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 合规 · 法规与研究

欧盟强迫劳动产品禁令 2027-12-14 适用:调查怎么启动、企业怎么举证、被认定后货怎么办

德载律所·ESG合规部最后核校:2026-09

依据欧盟 Regulation (EU) 2024/3015 官方公布英文文本与委员会实施指南 C(2026) 4386 final(2026 年 6 月 26 日,布鲁塞尔)整理;文中条文为本所中文译要,以官方英文文本为准。

要 点 摘 要
  • 生效与适用是两件事。条例 2024 年 12 月 13 日生效,但自 2027 年 12 月 14 日起才适用;只有第5条第3款、第7条、第8条、第9条第2款、第11条、第33条、第35条、第37条第3款提前到生效日适用(第39条)。
  • 中国供应商不是旁观者。禁令决定的相对人是在欧盟投放或出口产品的经营者,但第17条第1款、第18条第3款允许牵头机关直接向其他产品供应商索取信息;而疑似强迫劳动发生在欧盟境外的,由欧盟委员会本身牵头(第15条第1款)。
  • 时钟很清楚。初步阶段企业 30 个工作日答复、机关再 30 个工作日判断;正式调查取证期 30 至 60 个工作日;机关力争 9 个月内作出决定或结案(第20条第1款)
  • 被认定后三件事一起来。第20条第4款:(a) 禁止投放、提供并禁止出口;(b) 命令召回或删除线上界面上的该产品条目;(c) 按第25条处置,部件可替换的只处置该部件
  • 罚款罚的是不履行决定。成员国须于 2026 年 12 月 14 日前把罚则通知委员会(第37条第3款);第27条的海关授权法案截至本文核验日未通过

一、管什么、从什么时候开始管

Regulation (EU) 2024/3015 · 第39条(中文译要)
本条例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之日的次日起生效。
本条例自 2027 年 12 月 14 日起适用
但是,第5条第3款、第7条、第8条、第9条第2款、第11条、第33条、第35条和第37条第3款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适用
时点发生了什么依据
2024-12-13条例生效;同日起适用主管机关指定、信息系统、数据库、指南等筹备条款第39条第一、三段
2025-12-14成员国须提供主管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与职权范围第5条第3款
2026-06-26委员会实施指南 C(2026) 4386 final 发布第11条+指南本身
2026-12-14成员国须将罚则规则与实施措施通知委员会第37条第3款
2027-12-14条例正式适用;单一信息提交点经门户开放第39条第二段+指南 7.2.1 节

第3条只有一句:经营者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或提供以强迫劳动制造的产品,也不得出口。决定射程的是第2条的定义。

依据:第2条第(6)(7)(9)(12)项与第4条。产品指任何可以货币计价、可作为商业交易标的的物品(指南第 3.1 节:还覆盖农产品与矿产等原材料);以强迫劳动制造的产品指在开采、收获、生产或制造的任何阶段、包括供应链任何阶段的加工处理中全部或部分使用了强迫劳动的产品;经营者指在欧盟市场投放、提供或出口产品的主体;产品供应商指供应链任一阶段的开采、生产、制造或加工处理者。第4条另规定,线上或远程销售的要约面向欧盟终端用户的,即视为在市场上提供。

中国出口企业的位置由此清楚:多数中国供应商不是条例意义上的经营者,但几乎必然是产品供应商。不受决定拘束,不等于不被问。时间口径见指南第 3.1 节:自 2027 年 12 月 14 日起投放于欧盟市场的产品一律适用,即便产品或其部件是在该日之前生产或进口的;已售至终端用户的不在召回范围,仍在货架或仓库待售的则在范围内。

依据:第3条、第4条与指南第 3.1 节。与之对照:CSDDD(Directive (EU) 2024/1760)是行为义务型规则,本条例是产品准入型规则,不设尽调义务、直接对货下手;另需留意 CSDDD 第22条(气候转型计划义务)已被 Directive (EU) 2026/470 整条删除。价值链信息请求与供应商条款设计另页处理。整体地图见 出海供应链 ESG 合规,欧盟披露侧门槛见 欧盟 CSRD 与 Omnibus 后的适用门槛

二、谁来查

条例没有设欧盟层面的统一执法局:各成员国指定主管机关并授予其施加罚款的权力(第5条第1、7款);案件由谁牵头按第15条分配——疑似强迫劳动发生在欧盟境外的由委员会牵头,境内的由该成员国主管机关牵头。机关间信息流转沿用市场监督条例 (EU) 2019/1020 第34条的系统即 ICSMS(第7条第1款)。

Regulation (EU) 2024/3015 · 第16条第5款(中文译要)
主管机关通过第7条第1款所述信息与通信系统收到另一主管机关的信息请求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依据:第16条。除 20 个工作日的必答时限外,本条还确立牵头机关应当在程序的各个阶段尊重经营者的陈述权(第2款,企业主张程序权利的直接条文依据);收到请求的机关只有在能证明履行请求将实质妨碍自身工作时才可拒绝(第7款)。按指南第 4.5.1.1 节,委员会牵头时可直接向经营者索取信息。

三、调查怎么启动

谁被选中:风险导向与信息来源(第14条、第8条、第9条、第12条)

依据:第14条。第2款的三项优先排序标准:疑似强迫劳动的规模与严重程度(含是否涉及国家施加的强迫劳动)、产品在欧盟市场的数量或体量、疑似部件在最终产品中所占比重。第3款的信息来源含 ICSMS 中的以往合规记录、第8条数据库、第11条(e)项风险指标、依第9条提交的信息及其他机关移送的信息。第4款是选人逻辑:聚焦最接近强迫劳动可能发生环节、且最有能力终止强迫劳动的主体。

第三方信息从三个通道进来,都挂在强迫劳动单一门户下。门户已上线,按第12条须公布主管机关名录、指南、数据库、提交点,以及任何禁售决定及其撤销与复审结果——一旦被认定,决定本身是公开的。

依据:第8条、第9条、第12条。第8条风险数据库提供关于特定地理区域、产品或产品组的指示性、非穷尽、基于证据并定期更新的信息,来源限于国际组织或研究学术机构;数据库不得公开点名经营者(第2款)。数据库页面已上线可访问,条目仍在陆续充实。第9条单一信息提交点免费且覆盖全部官方语言,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团体均可提交信息,须载明相关经营者或产品、理由与佐证(第2款);第7款把举报人保护指令 (EU) 2019/1937 扩及本条例
时点要分清两件事:第39条第三段把第9条第2款提前到 2024 年 12 月 13 日适用,那是为让委员会先行制定提交模板与程序规则;而提交点本身,按指南第 7.2.1 节,自 2027 年 12 月 14 日起才经门户开放访问。既不宜宣称现在已可被举报到欧盟提交点,也不宜由此认为此前没有风险——第14条第3款所列的公开报告与其他机关移送信息并不依赖提交点。

两段程序:初步阶段(第17条)与正式调查(第18条、第19条)

Regulation (EU) 2024/3015 · 第17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5款(中文译要)
第1款 在启动调查之前,牵头主管机关应当向被评估的经营者、并在相关情况下向其他产品供应商索取信息,内容为其为识别、预防、缓解、终止或补救强迫劳动风险所采取的行动。但索取信息将危及评估结果的除外。
第2款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该请求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3款 牵头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经营者依第2款提交的信息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结束初步阶段,就是否存在违反第3条的有充分依据的关切作出结论。
第5款 牵头主管机关认为不存在有充分依据的关切,或者导致该关切存在的原因已被消除的,不得依第18条启动调查,并应当相应告知被评估的经营者。

第17条第5款那半句是最应盯住的出口:关切的成因已被消除,机关就不启动正式调查。在初步阶段把整改与终止的证据摆齐,是成本最低的防线。

初步阶段并非必经的对话。第17条第1款留了「危及评估结果」的除外情形,指南第 4.5.1.2 节把它具体化为三类:证据灭失风险高;可能危及并行的刑事侦查;可能使潜在受害人或举报人面临报复。此时机关不发问询函,直接依第17条第4款基于其他可得事实认定关切成立并启动调查。没有收到问询函,不等于没有被评估。
依据:第18条、第19条第3款。启动决定作出后 3 个工作日内,机关须告知经营者四项:调查的启动及其可能后果、被调查的产品、启动理由(除非告知将危及调查结果)、提交材料的权利与期限(第1款)。经营者应要求提交相关且必要的信息,包括在适当情况下指明调查应当限缩到的产品部件,以及制造商、产品供应商、进口商或出口商(第3款)。提交期限不得少于 30 个工作日、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第4款)。第19条第3款另对境外实地检查设了双重前提(见文末第一问),门槛很高,书面证据链的分量因此更重。

四、企业怎么举证

条例只说「相关且必要的信息」,把清单开出来的是指南第 4.7 节;该节明确这是示例性、非穷尽的清单,并声明提供这些信息并不保证免责

类别材料(指南示例)
已采取的行动
(4.7.1)
公司政策与行为准则;培训材料;采购政策、供应商行为准则、禁止强迫劳动的合同条款、供应商准入与监控;行业风险评估;预防措施与申诉机制的证明文件;尽调报告;纠正行动计划;第三方独立审计报告
涉事场所的用工状况
(4.7.2)
工人访谈记录与书面证言;社会责任审核报告;工作场所与宿舍的照片、视频;工人名册、劳动合同与工资表;证明工人补偿与纠正预防措施的补救信息
产品与供应链
(4.7.3.1至4.7.3.3)
可追溯工具与贸易、海关、运输数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含同位素检测);HS 与 CN 编码、批号或序列号;监管链证书与原材料可追溯数据;物料清单(用于判定涉嫌部件占比);原产地证书;供应商名录(名称、联系方式、唯一识别号、如有 EORI 号);覆盖各级与次级供应商、区分直接与间接供应商的供应链地图;关键环节场所的名称与运营主体
交易、物流与产能
(4.7.3.4、4.7.3.5)
采购订单;发票;装箱单;付款记录;库存记录;舱单与提单;进出口记录;生产订单与产能报告;投入量与产出量相互印证的证据
依据:指南第 4.7 节,条文依据为第17条第1款、第2款与第18条第3款。指南另给出四条配合标准(建设性参与、提供全部被要求的信息、确保准确完整、按期提供),并要求在无法按期提交时于期限届满前主动告知牵头机关。
Regulation (EU) 2024/3015 · 第20条第2款(中文译要)
在无法依第17条第1款与第18条第3款收集信息与证据时,牵头主管机关可以基于其他任何可得事实认定第3条已被违反,特别是经营者或公共机关对信息请求作出如下反应时:(a) 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被要求的信息;(b)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c) 以阻碍调查为目的提供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信息;(d) 提供误导性信息;(e) 以其他方式妨碍初步调查阶段或调查,包括调查中识别出国家施加的强迫劳动风险的情形。

指南第 4.8.2 节更直白:不配合原则上本身构成相关证据。第 4.8.1.1 节则明确由牵头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应反映本禁令的行政属性,刑事证明标准不是参照系;而在产品、原材料或部件可能与高风险来源混同的情形下,完全缺乏可追溯信息或无力提供,会在整体证据评价中作不利认定

依据:第17条第5款、第21条与指南第 4.5.1.1 节。可主张的抗辩三类:其一,关切成因已消除,机关即不启动正式调查;其二,路径不限于尽调,指南明确本条例不设任何尽职调查义务产品可追溯、负责任采购实践、认证计划与工人主导的监测同样可能有效其三,复审与撤销,详见文末第三问。

五、被认定后货怎么办:第20条第4款的三段式

Regulation (EU) 2024/3015 · 第20条第4款(中文译要)
牵头主管机关认定相关产品系违反第3条被投放或提供于市场、或者被出口的,应当无迟延地作出决定,其内容包括:
(a) 禁止在欧盟市场投放或提供相关产品,并禁止出口相关产品;
(b) 命令被调查的经营者召回已投放或已提供于欧盟市场的产品,或者删除线上界面上指向相关产品或其商品条目的内容
(c) 命令被调查的经营者依第25条处置相关产品;被认定违反第3条的产品部件可以替换的,命令其处置该等部件。
在相关情形下,第一段 (a) 项的禁止与 (c) 项的命令应当指明被认定违反第3条、且必须予以替换后产品方可被投放、提供于市场或出口的部件。

最容易被误读的是 (c) 项与其后那一段的关系:部件可替换的,处置对象缩到部件,产品在完成替换后可以恢复流通。要用得上这条,必须在调查阶段就说清物料清单与部件占比——第18条第3款把「指明调查应当限缩到的产品部件」写进企业的提交义务,正是为此。

环节规则依据
履行期限决定须载明合理期限,不少于 30 个工作日;易腐货物、动植物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第22条第1款(b)项
处置方式按废物框架指令 2008/98/EC 的废物层级回收处置;不可能的,使产品不能使用易腐产品应当捐赠用于慈善或公益目的第25条
逾期不履行主管机关强制执行:确保禁止投放与出口;将已投放产品撤出市场;由经营者承担费用处置;要求第三方限制对该产品条目的访问;并依第37条罚款第23条第1款、第2款
依据:第26条至第30条。牵头机关须无迟延将禁售决定通报各成员国海关(第26条第3款);海关识别出某产品可能违反第3条的,应当中止其放行自由流通或出口(第28条);自中止起 4 个工作日内主管机关未要求维持中止的(易腐产品与动植物为 2 个工作日),产品放行,但放行不视为符合本条例的证明(第29条)。确认属于第20条决定所指产品的,海关不予放行,并须在海关数据处理系统中加注:Product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 release for free circulation/export not authorised – Regulation (EU) 2024/3015(第30条第1、2款)。
第27条的海关补充信息授权法案,截至 2026 年 9 月 1 日未通过。该条第1款授权委员会以授权法案指定须向海关额外提供产品识别与供应商信息的产品或产品组。指南 C(2026) 4386 final 脚注 2 明写,本指南涵盖第11条各项,唯独不含第27条实施的海关与经营者指引,该部分将在授权法案获得通过时再行考虑。因此不得把向欧盟海关额外申报供应商信息写成现行义务。碳边境侧另有一套独立义务,见 CBAM 正式期:适用门槛与申报义务,两者不可混用。

六、罚款与准备动作

Regulation (EU) 2024/3015 · 第37条第1款至第3款(中文译要)
第1款 成员国应当就经营者不遵守第20条所述决定制定罚则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依国内法得到实施。
第2款 所规定的罚则应当有效、适度并具有劝阻力。主管机关应当确保适当考虑:不遵守决定的严重程度与持续时间;以往相关的不遵守记录;与主管机关的配合程度;其他减轻或加重因素,如因不遵守决定获得的财务利益。
第3款 成员国应当于 2026 年 12 月 14 日前将上述规则与措施通知委员会,并就其后影响该等规则与措施的任何修改无迟延地通知委员会。
依据:第37条与指南第 5.2 节。指南第 5.2.1 节写明,罚款不因违反禁令本身而施加,而是针对不遵守禁售决定:违反决定仍将产品投放市场;未召回或未处置;未替换被决定涵盖的部件;对扣留令未予扣留。第 5.2.2 节给出的是示例性思路——先算涉案产品总价值、再按严重程度与持续时间调整,属考量框架而非各国统一算法。本文不给具体罚款金额:条例不设统一数额,以各成员国正式公布的国内法为准;2026 年 12 月 14 日是成员国通知规则的期限,不是罚则在企业侧生效的日期。

穿透到哪一层,条例没有统一答案,但第2条第(7)项(射程及于供应链任何阶段)与第14条第4款、第18条第3款(优先指向最接近强迫劳动可能发生环节的主体)合起来指向同一结论:按风险而非按层级穿透——高风险的地区、行业或原材料穿到最初的开采或加工环节,其余先做到直接供应商与关键次级供应商可映射。

常见误区
  • 误解:条例 2024 年 12 月就生效了,禁令现在已经能执行。实际:生效与适用是两件事。第39条第二段写明自 2027 年 12 月 14 日起适用,只有八处筹备条款提前到 2024 年 12 月 13 日适用;现在是筹备期,禁令决定尚不能作出。
  • 误解:我们只是中国供应商,不在欧盟投放产品,条例管不到。实际:禁令决定的相对人确实是经营者,但第17条第1款允许机关在启动调查前直接向其他产品供应商索取信息,第18条第3款要求优先指向最接近强迫劳动可能发生环节的主体。
  • 误解:一旦被认定,整批货只能销毁。实际:第20条第4款(c)项写明部件可以替换的,处置对象缩到该部件;第25条的顺序也是先回收、不能回收才使其不能使用。前提是调查阶段就能说清物料清单与部件占比。
律师提示
  • 先做一张按风险分级的供应链地图,而不是按层级铺一遍。依第14条第2款的三项标准给产品线排序,高位产品穿到最初的开采或加工环节。地图字段照指南第 4.7.3.2 节:名称、联系方式、设立地唯一识别号、(如有)EORI 号与股权关系,并区分直接与间接供应商。
  • 按产品批次建立投入产出对账档。把采购订单、发票、付款记录、装箱单、提单、生产订单与产能报告归到同一批次编号下,做到从成品可倒推至原材料来源(指南第 4.7.3.5、4.8.1.1 节)。留档期限至少覆盖产品在欧盟市场的存续期——2027 年 12 月 14 日前生产但仍在货架待售的产品同样落入射程。
  • 把物料清单与部件占比单独整理成可交付版本。这是启动第20条第4款(c)项仅处置可替换部件路径的前提,也是第18条第3款要求企业指明调查限缩范围的落点;同步标注每个部件的供应商、原产地与可替换性。
  • 预置一条 30 个工作日可响应的问询应答流程。指定对接联系人或部门(指南第 4.7 节的建议),预先约定法务、采购、生产、物流的取数路径,并把「期限届满前主动说明取证困难」写成强制动作。时钟自收到请求之日起算。
  • 把整改与终止的证据做成可独立成册的材料。第17条第5款允许机关在关切成因已消除时不启动正式调查。材料应含发现问题的时点与来源、已采取的纠正措施、对受影响工人的补偿与救济、申诉机制记录与后续监测结果。整体框架见 出海供应链 ESG 合规

常见问题

我们向欧盟客户供货,客户被立案调查了,会不会直接来查我们?

可能会被要求提供信息,但对象要分清。第17条第1款允许牵头机关在启动调查前向被评估的经营者、并在相关情况下向其他产品供应商索取信息;第18条第3款要求优先指向最接近强迫劳动可能发生的环节。至于实地检查,第19条第3款设了双重前提:风险位于欧盟境外的,委员会须经相关经营者同意,且检查所在第三国政府经正式通知后不提出反对。实务上更常见的是欧盟客户按合同把问询压回上游,应答能力要预置在自己这边。

9 个月是硬期限吗?超期会怎样?

不是硬期限。第20条第1款分两层:牵头机关应当在自启动调查之日起的合理期间内作出是否违反第3条的认定;同时力争在启动之日起 9 个月内作出第4款的决定或结案。9 个月是努力目标而非失权期限,超期本身不产生条例上的自动后果。企业更该盯住自身侧的刚性期限:初步阶段 30 个工作日、正式调查 30 至 60 个工作日、履行决定不少于 30 个工作日(易腐货物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被作出禁售决定之后,还有翻盘余地吗?

有,但门槛具体。第21条第1款允许受影响的经营者随时申请复审,申请须包含调查期间未提交给牵头机关的新的实质性信息;机关须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2款)。经营者证明已遵守决定、且已就相关产品消除强迫劳动的,机关应面向未来撤销决定并将其从门户移除(第3款)。成员国机关所作决定,经营者有权诉请法院审查其程序与实体合法性(第5款)。

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
  1. Regulation (EU) 2024/3015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 and amending Directive (EU) 2019/1937,欧洲议会与理事会 2024 年 11 月 27 日通过,载《欧盟官方公报》OJ L, 2024/3015, 12.12.2024,2024 年 12 月 13 日生效,自 2027 年 12 月 14 日起适用(第39条)。本文引用其第2、3、4、5、7、8、9、12、14、15、16、17、18、19、20、21、22、23、25、26、27、28、29、30、37、39 条。官方英文文本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OJ:L_202403015 。文中条文为本所中文译要,以官方英文文本为准。
  2. Commission Notice — Guidelin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Regulation (EU) 2024/3015,C(2026) 4386 final,布鲁塞尔,2026 年 6 月 26 日;本文引用其第 3.1、4.5.1、4.7、4.8.1、4.8.2、5.1.3、5.2、7.2.1 节及脚注 2。该指南为委员会通知,履行条例第11条的义务,不改变条例本身的法律义务。文本 https://single-market-econom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1642959-ab02-4bc9-8cb2-e6aae9024203_en 。
  3. Directive (EU) 2026/470,欧洲议会与理事会 2026 年 2 月 24 日通过,载《欧盟官方公报》OJ L, 2026/470, 26.2.2026;本文仅引其修订 (EU) 2024/1760 部分中删除第22条的条款。官方文本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OJ:L_202600470 。Directive (EU) 2024/1760、Directive 2008/98/EC、Regulation (EU) No 952/2013、Regulation (EU) 2019/1020、Directive (EU) 2019/1937 仅作为条文内部指引的对象出现,本文未展开。
  4. 第27条向海关提供补充信息的授权法案截至 2026 年 9 月 1 日未通过,产品范围与信息字段以委员会正式通过的文本为准。第37条项下的罚款数额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规定。主管机关名录与门户路径可能变动,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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