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 合规 · 法规与研究

绿色产品、低碳产品的认证标识:哪些是国家认的,哪些不能自己造

德载律所·ESG合规部最后核校:2026-09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十部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国市监认证规〔2025〕5号)官方公布文本逐条整理;低碳产品一格依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8号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文件;目录与规则批次以主管部门现行公布为准。

要 点 摘 要
  • 换轨已经发生,连名字都换了。自 2026-01-01 起,管绿色产品标识的是《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2019 年第20号公告《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已由第四十四条明文废止,仍按旧件写依据的,依据已经不在。
  • 三个日期必须一起写。成文 2025-12-18、发布 2026-01-04、施行 2026-01-01——施行日早于发布日是官方页逐字如此。落款是十个部门,第五条另提到的财政部是会同职责表述,不是落款部门。
  • 认证分两类,标识跟着分两种。第二条、第八条把绿色产品认证分为全项认证与分项认证,第三十三条相应给两种样式;只说拿了认证,说不清挂的是哪一种。
  • 能挂标的只有获证产品。第三十五条把使用资格锁在获证产品上;第三十七条要求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都建立标识管理制度,这是企业侧的制度义务。
  • 第四十二条是转致条款,不自设罚则。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证书与标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要谈数额,得回到认证认可条例、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各自条文。
  • 低碳产品这一格要写准。2013 年《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由令第168号第四十一条废止,低碳产品认证并入节能低碳合一的框架;国家层面当前在推的是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

一、先看第四十四条:这是换轨,不是给旧件打补丁

判断一个绿色标能不能挂,第一步不是看图案,是看依据在不在。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施行与废止)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同时废止。
依据:办法第四十四条。这是整体废止加改名——印发通知正文逐字写明,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并将名称修改为《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仍以 2019 年第20号公告作依据的,是常见引用错误。
项目内容
文件全称与文号《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国市监认证规〔2025〕5号
发文部门十个: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邮政局
三个日期成文 2025-12-18;发布 2026-01-04;施行 2026-01-01(早于发布日,官方页逐字如此)
结构7 章 44 条,第五章为绿色产品标识专章

二、三个法定定义:判断一个标能不能挂,从这里起步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二条(绿色产品、绿色产品认证、绿色产品标识)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是指产品的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符合相关评价标准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认证,包括绿色产品全项认证、绿色产品分项认证。
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产品的全部绿色属性,是否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绿色产品分项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产品的部分绿色属性,是否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标识,是指产品通过绿色产品认证方式获得,证明产品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合格评定标识。
依据:办法第二条。三个定义连成一条判断链:绿色属性符合评价标准→绿色产品;就全部或者部分绿色属性作合格评定→绿色产品认证;通过认证获得→才是标识。缺一步就只是个图形。

全项与分项不是修辞差别。第八条把它写成体系设计——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实行分类认证管理,包括全项认证、分项认证;第十一条再拆:目录内每类绿色产品设立一项全项认证,尚无全项认证或者不能满足行业管理、市场需求的可设分项认证,分项再分单属性与多属性。

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二条给梯次规则:全项认证每项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不低于同类产品分项认证要求。对企业的意义:手上是分项证书的,要说清是哪几项绿色属性,不能说成产品整体是绿色产品。

三、体系怎么搭:四个统一、一份目录、一个平台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四条(统一体系)
国家建立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统一产品目录,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认证规则,统一产品标识。
依据:办法第四条。四个统一里,统一产品目录是入口。第九条把目录与实施规则的制定权收在主管部门,第十条把目录的划分方法锚到国家标准,合起来推出一句话:目录之外的产品,不存在本办法意义上的绿色产品认证,也就不存在本办法意义上的绿色产品标识。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目录的来源与划分)
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
……
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原则上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系列标准划分具体产品类别。
依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六条。目录与规则都分批出:认监委 2025 年第 17 号公告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9 号,制定 9 个实施规则、修订 7 个,写明卫生陶瓷等 7 个绿色产品的旧版实施规则即日起废止,同时明确此前已颁发的有效证书可继续使用,采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方式转换。批次与名录以主管部门现行公布为准。

四、谁管这件事:一个主管、多个会同、地方属地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职责分工)
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绿色产品认证工作,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邮政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绿色产品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和绿色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会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不要把第五条读成落款。第五条第一款列举的是涉及职责需要会同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中含财政部;而本办法的印发落款是十个部门,没有财政部。两处名单各有用途,不能把第五条的列举当成落款写成十一个部门。
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企业层面的落点是属地;第三十八条另规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于企业名下——标识用错会进信用记录。

五、标识到底怎么用: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可以使用标识的主体)
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相应的绿色产品标识。
对同时获得全项认证、分项认证的绿色产品,仅需标注全项认证标识;涉及多家认证机构的,标注全部认证机构标志。
依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是门槛条款:使用资格绑定的是获证产品而非获证企业——同一家企业的未获证产品线不能借用,未列入证书覆盖范围的型号也不能借用。第二款处理叠加:全项与分项都有的只标全项;涉及多家认证机构的,机构标志要标全。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标识管理制度)
认证机构、获证企业应当建立绿色产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其正确加施、标注和使用。
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这一条把义务写到企业身上,要的是制度不是台账。第二十五条规定认证机构对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获证产品可暂停或者撤销并公布——证书状态一变,标识就要跟着下架。图案、颜色与加施位置的要求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见下表。
条文规则落到动作
第三十三条规定基本图案,分列全项、分项两种样式;需标注中国环境标志、绿色建材分级认证标志等其他识别信息的,另在制度方案中明确按证书类型取样式
第三十四条通常为绿色,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注后应当清晰可识最小尺寸与屏显清晰度纳入定稿自查
第三十六条工艺自主;位置为产品本体、铭牌、包装及说明书、合格证等随附文件,另可在操作系统、网络销售平台等显著位置展示;制度方案或者机构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列加施位置清单,线上线下全覆盖

六、踩线的后果:第四十二条是转致条款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绿色产品标识以及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这一条不给数额。它列的是行为类型,处罚转致到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与《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管认证秩序,产品质量法管产品标识,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管对外宣称。凡给出罚款数额的说法都要能指到具体法条原文;指不到的,只能写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依据:办法第十六条。该条把责任切成三段——生产者对其生产的获证产品持续符合绿色产品标准负责,认证机构与检测机构对认证、检测结果负责,两者为不同法人时应签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委托了机构,不等于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转移出去。

监管确实在动,可用一件公开公告作事实参照:国家认监委 2026 年第 3 号公告(成文 2026-02-11、发布 2026-02-13)撤销了一家认证机构的认证机构批准书,载明理由是申请认证机构资质时提交虚假材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与《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本文只陈述公告事实,不作评价。对企业的提示是:机构资质出问题会牵连在手证书的可用性,证书拿到后仍要定期复核机构与证书状态。

七、低碳产品这一格:独立办法已废止,现在在推的是试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8号)·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于2013年2月18日制定发布的《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依据:令第168号第四十一条。2013 年的独立办法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已废止,仍引它的材料与仍引 2019 年第20号公告一样,属于常见引用错误。但废止不等于低碳产品认证消失——它被并进了节能低碳合一的框架。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定义,节录)
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依据:令第16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三部门联合发布,第二十七条规定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由基本图案与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 两点如实说明:该令 2015-09-17 公布,条文中的机关名称沿用当时建制;本文未检索到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现行发布件的官方原文,故不给目录名称与批次,产品是否在目录内以主管部门现行公布为准。该令列于中国政府网国家规章库,未见废止或修改标注。

企业现在接触得更多的是另一条路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它与绿色产品标识评的不是同一件事,两者状态也不同,不能互相代替。

试点二字不能省。《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发〔2024〕85号,成文 2024-08-30)写明试点期限 3 年、由遴选的认证机构依据统一的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试点认证;配套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试行)》由国家认监委公告 2025 年第 8 号发布,(试行)同样是状态标注;试点目录(第一批)见市监认证发〔2025〕57号。不得把它表述为已经建成的国家统一制度。全景归产品碳足迹专稿,本文不展开。

八、你手上这个标属于哪一类:四格对照

判断顺序是三步:有没有目录、有没有实施规则、有没有落到具体产品的有效证书。

类别依据是什么能不能对外宣称宣称时要配什么
① 国家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全项/分项)国市监认证规〔2025〕5号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及对应批次实施规则可以,但限于获证产品与证书载明范围;分项证书要写清是哪几项绿色属性证书编号与查询渠道(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效期 5 年);加施位置合第三十六条;标识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
② 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中)国市监认证发〔2024〕85号;认监委公告 2025 年第 8 号(试行规则);市监认证发〔2025〕57号试点目录(第一批)可说明获得试点认证,必须写明试点与试行状态,不得表述为国家统一制度已建成证书与机构信息;核算依据的标准与边界;不与绿色产品标识混标
③ 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自设标志不属本办法项下的统一标识;节能低碳领域中,机构在国家尚未制定规则的新领域自行开展的,自定规则应向国家认监委备案(令第168号第三十八条)可说明是某一机构、某一标准下的评价结果;不得表述为国家认证或者绿色产品认证标志所有人全称;评价标准全称与版本;覆盖范围与有效期;不用近似法定标识的图形
④ 企业自我声明式环保标注不是认证标识,没有第三方合格评定;受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可以做,但每一句都要能举证;不得使用认证类措辞完整举证链见 绿色宣称的举证链;条号位置见 绿色宣称的境内规则

常见问题

拿的是分项认证,宣传页上能不能直接写绿色产品?

要按证书覆盖范围写。办法第二条把分项认证定义为对产品的部分绿色属性作合格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只在全项与分项并存时才允许仅标全项。所以准确表述是通过了哪几项绿色属性的认证,而不是把产品整体称为绿色产品;图形取分项认证标识样式(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给了一份绿色认证证书,怎么验?

三步都能落到条文上。看目录:该类产品是否在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内(第九条、第十条)。看机构与规则: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第十四条第二款),所依据的实施规则是否为现行版本。看证书:应载明认证依据、认证模式、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证书编号等(第三十条),有效期 5 年并注明查询渠道(第三十一条)。查询入口与在册名录以主管部门现行公布为准。

包装上同时印绿色产品标识和一个碳足迹标,会不会有问题?

关键在两点:各自都要有对应的有效证书,且不能让消费者把两者读成同一件事。两者的目录、规则与状态都不同,碳足迹一侧目前是试点。并列使用时分别标注各自的证书信息与依据,碳足迹一侧写明试点与试行状态;线上展示同样适用第三十四条的清晰可识要求。

常见误区
  • 误解:绿色产品标识的依据是 2019 年第20号公告《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实际:该公告已由国市监认证规〔2025〕5号第四十四条明文废止,自 2026-01-01 起失效。
  • 误解:这部办法是十一个部门发布的,因为第五条写了财政部。实际:第五条第一款列举的是涉及职责需要会同的部门,与印发落款不是一回事;落款为十个部门,不含财政部。
  • 误解:冒用绿色产品标识的罚款数额,可以照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那一套。实际:办法第四十二条是转致条款,不设数额;令第168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数额只适用于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能移植。
  • 误解:低碳产品认证已经取消,带低碳字样的标一律不作数。实际:被废止的是 2013 年暂行办法,低碳产品认证并入令第168号的框架;要核的是产品是否在现行公布的目录内、证书是否有效。
律师提示
  • 先查目录,再核证书。拿到一份绿色认证材料,先确认该类产品是否在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内(第九条、第十条),目录批次以主管部门现行公布为准;再依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逐项核认证依据与模式、发证日期与有效期、发证机构及其资质是否经批准、证书编号与查询渠道,分项证书还要核清覆盖哪几项绿色属性。
  • 把加施位置做成一张清单。依第三十六条列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及随附文件的位置,线上覆盖操作系统与网络销售平台;按第三十四条把最小尺寸与屏显清晰度纳入定稿自查。
  • 把第三十七条落成成文制度。写清用标审批人、覆盖型号清单、改版复核节点,尤其是撤标流程——证书被暂停或者撤销后,标识在多长时间内从产品、包装与线上页面撤下,由谁执行、留什么记录。
  • 供应商的绿色标写进合同。把认证类型(全项/分项)、证书编号与有效期、规则换版的通知义务、证书暂停或者撤销时的告知与停用义务写成条款;第十六条把生产者责任与机构结果责任分开,合同只解决内部分担。自我声明式表述不属于认证标识,不要用认证类措辞,逐句准备证据,见 绿色宣称的举证链 与 漂绿的法律责任地图。
依据与来源
  1.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国市监认证规〔2025〕5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个部门(名单见正文第一节表)印发,成文 2025-12-18、发布 2026-01-04、施行 2026-01-01,全文 7 章 44 条;本文引其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明文废止 2019 年第20号公告《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2. 国家认监委 2025 年第 17 号公告(成文 2025-09-04、发布 2025-09-09),其所依据的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9 号本文仅记其被援引、未引内容;国家认监委 2026 年第 3 号公告(成文 2026-02-11、发布 2026-02-13),本文仅陈述公告事实、未载机构名称、未作评价。《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8号,2015-09-17 公布、2015-11-01 施行,5 章 41 条,列于中国政府网国家规章库、未见废止或修改标注;本文引其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该令第四十一条废止 2013 年《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3. 碳足迹三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发〔2024〕85号,成文 2024-08-30);《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试行)的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5 年第 8 号,成文 2025-03-17、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认证目录(第一批)》印发通知(市监认证发〔2025〕57号,成文 2025-06-27、发布 2025-07-10)。三件均标注试点或者试行状态,本文按其自身表述使用。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实施规则、机构名录与证书查询渠道,以主管部门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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