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 合规 · 法规与研究

2026 年全国碳市场合规日历:九个硬截止日,逾期分别怎么罚

德载律所·ESG合规部最后核校:2026-08

时点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气候函〔2026〕32号原文逐条整理;罚则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经第843号令修改后的现行文本,及《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要 点 摘 要
  • 全年时点来自一份文件。环办气候函〔2026〕32号就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四个行业列出 11 个时间节点,其中对企业构成硬约束的是九个,另两项是主管部门的内部工作节点;新纳入排放报告管理的六个行业另有 3 月 31 日报送、12 月 31 日完成核实两个时点。
  • 通知的义务主体是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是企业。企业被处罚的依据在条例和法典,不在这份通知,但通知的日期就是企业倒排工期的终点。
  • 企业自己动手的只有三件。3 月 31 日前报送 2025 年度排放报告、12 月 31 日前制定 2027 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12 月 31 日前足额清缴 2025 年度配额。
  • 清缴逾期的罚则已在 2026 年 8 月 15 日改写。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内仍未清缴的再按市场均价 5 至 10 倍罚款,旧口径不能再用。
  • 报送与数据两类违法的罚则差一个数量级。不报送、不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是 5 万至 50 万元;篡改伪造数据起罚 50 万元,还要罚责任人、核减下一年度配额。
  • 三档扩围不能混说。有配额有清缴义务的新增行业只有钢铁、水泥、铝冶炼;32 号文新增的六行业只纳入排放报告管理;石化、化工入市尚无正式文件。

一、结论先行:把这张表贴在合规台账第一页

2026 年 2 月 9 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6〕32号,成文日期 2026 年 1 月 27 日)。这份文件把当年碳市场工作按日期排开,是唯一一份把所有时点集中写死的官方文件。

日期官方原文表述(节录)企业侧要做什么是否硬节点
3 月 31 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 2025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自行编制并在平台完成报送,附原始记录与台账
4 月 10 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 2025 年度碳排放配额核对预分配量,与自测排放量比对,估算缺口
6 月 30 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2025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配合补正、答复问询主管部门内部工作节点
6 月 30 日前向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 2025 年度碳排放配额接收并核对预分配量,估算缺口
7 月 31 日前完成对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的核查接受核查,备齐原始凭证、检测报告、送检记录
9 月 20 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基于 2025 年度核查结果进行核定配额的注册登记核对登记结果,有差错及时提出
9 月 30 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分配 2025 年度碳排放配额确认最终配额,锁定缺口,安排采购或抵销
10 月 31 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 2027 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查名录,确认次年是否被纳入或调出
11 月 30 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 2025 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无直接动作主管部门内部工作节点
12 月 31 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制定 2027 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编制并在平台提交次年方案
12 月 31 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完成 2025 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足额清缴,缺口提前购入
依据:环办气候函〔2026〕32号正文。第二列为原文节录,第三列为本所整理,非原文。上述九个硬节点即本文标题所指;6 月 30 日的技术审核与 11 月 30 日的机构评估是部门内部工作安排。

二、别把主管部门的动作抄成企业的动作

这份通知有一个特点,很多解读都读漏了:11 条时点的主语全都是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报送、预分配、完成核查、注册登记、向社会公布。它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工作部署。

这不等于企业可以慢一步。省级部门要在 3 月 31 日前把辖内企业的报送组织完毕,倒推下来企业实际交表只会更早,各省往往还会另行发文把日期再往前压。通知的日期是企业倒排工期的终点,不是起点。企业的实体义务与法律责任来自《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生态环境法典》,义务与罚则全貌可对照 条例逐条对照页

企业真正自己动手的,是这三件

动作时点做不到的直接后果
报送 2025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含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公开的信息)3 月 31 日前条例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制定并提交 2027 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12 月 31 日前同上,条例第二十一条同一档次
足额清缴 2025 年度碳排放配额12 月 31 日前条例第二十四条(经 843 号令修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内仍未完成的再按市场均价 5 至 10 倍罚款

其余六个硬节点,企业的角色是接收、核对与配合。它们没有单独的罚则,但错过的代价是实质性的——预分配量算错没及时提出,到 9 月 30 日配额定死时再发现,缺口只能去市场买。

上述动作的入口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 https://www.cets.org.cn 。账号开立要求、填报字段与材料清单会随年度调整,一律以平台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三、逾期怎么罚:四种情形,四个档次

条例只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被《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3号)改写,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未动。网络上大量转载的仍是旧口径,下文引用改后现行文本。

第一档:不报送、不制定方案、不公开、不留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这一档对应 3 月 31 日的报送和 12 月 31 日的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两个节点。四项情形各自独立成立,第(三)项的主动公开和第(四)项的原始记录留存最容易被忽略——报告按时交了、数据也没错,但排放设施与统计核算方法没有公开,或者底层的化验单、检定证书、生产记录没有成体系留存,同样落入本条。该条自 2024 年公布以来未经修改。

第二档:数据本身出问题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 万元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 50% 以上 100% 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两档差一个数量级。前者最高 50 万元且不罚个人,后者起罚点就是 50 万元、上不封顶(按违法所得五至十倍计),还要罚直接责任人 5 万至 20 万元,拒不改正的按 50% 至 100% 核减下一年度配额。核减配额的杀伤力常被低估:次年缺口要靠市场采购填平。三条责任通道的分布可参见 碳数据造假的法律责任

第三档:清缴逾期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经国务院令第843号修改,2026-08-15 施行)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 1 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这一条现在是两段式结构,两段可以叠加:先有一笔 100 万至 500 万元的固定区间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仍未清缴的,再叠加一笔按市场均价计的倍数罚款。倍数罚的基数随行情浮动,本文不作金额测算。

变化在于第一段的性质。旧口径(843 号令修改前)是逾期即按未清缴配额的市场均价处 5 至 10 倍罚款,拒不改正的再等量核减下一年度配额——倍数罚在旧规下就是首段、逾期当然产生,并不存在补缴即免罚。新口径把首段换成 100 万至 500 万元的固定区间,并新增了一道限期改正窗口:限期内补齐清缴的,可以避免后面那笔倍数罚。变化不在于罚与不罚,而在于起罚点脱离了缺口量,同时多出一次止损机会。12 月 31 日这个日期的分量因此重得多。

第四档:其他违法情形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经国务院令第843号修改,2026-08-15 施行)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针对的是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843 号令在此处做了两件事:把罚款下限由 2 万元提到 5 万元,并新增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罚款。核查季(4 月至 7 月)现场配合不到位,落点就在这一条。

四、法典施行后,清缴罚则按哪一条

2026 年 8 月 15 日是个双重节点:843 号令在这一天施行,2026 年 3 月 12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也在这一天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要旨)
第一款: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款: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内仍未完成清缴的,处未清缴配额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把法典第 1226 条第二款和改后的条例第二十四条并排看,两者已经完全对齐:同样的两段式,同样的 100 万至 500 万元区间,同样的 5 至 10 倍。这不是巧合:843 号令写明修法目的是「为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即让行政法规主动向法典靠拢,消除同一行为两套罚则。

依据:法典未废止该条例,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继续有效;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不一致的部分以法典为准,就清缴罚则而言经 843 号令修改后已无不一致之处。法典的施行时点与五编结构,见 《生态环境法典》专页

对企业的实际意义是:2026 年 12 月 31 日的清缴,无论按条例还是按法典,罚则口径都是同一套。台账里若还写着旧的单档倍数罚应当立即更正:按旧口径估算的风险敞口偏低,会影响预算与决策。

五、三档扩围:谁有清缴义务、谁只报送、谁还没定

这是 2026 年碳市场最容易写错、也最容易被企业误判的一件事,三档要分开说。

档次行业依据状态有无配额有无清缴义务
第一档:已进入交易市场发电(原有)+钢铁、水泥、铝冶炼(新增)环气候〔2025〕23号,2025 年 3 月印发,已发文
第二档:仅纳入排放报告管理石化、化工、建材(平板玻璃)、有色(铜冶炼)、造纸、民航,及暂未纳入名录的钢铁、水泥企业环办气候函〔2026〕32号新增
第三档:尚无正式文件石化、化工进入交易市场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仅见国新办发布会层面表态未定未定

第二档的门槛与义务边界

环办气候函〔2026〕32号 · 新纳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的范围
石化、化工、建材(平板玻璃)、有色(铜冶炼)、造纸、民航,以及暂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钢铁、水泥行业企业中,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把这六个行业写成「碳市场扩围到六行业」是错的。32 号文对它们只作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的安排——要核算、要报送、要留台账,但不发配额,也没有清缴义务。它们在 2026 年不会因未清缴配额被罚。32 号文对其提出的是核算、报送与留档要求:2026 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 2025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其补充数据核算报告,省级部门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核实。未按要求报送的法律后果,以主管部门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主体是重点排放单位,这六个行业尚未进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不宜直接套用该条罚则。

换句话说,第二档企业 2026 年只有一个动作:把排放数据算清楚、报上去、把底稿留住,不需要买配额,也不需要清缴。但应把报告管理当作入市预演——一旦后续发文纳入,历史数据质量会直接决定配额基准。

第三档为什么不能写成已定

石化、化工进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管部门已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发布会上作过公开表态。但表态不是文件。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未见与环气候〔2025〕23号相当层级的正式发文,纳入时点、门槛、配额分配方法均无官方文本可引,以官方后续公布的文件为准。

2026 年度配额分配方案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尚未定稿,不得当作现行规则使用。本文表中 4 月 10 日、6 月 30 日、9 月 30 日三个节点针对的都是 2025 年度配额。

六、常见误区与照办清单

常见误区
  • 误解:环办气候函〔2026〕32号给企业规定了 11 个截止日,逾期就罚。实际:11 条时点的义务主体都是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本身不设罚则,企业被罚的依据是条例和法典。
  • 误解:2026 年碳市场扩围到了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造纸、民航六个行业。实际:这六个行业只是被纳入排放报告管理,没有配额、没有清缴义务。已发文进入交易市场的新增行业只有钢铁、水泥、铝冶炼(环气候〔2025〕23号)。
  • 误解:清缴逾期是按缺口乘市场均价罚 5 至 10 倍,缺口小就罚不了多少钱。实际:那是 843 号令修改前的口径。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第二十四条的第一笔罚款是 100 万至 500 万元的固定区间,与缺口量无关;限期内仍未完成清缴的,才再叠加按市场均价计的倍数罚。
  • 误解:报告按时交了、数字也对,就不会踩第二十一条。实际:该条列的是四种并列情形,未向社会公开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未保存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都单独成立,罚则同为 5 万至 50 万元。
  • 误解:法典施行后条例就作废了。实际:法典未废止该条例,条例继续有效;不一致的部分以法典为准,而清缴罚则经 843 号令修改后二者已经对齐。
律师提示
  • 把三个自办节点写进年度合规日历,各自往前留 30 天缓冲。倒排时按 3 月 1 日、12 月 1 日设内部截止。
  • 每年 1 月先查平台账号,再查数据。确认账号可用、经办人权限在有效期内,避免 3 月才发现卡在账号上,具体要求以平台现行公布的为准。
  • 把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单独立一个归档目录,与排放报告分开管。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原料化验单、样品送检记录、生产统计原始表,按第二十一、二十二条都是独立的处罚触发点。
  • 收到预分配量当天就做缺口测算,不要等 9 月 30 日的正式分配。差额就是全年采购预算;发现明显偏离的,在核查阶段(7 月 31 日前)提出比事后申诉有效。
  • 10 月 31 日名录公布后立刻查一次。被新纳入的,次年报送与清缴义务随即成立;被调出的也要留存依据备查。
  • 把台账里旧的清缴罚则口径统一替换。凡只写市场均价 5 至 10 倍、未写 100 万至 500 万元第一段的,按 843 号令改后文本更新。

常见问题

我们是水泥企业,2025 年才被纳入,2026 年第一次履约,最该盯哪个日期?

盯两头:3 月 31 日和 12 月 31 日。3 月 31 日前要通过管理平台报送 2025 年度排放报告,这是全年数据链条的起点,报错或漏报直接触发条例第二十一条(5 万至 50 万元)或第二十二条(起罚 50 万元、罚责任人、核减下年度配额)。12 月 31 日前要足额清缴,逾期按改后的第二十四条先罚 100 万至 500 万元。中间的 4 月 10 日预分配和 7 月 31 日核查是纠正数据的窗口期。依据环办气候函〔2026〕32号。

我们是造纸企业,年排放量刚过 2.6 万吨,是不是要开始买配额了?

不需要。按环办气候函〔2026〕32号,造纸与石化、化工、建材(平板玻璃)、有色(铜冶炼)、民航一并被纳入的是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门槛为年度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这一档没有配额分配,也没有清缴义务,义务就是把排放量按规定核算、报送并留档:2026 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 2025 年度排放报告及其补充数据核算报告,省级部门在 12 月 31 日前完成核实。未按要求报送的法律后果以主管部门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主体是重点排放单位,贵司尚未进入该名录,不宜直接按该条测算风险。何时进入交易市场以官方后续文件为准。

配额买不到、或者资金不到位导致 12 月 31 日没清完,最坏是什么后果?

按现行的条例第二十四条(经 843 号令修改,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第一步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内仍未完成清缴的,再按未清缴配额乘以清缴时限前 1 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是同一口径。第二段罚款基数随市场价格浮动,本文不作测算;处理方向是在 9 月 30 日配额正式分配后即锁定缺口完成采购。

核查机构出的报告有错,被认定数据不实,责任在机构还是在我们?

条例第二十二条的义务主体是重点排放单位本身——未按规定统计核算排放量、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未按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处罚的都是企业,并及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另有责任通道,32 号文规定省级部门在 11 月 30 日前对机构工作质量作评估,但这不替代企业自身的数据责任。企业不能以委托了第三方为由免责,应保留自查与复核痕迹。相关披露口径可参考 法典施行后要重看的六件事

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
  1.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6〕32号),成文 2026 年 1 月 27 日,发布 2026 年 2 月 9 日。本文引用其就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四行业列出的全部 11 个时间节点,以及新纳入排放报告管理的六行业的报送与核实时点、行业范围与门槛。原文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602/t20260209_1143900.html
  2.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2024 年 1 月 25 日公布,2024 年 5 月 1 日施行。本文引用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现行文本及第二十四、二十六条经修改后的文本。
  3.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3号),2026 年 7 月 31 日国务院第 9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26 年 8 月 8 日签署,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第十一项修改上述条例。原文 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8/t20260814_1164034.shtml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3 月 12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本文引用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关于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环气候〔2025〕23号),2025 年 3 月印发。
  5.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 https://www.cets.org.cn ,报送、注册登记与清缴的账号要求与材料清单以平台现行公布的为准。2026 年度配额分配方案截至核校日(2026 年 8 月 31 日)尚未定稿;石化、化工入市截至同日仅见公开表态,未见正式文件。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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