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3 月 12 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
- 法典共五编 1242 条,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
-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明确:法典施行之日,《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共十部法律同时废止。
- 与 ESG 直接相关的条文集中在第一百四十条(生态环境信息披露)、第九百四十九条(企业绿色低碳责任)、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至第一千零四十条(碳排放核算、产品碳足迹、碳排放权交易)、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碳排放相关罚则)。
- 企业侧最直接的三处变化:温室气体排放信息进入法定披露范围、碳排放数据真实性责任写入法律、未按期足额清缴配额的罚则由行政法规层级升入法律并提高。
一、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
| 通过 | 2026 年 3 月 12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
| 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26 年 3 月 12 日) |
| 施行 | 2026 年 8 月 15 日 施行日临近 |
| 层级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
| 规模 | 五编、1242 条 |
二、五编结构
| 编 | 覆盖范围 |
|---|---|
| 第一编 总则 | 基本规定、监督管理、规划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标准和监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补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保障措施、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
| 第二编 污染防治 | 下设九个分编:通则(含排污许可管理)、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以及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 |
| 第三编 生态保护 | 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物种保护、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生态修复 |
|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 | 一般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消费)、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减缓与碳达峰碳中和、适应、国际合作) |
|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 法律责任通则(一般规定、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法律责任分则(按领域分十四节,其中第十三节为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附则 |
清洁生产原本是一部独立法律,法典把它编入第四编第二章第二节;应对气候变化此前没有专门法律,法典在第四编第四章为其设专章。绿色低碳发展从政策语汇变成法典中的一编,是这部法典对 ESG 领域最直接的影响。
三、同时废止的十部法律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列明了同时废止的法律。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内部合规制度、环评与排污许可台账、供应商协议、上市披露文件里凡援引下列法律条文的表述,都要在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后改按法典条文援引。
| 废止的法律 | 法典中的对应位置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一编 总则(基本制度、监督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第一编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第二编 第四分编 海洋污染防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二编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二编 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第二编 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二编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二编 第七分编 噪声污染防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第二编 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第四编 第二章 第二节 清洁生产 |
注意:《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七十五号)、《环境保护税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不在废止之列,仍然有效。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还明确,违反绿色低碳义务而法律责任分则未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处罚。条文对照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解读。
四、与 ESG 直接相关的条文
| 条文 | 内容要点 |
|---|---|
| 第一百四十条 |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公开相关生态环境信息。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其他法定的应当披露生态环境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污染物排放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等生态环境信息。 |
| 第九百四十九条 | 企业应当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推进生产经营活动绿色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产生、排放,自觉履行绿色低碳发展社会责任。 |
|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 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重点行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
|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 主管部门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定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 |
|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 国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履行强制减排责任,开展统计核算、编制年度排放报告、经核查后按期足额清缴配额,并对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 国家建立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项目应当有利于降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
|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 重点排放单位未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可责令停产整治;未按期足额清缴配额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处未清缴配额清缴时限前一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五、施行前后的衔接
法典施行是一个确定的时点,但对企业的影响分两层。
依据层:援引要改
十部法律废止后,凡以这些法律为依据的内部制度、合同条款、承诺函、尽调清单、披露文件,援引条文都要改。改的不只是条号——法典把分散规定重新编排后,部分制度的表述与适用范围也随之调整,逐条核对比整体替换稳妥。
义务层:碳侧最实
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部分的义务多为原法律的编订纂修,实体要求延续;变化最大的是绿色低碳发展编——碳排放统计核算、产品碳足迹、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第一次系统性地写入法律层级。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对已经在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对被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要求提供产品碳数据的出口企业,这一编是要逐条读的。
企业侧的具体动作,见《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在即:企业 ESG 合规要重看的六件事》;碳数据不实的责任通道,见《碳数据造假的法律责任》。
依据与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3 月 12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文 —— 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mee.gov.cn/ywgz/fgbz/fl/202603/t20260313_1146496.shtml;支撑本页结构、条文与废止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26-03-12)—— 中国政府网: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2438.htm;支撑通过、公布与施行日期。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检索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公布 2026-03-12、施行 2026-08-15、效力状态「尚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检索留痕。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七十五号)—— 生态环境部官网全文;支撑第三节关于未废止行政法规的说明。
效力提示:本页条文表述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法典施行日为 2026 年 8 月 15 日,施行前后适用规则不同,具体个案应核对行为发生时的现行有效版本。
本页为法规解读与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