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上证发〔2024〕33号)与《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财会〔2024〕17号)官方公布文本整理;深交所、北交所同类指引的对应条文已逐条比对。
- 双重重要性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判断。指引第五条拆成两问:议题会不会重大影响公司,公司在议题上的表现会不会重大影响经济、社会和环境。两问的答案可以一是一否。
- 第十一条最实用:判定结果决定你要写多少。只有具财务重要性的议题才套四个核心要素;仅具影响重要性的,按该具体议题条款披露即可。
- 两条腿的评估因素不同。财务侧看可能性与财务影响程度;影响侧看规模、范围、不可补救性,潜在影响再加可能性。
- 说明分析过程是第五条第一款的明文义务。只放一张议题矩阵图,不交代清单怎么来、阈值怎么设、谁参与,这一款就没有履行。
- 两头都不重要的议题不能默默不写。第五条第二款把它接到第七条:可调整披露内容或采取替代措施,但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一、先把两个词各自定准
哪些公司必须披露、第一份报告何时交,见 沪深北《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与编制指南。本文只讲两条腿分别怎么走、走完怎么写进报告。
披露主体应当结合自身所处行业和经营业务的特点等情况,在本指引设置的议题中识别每个议题是否预期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对公司商业模式、业务运营、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融资方式及成本等产生重大影响(以下简称财务重要性),以及企业在相应议题的表现是否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下简称影响重要性),并说明对议题重要性进行分析的过程。
披露主体经识别认为本指引设置的议题对于其既不具有财务重要性,也不具有影响重要性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解释说明。
除本指引设置的议题外,披露主体还应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行业发展阶段、自身商业模式、所处价值链等情况,识别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披露其他具有财务重要性或者影响重要性的议题。
可持续信息披露应当符合重要性原则。
企业应当结合具体适用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要求,按照下列标准开展重要性评估:
(一)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在合理预期下,某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的省略、错报或者模糊处理会影响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据此作出决策的,该信息具有重要性。
(二)可持续影响信息。对于实际的消极影响,应当以消极影响的严重程度为评估标准;对于可预见的潜在的消极影响,应当以消极影响的严重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为评估标准。对于消极影响严重程度的评估,应当以消极影响的规模、范围、不可补救性为评估标准。对于实际的积极影响,应当以积极影响的规模和范围为评估标准;对于可预见的潜在的积极影响,应当以积极影响的规模、范围以及发生的可能性为评估标准。
| 比较项 | 财务重要性 | 影响重要性 |
|---|---|---|
| 作用方向 | 外部议题向内作用于公司 | 公司行为向外作用于经济、社会和环境 |
| 判断要素 | 发生的可能性与财务影响的程度 | 规模、范围、不可补救性;潜在影响再加可能性 |
| 正负两面 | 风险与机遇并列 | 消极与积极并列,积极影响不评不可补救性 |
| 出处 | 指引第五条第一款前段;准则第九条第(一)项 | 指引第五条第一款后段;准则第九条第(二)项 |
二、第十一条:判定结果决定你要写多少
本指引设置的议题以及披露主体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第三款识别的议题,对披露主体具有财务重要性的,披露主体应当围绕下列四个方面核心内容以及本指引对有关具体议题的规定进行分析和披露:(一)治理,即公司用于管理和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治理结构和内部制度;(二)战略,即公司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规划、策略和方法;(三)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即公司用于识别、评估、监测与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和流程;(四)指标与目标,即公司用于计量、管理、监督、评价其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指标和目标。
本指引设置的议题及披露主体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第三款识别的议题,对披露主体仅具有影响重要性的,披露主体应当按照本指引对具体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本指引未规定的其他议题,披露主体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披露。
| 判定结果 | 套不套四要素 | 还要按什么披露 | 条文 |
|---|---|---|---|
| 具财务重要性(不论是否同时具影响重要性) | 要 | 同时按该具体议题条款披露 | 第十一条第一款 |
| 仅具影响重要性,指引已设置的议题 | 不要求 | 按指引对该具体议题的规定披露 | 第十一条第二款前段 |
| 仅具影响重要性,第五条第三款自选的议题 | 不要求 | 按第十四条第三款:定性、定量披露重大影响及应对措施和行动 | 第十一条第二款后段 |
| 两头都不重要 | 不适用 | 按第七条调整披露内容或采取替代措施,但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 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 |
三、两条腿各自的评估因素与阈值
| 影响的性质 | 影响重要性的评估标准 | 评不评可能性 |
|---|---|---|
| 实际的消极影响 | 严重程度,拆为规模、范围、不可补救性 | 不评 |
| 潜在的消极影响 | 严重程度加可能性 | 评 |
| 实际的积极影响 | 规模和范围 | 不评 |
| 潜在的积极影响 | 规模、范围加可能性 | 评 |
四因素的定义在编制指南附件第一号:规模指影响的大小程度,范围指影响的广泛程度,不可补救性指抵消或弥补伤害的难度,可能性可定性也可定量衡量。两个常被跳过的动作:一是利益相关方与专家参与,指南把利益相关方调研列为得出结论的重要方式;二是设阈值。另有一处减负规定:特定议题的影响重要性已成为行业共识的,无须对其规模、范围和不可补救性再作深入分析。
财务这条腿的起点不是议题,而是风险和机遇:先识别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业务运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等的风险与机遇,再评估是否产生重大财务影响;影响程度从对资源和关系的依赖与影响看,落到报表科目。
| 财务重要性阈值 | 怎么设 | 适用场景 |
|---|---|---|
| 定性阈值 | 按财务影响高、中、低分档,设定从哪一档起视为具有财务重要性 | 影响暂时无法量化时,如声誉风险可能影响资金可得性或融资成本 |
| 定量·绝对额 | 设一个货币金额门槛 | 财务影响可估算为具体金额时 |
| 定量·相对比例 | 与收入、成本、净资产、利润等报表项目对应金额挂百分比 | 希望与财务报表重要性水平可比时 |
四、评估过程怎么走:四步、谁来做、多久做一次
| 步骤 | 做什么 |
|---|---|
| 一 了解背景 | 内部活动与业务关系(商业计划、战略、财务报表;含上下游价值链的业务关系图);外部客观环境;主要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 |
| 二 建立议题清单 | 以指引 21 个议题为基础,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商业模式、价值链识别自选议题;参考方式为政策分析、标准对标、同业分析 |
| 三 评估与确认 | 两条腿各自走完评估因素、参与、设阈值、形成结论;再整合结果并汇总排序 |
| 四 信息披露 | 披露分析过程及其结果——只给结果不算 |
条文未规定内部分工,但指引第十二条对治理信息的披露要求倒逼出一套安排。下表为实务建议。
| 角色 | 在评估中的位置(实务建议) | 条文 |
|---|---|---|
| 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 | 审议议题清单与阈值设定;审议报告 | 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四)项 |
| 管理层/牵头部门 | 组织评估,汇总结论,接回战略与资源分配 | 第十二条第(一)(五)项 |
| 业务与生产口 | 提供影响侧事实:排放、能耗、用水、安全、供应链、员工等原始数据 | 第十八条第(一)项 |
| 财务口 | 把议题接到报表科目,参与阈值设定 | 第十六条 |
| 董办/信息披露负责人 | 转成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报告文字;底稿归档与索引 | 第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
多久做一次?编制指南写明:披露主体自身业务模式或所面临的政策环境、自然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无需每年都开展重要性议题的识别和分析工作;出现重大变动时应及时更新。把本年度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判断写成一份留档结论,比每年重跑问卷更省力。
五、写进报告:到什么程度算说明了分析过程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用于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可持续风险的流程和相关政策,包括:1.采用的方法和关键假设;2.使用的输入值和参数及其来源;3.如何评估可持续风险影响的性质、可能性和规模;4.是否以及如何考虑可持续风险相较于其他类型风险的优先级;5.如何监控可持续风险;6.与上一报告期间相比,是否以及如何改变所使用的流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披露的可持续影响信息不应掩盖或者模糊其披露的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两者应当可区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可持续信息过程中作出的对所披露信息具有最重大影响的判断。企业应当披露所报告数值的最重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应当识别其披露的具有高度计量不确定性的数值,并披露这些数值计量不确定性的来源以及计量数值时运用的假设、近似值和判断。
评估过程留痕清单
| # | 应当留下的记录 | 依据 |
|---|---|---|
| 1 | 背景分析记录;价值链业务关系图;利益相关方分布图;议题清单底稿与政策分析、标准对标、同业分析结论 | 指引第五条第三款、附表 |
| 2 | 影响侧四因素打分表与分档口径;实际/潜在、消极/积极的区分依据 | 准则第九条第(二)项;指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 |
| 3 | 利益相关方与专家参与:名单与选取理由、问卷与座谈记录、权重、评分表 | 指引第九条 |
| 4 | 财务侧风险与机遇清单;可能性与影响程度判断底稿;接到报表科目的测算 | 准则第九条第(一)项;指引第十六条 |
| 5 | 阈值取值,以及为何这样取的说明与审批记录 | 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1 |
| 6 | 两条腿评分汇总或议题矩阵;进入与未进入清单的分界说明 | 指引第十八条第(二)项 |
| 7 | 最重大判断与最重大不确定性;高度计量不确定性数值的来源与假设 | 准则第二十八条 |
| 8 | 与上期比较:流程、方法、关键假设、输入值有无变化及原因 | 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6 |
| 9 | 两头都不重要的议题:触发第七条的原因说明底稿 | 指引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 |
| 10 | 分析过程与结果的报告段落及其与底稿的索引对照;董事会审议文件 | 指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
- 误解:双重重要性就是给议题打分、画一张矩阵图放进报告。实际:矩阵图只是结果的一种呈现。指引第五条第一款要求说明的是分析的过程,编制指南步骤四也写明过程与结果两样都要。
- 误解:只要判为重要,就要按四要素全套写一遍。实际:第十一条第一款把四要素限定在具财务重要性的议题上;仅具影响重要性的按该具体议题条款披露即可。反向的错同样存在——把仅具影响重要性的议题当成可以不写。
- 误解:两头都不重要的议题,报告里不提就行。实际:第五条第二款把它接到第七条——可调整披露内容或采取替代措施,但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 误解:影响重要性只看已造成的负面影响。实际:准则第九条第(二)项分四种情形给标准,潜在影响要加评可能性,积极影响不评不可补救性。
- 先做一张两列判定表,再动笔写报告。左列 21 个议题加自选议题,右侧两列填两条腿的结论与一句话理由。这张表决定报告目录:财务重要性为是的行接四要素,两个否的行接第七条的说明。
- 把阈值当成需要论证的公司决策,不是抄来的参数。取值理由、与自身规模行业的关系、内部由谁批,三样都写进底稿。
- 影响侧按四种情形分开评。打分表里把是否潜在、是否积极设成必填字段,可避免机械地对积极影响评不可补救性(准则第九条第(二)项)。
- 今年就把最重大判断与最重大不确定性写成一段,并按上表建底稿目录。准则第二十八条要求披露编制过程中影响最大的判断与最重大不确定性;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影响信息与风险机遇信息可区分。底稿与正文做索引对照,后续引入鉴证或在交易尽调中被追问时可省时间,相关关注点见 投资并购与上市中的 ESG 尽调。
常见问题
一个议题同时具有财务重要性和影响重要性,要写两遍吗?
不是写两遍,是按第十一条第一款走一套完整披露。该款表述为:对披露主体具有财务重要性的议题,应当围绕四个核心内容以及本指引对有关具体议题的规定进行分析和披露。编制指南附件第一号更直接——指引设置的议题对公司具有财务重要性的,不论是否具有影响重要性,均需按四要素及具体议题规定披露。所以同时命中两条腿时,披露强度以财务重要性那条为准。
沪深北三所在这两条上的规定一样吗?
本次已就三所现行文本逐条比对:第五条三款,三所文字一致;第十一条两款,实质一致,仅上交所与北交所作「应当围绕下列四个方面核心内容」,深交所作「应当结合下列四个方面核心内容」。差别不在重要性方法,而在适用范围与强制主体——深交所指引第17号(深证上〔2024〕284号)适用于其主板、创业板,北交所指引第11号第三条为自愿披露。详见 沪深北《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与编制指南。
判定某议题两头都不重要,要写多少才算充分说明原因?
条文没有给字数。第七条第一款列的是几类可调整披露内容或采取替代措施的情形——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履行披露义务、披露可能严重损害披露主体利益,或者确不适用相关条款、议题对其不具有财务重要性或影响重要性——共同的收尾是「但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实务上把结论落到本公司的具体事实上并与底稿对得上,比一句经评估不重要稳得多。另须注意第七条第二款:法律法规作出强制性披露要求的不适用该条——重要性判断不能豁免法定披露义务。
- 沪深北《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与编制指南
- ESG 信息披露的法律义务与边界
- 投资并购与上市中的 ESG 尽调 / ESG 与可持续合规法规库 / 德载研究总索引
- 《财政部的准则和交易所的指引是什么关系?——基本准则与气候准则要不要现在就照做》(本批同期稿)
- 《范围三到底要不要披露?——境内指引与港股规则给的是两套答案》(本批同期稿)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上证发〔2024〕33号,2024 年 4 月 12 日发布,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共 6 章 63 条并附议题索引表(21 个议题);引用其第四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深证上〔2024〕284号,2024 年 4 月 12 日发布,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适用于深交所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引用其第五条、第十一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引用其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该指引官方公布文本未标注发文文号,故本文不给文号。
-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财会〔2024〕17号,九部门印发,成文 2024 年 11 月 20 日,共 6 章 31 条;引用其第三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全文见中国政府网该文印发通知的附件 PDF。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2026年1月修订)》,上证函〔2026〕484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上证函〔2025〕210号;引用其本体第三条及附件《第一号 总体要求与披露框架》第二章。该附件所列示例数值原文注明仅供示例参考,不得作为监管门槛引用。
- 重要性阈值的取值、议题矩阵的呈现形式、鉴证机构的选任与报告呈报路径均无统一格式要求,以所在交易所与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