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生态环境法典》(主席令第七十号,2026 年 8 月 15 日施行)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8 月 5 日同日公布的五份司法文件(法释〔2026〕15号、16号、17号,法〔2026〕119号,法发〔2026〕7号)整理;件数取自 8 月 6 日新闻发布会稿。个案适用以受理法院的认定为准。
- 十部法律废止,不等于建立在其上的司法产品一起作废。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三种动作:司法解释「修改」并重新公布、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一件司法规范性文件「废止」。三个词后果不同,混用即引错。
- 司法解释是被修改,不是停止参照。共 11 件被修改(16号九件、17号两件),修改后重新公布、仍然有效;三处更名。按最高法 8 月 6 日发布会口径,4 件为适应性修改、7 件为实质性修改,其中法释〔2023〕5号、6号两件须重读全文。
- 「不再参照」只针对指导性案例,共四件:123、136、139、204 号(123 号是执行监督案,不宜笼统称为四件环境案例)。不再参照不等于原判决无效:119号原文写明,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 站内三件案例页所解读的 205、210、260 号,经逐一核对均不在名单内,仍然有效。
- 跨期案件按 15号判断:行为在施行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行为跨期或后果在后的适用法典;已终审的再审也不适用法典;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适用本规定。
- 企业侧要动的是文件:合规手册、尽调备忘录、招投标文件、ESG 报告的法律依据段落,按第六节的表过一遍。
一、问题要问准:作不作数,问的是三件事
《生态环境法典》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共 1242 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同时废止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十部法律。
随之而来的那句话——手上这些案例、司法解释、引注还作不作数——其实一次问了三件事:引的法条号还对不对;引的司法解释在不在、有没有换文本;引的案例还能不能用来说服法官或对手方。答案与动作都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一次处理完了。2026 年 8 月 5 日,配套的五份司法文件同日公布、均自 8 月 15 日起施行:法释〔2026〕15号(时间效力规定)、16号(修改九件司法解释)、17号(两高修改两件)、法〔2026〕119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法发〔2026〕7号(废止一件司法规范性文件)。
这组数字已回答大半个问题:清理规模远小于预期。45 件指导性案例只有 4 件不再参照,26 件司法解释一件未废——绝大多数还在原地,只是换一个引法。
二、三个词必须分开用:修改、不再参照、废止
市面上最常见的一句错话是「法典施行后有若干件司法解释停止参照」——它把两类不同的处理混成了一件事。
| 动作 | 对象 | 文件 | 法律后果 | 引用时怎么办 |
|---|---|---|---|---|
| 修改 | 司法解释 | 16号(九件)、17号(两件) | 解释继续有效,修改后重新公布 | 改引修改后的文本;更名的要改名 |
| 不再参照 | 指导性案例 | 119号(四件) | 此后办案不再参照,但原裁判仍然有效 | 从检索式与引注中撤下,不作说理依据 |
| 废止 | 司法规范性文件 | 法发〔2026〕7号(一件) | 文件失效,不得再作依据 | 删除引用,另找现行依据 |
落到实务上是三种风险:把「修改」写成「停止参照」,会放弃仍然有效的规则;把「不再参照」理解成「判决作废」,会让当事人产生无据的翻案期待;把「废止」与「修改」搞混,会漏掉必须删掉的依据。
三、司法解释:11 件被修改,修改后重新公布
法释〔2026〕16号末尾写明,九件司法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这四个字意味着,按旧版本抄下的条号与表述都可能已经对不上。
| # | 司法解释名称 | 文号 | 本次变化 |
|---|---|---|---|
| 一 | 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法释〔2011〕14号 | 仅修改引言援引 |
| 二 |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15〕1号 | 更名(增「生态」二字),条文改挂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
| 三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法释〔2017〕23号 | 更名为「关于审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 四 |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 原发布页未标文号 | —— |
| 五 |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 法释〔2021〕22号 | —— |
| 六 |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 法释〔2022〕1号 | —— |
| 七 | 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22〕16号 | —— |
| 八 |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23〕5号 | 删除第十三条,并增加一条关于因违反绿色低碳义务引起的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
| 九 |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法释〔2023〕6号 | 按法典区分人身财产损害案件与公益诉讼案件不同的提供证明材料规则 |
16号正文只列九件名称、不标文号;上表文号另行到官网各解释原发布页核到,第四件的原发布页未标文号。援引时稳妥的写法是写全称并补一句「经法释〔2026〕16号修改后重新公布」。
发布会口径原文是:11 件中「有 4 件司法解释作简单的适应性修改……有 7 件司法解释有实质性修改」。适应性修改看第一件:正文一条未动,只把引言依据由旧法换成法典。实质性修改看第二件:原解释审查社会组织原告资格援引《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该法已废止,全面改挂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八、九两件须重读全文:前者把因违反绿色低碳义务引起的案件纳入适用范围,后者改了举证规则。
两高修改的两件,与那件被废止的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5号,文号另行核到),经 17号更名为「关于办理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至五条改挂法典。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经 17号仅修改引言,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 法发〔2026〕7号废止《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法发〔2016〕6号)——本轮唯一废止的司法规范性文件。
四、指导性案例:四件不再参照,但原裁判仍然有效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23号、136号、139号、204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 编号 | 案名 | 案件类型 |
|---|---|---|
| 指导案例 123 号 | 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 | 执行监督案(矿业权执行),非环境侵权案 |
| 指导案例 136 号 |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 | 行政公益诉讼 |
| 指导案例 139 号 | 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 环境行政处罚 |
| 指导性案例 204 号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 民事公益诉讼 |
119号正文只列编号、不列案名,上表案名另行到官网指导性案例栏目核到;官网对 123/136/139 号用「指导案例」、对 204 号用「指导性案例」,援引照官方案名原样写。另需注意 123 号是矿业权执行监督案,正式材料应逐件写清案件类型。
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是「应当参照」。不再参照,改变的是此后案件中的这一参照地位。但通知后半句同样是正式文本,含两层——那四件案例本身的生效裁判有效;此前参照它们作出的裁判同样有效。撤下的是参照价值,不是裁判效力。
站上三件案例页:205、210、260 号均不在名单内
本次核对的直接结论是:指导性案例 205、210、260 号均不在 119号清单内,仍然有效、可继续参照。这三件正是本站已逐件解读的案例,引注无须调整:
- 205 号(固废走私入境的民事责任),见 固废走私入境的民事责任:指导性案例 205 号。
- 210 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见 诉前磋商、司法确认与刑民并行(指导性案例 210 号)。
- 260 号(公益诉讼调解的实质审查),见 环境公益诉讼调解不是私了:指导性案例 260 号与实质审查五要素。
唯一须调整的是:三件案例原裁判援引的条文来自已废止的十部法律,此后引用其规则宜按第六节第①类的双写格式书写。
五、跨期案件适用哪一版:法释〔2026〕15号
15号共 13 条。发布会说明,该规定严格遵循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例外的规则,分四方面:不溯及既往与有利溯及、持续性法律事实、程序衔接、再审不适用。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生态环境案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生态环境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水岭是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不是起诉时间,也不是审理时间。被废止的十部法律在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案件里仍然是裁判依据,只是以「当时的法律」的身份出现。第二条另给了中间地带:当时的规定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法典有具体规定的,仍适用当时的规定,但可以依据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 情形 | 条文 | 适用结论 |
|---|---|---|
| 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履行持续至施行后 | 第三条 | 因施行前履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因施行后履行发生争议的适用法典 |
| 侵权行为持续至施行后 | 第四条第一款 | 该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典 |
| 行为在前、损害后果在后(五种情形) | 第四条第二款 | 列举情形适用法典对应条文 |
|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在施行后终了 | 第八条 | 该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适用法典 |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日,生态环境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主张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五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五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有利溯及在民事一侧最具体的体现:2026 年 8 月 15 日当天三年时效尚未届满的,可主张按五年计算;已经届满的,不能借新规定复活。
行政案件一侧还有两条。第九条规定依据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布会的说明是: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行前的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情形,在施行后处罚的可适用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罚则层级整体抬升,本批同期稿另有专述。
第十二条: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法典。第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顺序是:先看有没有终审——已终审的走旧法,再审也不改;未审结的,再判断适用哪一版实体法。
- 误解:法典施行后有若干件生态环境类司法解释停止参照。实际:司法解释的处理是「修改」(16号九件、17号两件),修改后重新公布并继续有效;「不再参照」只针对指导性案例(119号,四件)。
- 误解: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按它判的案子就该翻。实际:119号写明「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结合 15号第十二条,已终审案件再审也不适用法典。
- 误解:十部法律废止了,材料里就不能再写这些法的条号。实际:15号第一条明确,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旧法仍是裁判依据,写清行为时间即可。
六、引注自查表:手上五类材料怎么处理
| 类别 | 手上的东西 | 结论 | 动作 |
|---|---|---|---|
| ①法条引注 | 引十部已废止法律的条号 | 法律已废止,但在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案件中仍是裁判依据(第一条) | 模板一律改挂法典对应条文;个案材料双写:行为发生时适用的《X法》第 N 条,现对应《生态环境法典》第 N 条 |
| ②司法解释引注 | 引 11 件被修改的司法解释 | 解释继续有效,文本已于 8 月 15 日重新公布 | 一律改引修改后文本;三处更名的改名;法释〔2023〕5号、6号须重读全文 |
| ③指导性案例引注 | 引 123、136、139、204 号 | 四件不再参照;但其裁判以及参照其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 从检索式、代理词、备忘录中撤下这四个编号;不因此翻案、不提再审;其余 41 件照常参照 |
| ④跨期案件适用 | 正在办或将要办的案子 | 按 15号逐条判断 | 行为完全在施行前→旧法(第一条,可依法典说理);行为跨期或持续到施行后→法典(第三、四、八条);已终审→旧法,再审也不适用法典(第十二条);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先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 |
| ⑤被废止的文件 | 引法发〔2016〕6号 | 已被法发〔2026〕7号废止 | 删除该行引用,改引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 |
这张表不只给诉讼用。企业内部有四类文件会大量沉淀法条号与案例编号,写完就归档、几年不动,恰是引注失效的重灾区:合规手册与制度文件的依据章节;尽调备忘录与法律意见书(还须复核跨期结论——很多备忘录默认旧法适用,而标的公司的持续性排污可能已落入第四条或第八条);招投标文件与合规承诺函;ESG 报告的法律依据段落。整体影响见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在即:企业 ESG 合规要重看的六件事。
- 先做编号扫描,再做内容修订:把内部文库按「十部旧法名称」「11 件司法解释名称」「123/136/139/204」三组关键词全量检索,拿清单再逐份改。
- 把三个词写进模板的用语规范。司法解释用「经法释〔2026〕16号(或 17号)修改后重新公布」,指导性案例用「已依法〔2026〕119号不再参照」,法发〔2016〕6号用「已废止」。三种表述固定下来,可挡住绝大多数误写。
- 立即核算生态环境民事诉讼时效:以 2026 年 8 月 15 日为时点,把损害线索分成三年未届满与已届满两堆——前者可主张五年,后者不能。正在被调查、处罚决定尚未作出的,补齐修复与赔偿材料以争取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从轻或者减轻;环评、监测、碳核查等第三方机构另建台账,对照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排查在办项目。
常见问题
行为发生在 2025 年、2026 年 9 月才起诉,按哪一版办?
按 15号第一条,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与司法解释。但要先排除三种例外:侵权行为是否持续到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后(第四条第一款,适用法典);损害后果是否出现在施行后且落入第四条第二款五种情形(适用法典);合同履行是否跨期(第三条,按履行时段分别适用)。即使适用旧法,法院仍可依据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第二条)。个案结论以受理法院的认定为准。
被撤下的四个指导性案例,以前按它们打赢的案子会不会被推翻?
不会。119号原文写明:「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这同时保住了四件案例本身的裁判和此前参照它们作出的裁判。再叠加 15号第十二条——施行前已终审的案件申请再审不适用法典——依据发生变化本身,不构成启动再审或者改判的理由。
只发生在 2025 年的超标排放,处罚在 2026 年 9 月作出,会按法典的新罚则罚吗?
看两条。一是第八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并在施行后终了的适用法典;若排放在 2026 年 8 月 15 日前已终了、无持续状态,则不属于这一条。二是第九条与发布会说明的有利溯及规则: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此外第十一条第二款允许对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及时缴纳赔偿金的从轻或者减轻。具体幅度以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受理法院的认定为准。
-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时点、五编结构与同时废止的十部法律
- 固废走私入境的民事责任:指导性案例 205 号——仍然有效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指导性案例 210 号)——仍然有效
- 环境公益诉讼调解不是私了(指导性案例 260 号);总览见 环境与 ESG 权威案例库
- 德载研究总索引与 ESG 与可持续合规法规库
- 《法典施行后,罚则集体「上移」:部门规章删条、行政法规改罚,企业该按哪一条自查》(本批同期稿)
- 《法典施行后,环境信息披露的义务口径变了: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改挂「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本批同期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3 月 12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主席令第七十号),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共 1242 条。本文引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并述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一千零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至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等。 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603/t20260313_1146496.shtml ;主席令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2438.htm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6〕15号),2026 年 7 月 27 日审委会第 1980 次会议通过,8 月 5 日公布、8 月 15 日施行,共 13 条。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8001.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6号),2026 年 8 月 5 日公布,8 月 15 日施行。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8041.html 。该决定只列九件名称、不标文号,本文表中文号另行到各解释原发布页核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两件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7号),2026 年 7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 1980 次会议、7 月 3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委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8 月 5 日公布,8 月 15 日施行。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8011.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6〕119号),2026 年 8 月 5 日发布,8 月 15 日施行。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8031.html 。该通知只列编号、不列案名,本文表中案名另行到官网指导性案例栏目核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发〔2026〕7号),废止对象为法发〔2016〕6号,2026 年 8 月 5 日发布,8 月 15 日施行。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8021.html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4号),2026 年 3 月 27 日发布,3 月 30 日施行;修改对象为法释〔2023〕7号。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6041.html
- 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8 月 6 日新闻发布会稿。本文引其关于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法不溯及既往与有利溯及例外的说明、4 件适应性与 7 件实质性修改的口径,以及件数总账。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7951.html
- 说明:清理状态以 2026 年 8 月 31 日核校为准;个案适用与案例参照以受理法院的认定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