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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施行后,罚则集体「上移」:部门规章删条、行政法规改罚,企业该按哪一条自查

德载律所·ESG合规部最后核校:2026-08

依据《生态环境法典》(主席令第七十号,2026 年 8 月 15 日施行)、国务院令第 843 号、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6 年第 37 号及环办便函〔2026〕235号所附《决定(征求意见稿)》整理。征求意见稿内容文中均标注状态;适用以主管部门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要 点 摘 要
  • 变的不是某一条罚款金额,而是罚则的层级整体上移。处罚依据正从部门规章搬到法律与行政法规,罚幅普遍抬高,并新增对直接责任人的双罚与限产停产、公告等后果。
  • 直接原因是上位法没了。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同时废止环境保护法等十部法律,规章、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因此必须集体清理。
  • 环境信息披露:拟从规章删条、由法律接手。部令第 24 号第二十八条的 1 万至 10 万元,对应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的 2 万至 20 万元,且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公告。此项属征求意见稿,截至 2026-08-31 未见正式发布。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新增对个人的罚款。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罚幅提到 5 万至 20 万元,另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至 5 万元,并明确与治安管理处罚衔接。
  • 碳配额清缴:行政法规主动向法典对齐,且已生效。国务院令第 843 号把条例第二十四条改到与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实质一致——起罚点从倍数改为 100 万元起,但多了一道限期改正窗口。
  • 自查顺序:先看行为时间,再看法律、行政法规,最后才是规章;不一致的一律适用法典。凡按旧罚则做过的风险测算、重大性阈值、报告表述、尽调敞口,都要重算。

一、为什么会出现罚则集体上移

2026 年下半年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件事,不是某条罚款涨了多少,而是处罚依据所在的法律层级在整体抬升:过去查一类行为要罚多少多半翻部门规章,从法典施行起,同一类行为的罚则常常已写进法律本身,规章里那一条正在被删或已被架空。

原因不复杂。《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3 月 12 日通过并公布、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其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同时废止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共十部法律。

依据:《生态环境法典》(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2438.htm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法典的施行时点、五编结构与十部废止法律,见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时点、五编结构与同时废止的十部法律,此处不重复。

部门规章的合法性与处罚设定权都来自上位法。十部法律同日废止,意味着一批规章的授权来源同时消失——它们不会自动失效,但必须尽快清理:改挂法典作制定依据,删掉与法典重复或冲突的条款。行政法规同理,只是它高一级,可以自己修改对齐。

二、先分清哪些已生效、哪些还只是征求意见稿

本文三个样本的状态并不相同,混起来用会导致自查结论出错。

清理动作文件状态现在该怎么用
行政法规修改国务院令第 843 号已生效,2026-08-15 施行按修改后条文自查,旧口径不得再用
废止规范性文件 176 件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6 年第 37 号已生效,2026-08-15 施行被废止的不得再引;未废止但与法典不一致的适用法典
拟废止规章 17 部、拟修改 11 部环办便函〔2026〕235号所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026-07-15 发布、08-15 反馈截止;截至 2026-08-31 未见正式发布规章条文形式上仍在,但与法典不一致的部分适用法典
本文第三、四节涉及的两处删条,都属上表第三行的征求意见稿:截至 2026-08-31,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最新一部部令仍是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布的第 38 号令,征求意见稿的施行日期栏仍为占位格式。因此既不能写成条文已经删除,也不能因为条文还挂在网上就推定原罚则还能照旧适用——理由见第六节。

三、样本一:环境信息披露罚则,从规章删条到法律接手

部令第 24 号第二十八条是过去几年环境信息披露合规最常引到的一条:不披露、披露不真实或不准确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很多企业风险清单上该栏的上限就是十万元。235 号函所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部令第 24 号拟修改 5 处,第 5 处即删去第二十八条;这是征求意见稿,截至 2026-08-31 未见以部令形式正式发布。

同样重要的是第二十九条未被列入删除范围,予以保留:该条针对披露内容不符合准则要求、超过规定时限披露、未按规定上传披露系统等情形,罚款五万元以下。规章侧不是整章罚则退出,而是把与法典重复的那一条让出来。自查时别把两条一起划掉。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向社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等生态环境信息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公告上述生态环境信息。
比较项部令第 24 号第二十八条(拟删)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已生效)
层级部门规章法律
罚款1 万至 10 万元,且是可以处2 万至 20 万元
行为不披露、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未公开或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拒不改正无专门规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公告上述生态环境信息

罚款上限翻倍只是表面,真正要重估的是后两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直接影响产能与业绩预告;由主管部门公告本应披露的信息相当于监管代为披露,其连锁效应通常远超二十万元罚款。另需注意,法典把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与污染物排放信息并列写入法律层级,与义务主体锚点改挂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是同一套改动的两面(见延伸阅读)。

四、样本二: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新增对个人的双罚

先说容易搞错的地方: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 号是《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布),其第四十二条规范的行为是拒不接受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不是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核查工作本身的罚则。写成后者即为硬伤。

该条内容是:拒不接受或者阻挠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35 号函所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删去该条——同样标明状态:征求意见稿,截至 2026-08-31 未见正式发布。法典接手后的条文是: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提供必要资料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比较项部令第 31 号第四十二条(拟删)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已生效)
对单位罚款1 万至 10 万元,且是可以处5 万至 20 万元
对个人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000 元至 5 万元
行为方式拒不接受、阻挠、弄虚作假增列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及拒不提供必要资料,并覆盖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责任衔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海警机构依法处罚

三处变化都指向内部管理而非财务预算:起罚点从 1 万抬到 5 万,现场配合不当不再是小额罚款;罚款会落到具体的人,环保负责人、现场负责人乃至临时被指派接待的员工都可能成为对象;拒不提供必要资料被明确列举,以资料在总部、需走审批为由拖延的风险显著上升。

这种单位罚 5 万至 20 万元、个人罚 5000 元至 5 万元的结构并非孤例:843 号令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六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用的是同一组数字——修改前该条只有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个人罚。不同层级的文件在同一件事上收敛到同一组数字,正是这轮上移最典型的形态。

五、样本三:碳配额清缴,行政法规主动向法典对齐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843 号),2026 年 7 月 31 日国务院第 9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26 年 8 月 8 日签署、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第十一项修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75 号)。 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8/t20260814_1164034.shtml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一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843 号令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四条,除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数字的写法差异,与上引法典条款实质一致(法典的义务主体表述为「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条例为「重点排放单位」)。这是本文最想请读者注意的观察:行政法规不是等着被法典架空,而是主动改到与法典逐字对齐;规章一线则是删条让位。做法不同,方向一致——把同一类行为的处罚依据集中到更高层级。

比较项修改前第二十四条修改后第二十四条(现行)
第一步责令改正,处清缴时限前一个月市场均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 万至 500 万元罚款
第二步拒不改正的,按未清缴配额等量核减下一年度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处市场均价 5 至 10 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起罚点取决于配额缺口量 × 市场均价与缺口量无关,固定 100 万元起
补救窗口无独立的限期补缴窗口有:限期内完成清缴的,不进入倍数罚款一档

起罚点脱钩于缺口量。旧口径下缺口一千吨与十万吨的罚款差着两个数量级;新口径下只要未按期足额清缴,起步就是 100 万至 500 万元。对缺口小、习惯把清缴当年末顺手事项的企业,这是实质性的风险抬升。

但多了一道限期改正窗口。倍数罚款不再是第一顺位,而留给限期内仍未完成清缴的情形——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之后、限期届满之前完成清缴,可以避免进入倍数罚款一档。因此清缴时点的内部管理变成一项有明确经济价值的合规工作:谁在盯这两个日期、缺口何时被发现、买入配额的审批与资金流程要多久,直接决定最终落在哪一档。

条例第二十一条(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报告报送与公开、台账保存,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与第二十二条(统计核算或报告造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被 843 号令修改,仍为现行。条例的义务主体与罚则全貌见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义务与罚则逐条对照;碳数据不实的三条责任通道见 碳数据造假的法律责任

六、自查该按哪一条:一个可照办的判断顺序

判断顺序
  • 第一步,先看行为发生时间。2026 年 8 月 15 日是分水岭:法典、843 号令、公告第 37 号同日生效。该日前发生、之后处理的行为还涉及时间效力与从旧兼从轻问题,另有规定,本文不展开。测算时先把事项按时间分成两堆。
  • 第二步,看有没有法律层级的规定。先查法典。法典已有罚则的,法典是首选依据——本文三个样本对应的三条都属这一类。
  • 第三步,再看行政法规。要确认版本:像《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样已被 843 号令修改的,必须用修改后的文本。法典并未废止该条例,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继续有效。
  • 第四步,最后才是部门规章。规章补细节:程序、格式、时限,以及法典与行政法规未单独设罚的情形(如部令第 24 号保留的第二十九条)。
  • 第五步,不一致的一律以法典为准。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法典不一致的适用法典;行政法规与法典不一致的部分也以法典为准——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不能靠文件还挂在网上来推定还能照旧办

常见做法是去官网查一下,文件还在就继续按它写。这个推定在当下不成立: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 2026 年第 37 号)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生态环境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依法适用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

这把判断标准从「有没有被明文废止」改成了「与法典是否一致」。该公告一次废止 176 件规范性文件,但对未列入名单的其他文件并没有背书说它们全部继续有效,而是设了一条一致性检验。规章一线更是如此:235 号函所附《决定》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拟删条文形式上都还在,但不代表原罚则与法典冲突的部分还能适用。

依据: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6 年第 37 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608/t20260806_1163630.html 。另需注意,235 号函第 14 项拟废止《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27 号)——不少企业环境合规体系的起点文件,建议单独跟踪。

七、合规手册里要重算的六类材料

材料按旧罚则写会怎样失真重算要点
环境合规风险评估表罚款上限偏低,披露违规、拒绝检查仍写 10 万元按法典条文改写区间;增设对个人罚款一列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重大性阈值按旧上限设的上报触发线,新罚则下可能不触发重设阈值;限产停产、公告单列为定性触发项
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合规风险描述引用已删条或已修改条文,写出过时罚款区间逐条核对;涉征求意见稿的写清状态
并购、投资尽调的处罚敞口测算清缴项仍按缺口量乘均价估算,低估敞口改按 100 万元起测算;核查标的历史清缴时点
保险与担保条款的处罚定义只覆盖罚款,未覆盖限产停产、公告、个人罚款核对承保范围与除外条款
内部问责制度与授权文件未区分单位与个人责任,现场处置授权不明明确对口岗位、资料调取权限与审批时限

新增的双罚与限产停产、公告后果,往往比罚款金额本身更需要重新评估:罚款是一次性、可预算的,限产停产会传导到业绩预告与合同履行,对直接责任人的罚款则改变了内部激励。这几项在传统罚款敞口模型里没有位置,需要另设定性指标。

常见误区
  • 误解:规章条文还挂在网站上,说明还有效。实际:公告 2026 年第 37 号写明,与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依法适用法典规定;规章同理。标准是与法典是否一致,不是有没有被明文废止。
  • 误解:235 号函一发布,部令第 24 号第二十八条、部令第 31 号第四十二条就已删掉。实际:所附的是《决定(征求意见稿)》,截至 2026-08-31 未见正式发布,写材料必须标状态。
  • 误解:部令第 31 号第四十二条是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核查的罚则。实际:该条针对的是拒不接受或阻挠监督检查、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与排放报告罚则不是一回事。
  • 误解:配额缺口很小,清缴晚一点罚不了多少钱。实际:修改后条例第二十四条与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均规定,未按期足额清缴的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 万至 500 万元罚款,与缺口量无关。
  • 误解:环境行政处罚只罚公司不罚个人。实际: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修改后条例第二十六条均对直接责任人员设 5000 元至 5 万元罚款;条例第二十二条对造假的个人罚款为 5 万至 20 万元。
律师提示(可照办)
  • 做一张旧依据与新依据的对照表,按上面五步顺序填。把内部材料引用过的每条规章罚则逐条标注:法典有无对应条文、有无被 843 号令修改、是否在 176 件废止名单内、是否属征求意见稿。
  • 把罚则风险栏拆成三列:对单位罚款、对个人罚款、非金钱后果。非金钱后果至少覆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公告生态环境信息、核减下一年度配额、与治安管理处罚衔接。
  • 把碳配额清缴改成两个日期来管:法定清缴时限,与逾期后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并预先跑通缺口发现、买入审批与资金拨付的流程时长。
  • 明确接受监督检查的对口岗位与资料调取授权。法典把拒不提供必要资料列为违法方式且对个人设罚,应事先确定谁负责接待、资料在哪里、能否在现场时限内调取。
  • 核对可持续发展报告与招股、并购文件里的每一处法条引用。引用已废止十部法律、已修改条例条文、拟删规章条文的都要改写;涉征求意见稿的写清状态与截至日期。
  • 把 235 号函的正式发布列入跟踪事项,触发点是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新增部令。

常见问题

规章条文还没删,法典已有新罚则,执法时按哪一条?

按法典。法律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部分不能适用。公告 2026 年第 37 号就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同一逻辑——与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依法适用法典有关规定。规章一线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只是清理进度问题,不影响上位法优先。

法典施行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按新罚则还是旧罚则?

这属于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涉及行为时法与处理时法的衔接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另有专门规定,本文不展开。实务做法是先按行为发生时间分成施行前与施行后两组分别测算,跨期事项单独评估;具体适用以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现行掌握的口径为准,可参见本批同期稿《法典施行后,过去的环境资源案例和司法解释还能不能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要不要继续遵守?

要。法典没有废止该条例,它作为行政法规继续有效,并已由国务院令第 843 号于 2026 年 8 月 15 日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改到与法典对应条文一致;未被修改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仍是现行罚则。全貌见站内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义务与罚则逐条对照

对直接责任人的罚款,公司能不能代为承担?

行政罚款的被处罚主体是法律文书载明的当事人,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的罚款,处罚对象是该个人。公司代付会削弱条文设定个人责任的制度目的,也可能引发内部问责与税务争议;董监高责任险是否覆盖行政罚款,要看具体保单的承保范围与除外条款。更稳妥的是把重点放在事前:明确岗位职责与授权,避免个人因流程不清而成为被处罚对象。

这轮上移只影响披露和碳市场吗?

不是。这三条只是样本,用来说明规章删条、行政法规改罚这一现象。235 号函拟废止规章 17 部、修改 11 部,公告第 37 号废止规范性文件 176 件,843 号令修改的行政法规也不止一部。企业应按第六节的五步顺序,把合规体系里引用过的所有生态环境类罚则条文过一遍。

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3 月 12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主席令第七十号),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本文引第一千一百一十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正文入口 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603/t20260313_1146496.shtml ;主席令出处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2438.htm 。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843 号),2026 年 7 月 31 日国务院第 93 次常务会议通过、8 月 8 日签署、8 月 15 日起施行;第十一项修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75 号,2024 年 1 月 25 日公布、5 月 1 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8/t20260814_1164034.shtml
  3.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24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https://www.mee.gov.cn/gzk/gz/202112/t20211210_963770.shtml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 号,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布)第四十二条 https://www.mee.gov.cn/gzk/gz/202310/t20231020_1043695.shtml 。
  4. 《关于公开征求拟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意见的函》(环办便函〔2026〕235号)及所附《决定(征求意见稿)》,2026 年 7 月 15 日发布、8 月 15 日反馈截止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607/t20260715_1161908.html ,附件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607/W020260715811429180337.pdf 。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该《决定》仍处征求意见阶段,未见以部门规章形式正式发布,本文涉及的两处删条均为拟修改内容。
  5.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 2026 年第 37 号),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废止规范性文件 176 件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608/t20260806_1163630.html 。
  6. 说明:清理工作仍在进行,本文所述状态以 2026-08-31 核校时点为准;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与执行口径,以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现行公布或掌握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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