力「已修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现行版本 2021-04-29 公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 中国政府网:gov.cn/guoqing/2021-10/29/content_5647620.htm;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检索确认现行有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03-15 施行)及《实施条例》(2024-03-15 公布、2024-07-01 施行)——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检索确认现行有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 支撑第四节。

效力提示:本页条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行为发生在 2025 年 10 月 15 日之前的,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版本,条号与罚则均不同。

本页为法规解读与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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