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 在企业内部长期被当作报告问题、评级问题、供应链问卷问题。但真正决定成本的那一刻,是环境责任从“合规话题”变成“诉讼请求”的那一刻——政府来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海关查扣的货物退不回去还要付处置费。下面三件指导性案例,正好覆盖了企业最可能撞上的三种进入方式。想看规则骨架的,去ESG 法规库;想看披露与治理侧的深度分析,去德载研究。
权威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三件)
下列三件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页内逐件载明案例编号、承办法院与生效裁判案号,并附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原文链接。选案标准只有一个:对企业算清自己的责任边界最有用。其中指导性案例 205 号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与本地企业客户的实际处境最贴近。
| 案例页 | 案例编号 | 生效裁判案号 | 企业为什么要看 |
|---|---|---|---|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分磋商与刑民关系 | 指导性案例210号 | (2019)赣04民初201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政府来谈赔偿时,“先谈成的先固定、不谈的单独起诉”是怎么运作的;以及为什么“等刑事判了再说”挡不住民事责任 |
| 走私固废入境:民事责任与处置费用 | 指导性案例205号 | (2019)沪03民初11号 (2019)沪民终450号 上海三中院/上海高院 | 刑事没被追责不等于民事免责;货被海关查扣没收,无害化处置费还是要企业出;公司与个人一并被诉 |
| 公益诉讼调解:五项内容的实质审查 | 指导性案例260号 | (2016)晋09民初35号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想以调解方式收口的企业必读:法院会逐项审修复措施、期限、费用、验收与监督,缺一项就可能出不了调解书 |
上列案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页已注明官方来源链接;本所在各页中的“对企业的启示”部分已单独标注,与官方发布内容分列。
三件案例合起来,回答了企业最常问的三个问题
| 企业的问题 | 案例给出的答案 | 出处 |
|---|---|---|
| “政府找上门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谈还是不谈?” | 谈。诉前磋商可以只跟一部分赔偿义务人谈成,谈成的那份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固定下来;不谈的会被单独提起诉讼 | 指导性案例 210 号 |
| “刑事案子还没判,民事的能不能先拖着?” | 拖不住。侵权事实的证据已足以认定的,不必以刑事判决为依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判决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 指导性案例 210 号 |
| “东西已经被海关没收了,为什么还要我出钱?” | 行政机关查扣、没收不是免责事由;对无法退运的非法入境固体废物作无害化处置,是防止损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合理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 指导性案例 205 号 |
裁判规则总览:企业环境责任的六条主线
本节为规则归纳,非案例。每条标注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依据,条号与措辞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 # | 场景 | 核心规则 | 主要依据 |
|---|---|---|---|
| 01 |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 | 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成立不以有无行政处罚为前提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
| 02 | 生态环境已经受损、可以修复 | 侵权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逾期不修复的,由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
| 03 | 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 可先行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协议的可申请司法确认,对其余义务人另行起诉 | 指导性案例 210 号 |
| 04 | 检察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调解协议、和解协议须经法院实质审查并公告;重点看修复措施、期限、费用、验收程序、监督主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二十五条;指导性案例 260 号 |
| 05 | 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且后果严重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与数额确定另有专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2年1月13日发布) |
| 06 | 损害正在发生或有扩大之虞 | 可申请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停止相关行为;侵权责任纠纷的证据规则另有专门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2021年12月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年8月15日发布) |
企业侧动作清单
| 时点 | 该做的事 | 为什么 |
|---|---|---|
| 日常合规 | 把废料、副产品、危废与固废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链条留痕,委托处置合同写清资质核验与责任追偿 | 三件案例里的责任主体都不止一家,链条上谁都可能被列为被告 |
| 跨境废料或再生原料贸易 | 逐票核验货物属性与进口资质,报关单证真实性由业务部门与法务共同签核 | 指导性案例 205 号:走私固废造成损害或有重大污染风险的,民事责任成立,且没收不免责 |
| 接到环保部门整改通知时 | 立刻评估“不整改会不会导致核心资质丧失”,并把整改进度与费用做成可举证的台账 | 整改记录既是行政程序的抗辩材料,也是后续民事赔偿中主张已支出必要费用的依据 |
| 政府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时 | 不回避、争取参与磋商,把自己那一份责任范围、金额与履行方式谈进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 | 指导性案例 210 号:谈成的可以固定退出,不谈的会被单独起诉 |
| 被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 | 如走调解路线,谈判文本必须写全修复措施、修复期限、修复费用、验收程序、监督主体五项,且要能落地执行 | 指导性案例 260 号:法院实质审查,五项写不全就出不了调解书 |
| 刑事程序同步进行时 | 不要以“等刑事结果”为由消极应诉,民事侧的举证与和解窗口要各自把握 | 指导性案例 210 号:证据足以认定的,不必以刑事判决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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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威案例(人民法院公开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10 号《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2022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支撑本页“权威案例”表第一行、第二节前两问及“裁判规则总览”第 03 条。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05 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黄德庭、薛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2022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支撑“权威案例”表第二行与第二节第三问。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60 号《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2025 年 5 月 26 日发布)—— 支撑“权威案例”表第三行与“裁判规则总览”第 04 条。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二、法律与司法解释(裁判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害的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与代履行费用)—— 支撑“裁判规则总览”第 01、02 条。条文原文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文本为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 号)第二十五条 —— 支撑“裁判规则总览”第 04 条关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审查的规则,亦为指导性案例 260 号载明的相关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2 年 1 月 13 日发布)—— 支撑“裁判规则总览”第 05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2021 年 12 月 28 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 年 8 月 15 日发布)—— 支撑“裁判规则总览”第 06 条。
效力与时点提示:指导性案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本页所引案例编号、案例名称、案号与发布时间均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裁判规则总览”为规则归纳,未逐条复现法条与司法解释原文,条号与措辞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指导性案例 210 号、205 号裁判时分别适用当时有效的《侵权责任法》,相应规则已由《民法典》承继,适用现行法时以《民法典》及现行司法解释为准。
本页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与公开案例整理,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企业侧动作清单”一节为本所解读,已单独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