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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工程款会怎么判?最高法最新发布的六件建工案例,一处对照

德载律所·建设工程部最后核校:2026-08

202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法释〔2026〕12号)配套发布六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这六件案例是理解新解释怎么落地最直接的材料——同样的法条,法院怎么用、用到什么程度,案例说了算。本库逐件收录这一批次的全部六件,每件给出官方案例名称、当事人、基本案情、裁判结果与官方发布页链接,并附本所对清收实务的点评。

关于收录口径:本页案例全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开发布的同一批次,案例名称、案情与裁判结果均照官方文本转述,可点击每条的官方发布页逐字核对。该批次典型案例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惯例对当事人作匿名化处理、未公布案号,故本页以官方案例名称与当事人表述(如"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葛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识别依据。本页不收录无法核到官方出处的案例——宁可少列,不列查无实据的条目。本库将随最高人民法院与各地高院新批次持续增补。
一、工程价款怎么算(结算争议 · 高价值案型前置)
最高院案例三 · 固定总价合同中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可以按照比例法确定固定总价中途解除结算
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6-06-29发布,六件之三)
基本案情:双方合同约定由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案涉项目,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8900万元。某建设集团公司完成大部分施工任务后双方解除合同,其余工程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双方就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如何结算产生争议,承包人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分别算出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8100余万元、全部工程价款9700余万元,两者相除得出比例系数83.5%,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8900万元乘以该比例,确定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等。
德载点评: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后怎么结算,长期是造价争议里最难谈的一块。本案确立的比例法已被《建工解释二》第十条固化为规则——既不机械套用固定总价,也不推翻当事人约定。实务要点:比例系数来自鉴定,而鉴定的基础是"已完工范围"能不能说清,所以退场前把施工界面、已完工工程量固定下来,直接决定你能拿到多少。
最高院案例四 · 非因承包人原因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报告,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以审计结果为准以审拖款司法鉴定
某建筑公司与某乡政府、某交通运输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6-06-29发布,六件之四)
基本案情:某乡政府将桥梁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合同约定"变更增减工程量需按管理程序报经交通运输委审查批准,结算时可以作为调整依据""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工程2020年5月开工,施工中发生多项增量工程,交通运输委对变更工程量长期未审查批准;2022年3月竣工验收,同年4月承包人提交资料请求审计并请求付款,审计结果无正当理由长期未作出。乡政府以未审计为由拒付。2024年6月承包人起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60余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承包人已履行施工义务并通过竣工验收,虽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但交通运输委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审查批准、审计结果亦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继续机械等待审计明显不利于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诉讼中承包人申请工程价款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准许,经审查鉴定意见判决乡政府支付工程价款6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德载点评:"以审计结果为准"曾是政府投资项目"以审压款、以审拖款"的挡箭牌。《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已把本案规则条文化,并给出硬时限:合理期限没有约定的,法院综合工程规模、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实务要点:把"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这个动作做出书面痕迹——签收单、邮寄回执、系统提交记录,这是一年期限的起点证据。
二、钱找谁要:资质借用与农民工工资
最高院案例一 · 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借用资质的人可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资质借用挂靠折价补偿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葛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6-06-29发布,六件之一)
基本案情:葛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葛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洽商、签订由房地产公司与葛某直接对接,房地产公司知道葛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葛某组织施工班组、支付材料款及人工工资;某建设公司在收到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后扣除管理费支付给葛某。因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价款,葛某起诉请求其支付工程价款,某建设公司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发包人不得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筑法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本案施工合同订立时,房地产公司收取葛某履约保证金、直接与葛某洽商,明确知道葛某借用资质订立合同;施工合同及资质借用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法院根据房地产公司向建设公司、葛某支付价款情况与实际施工情况,一揽子处理三方债务关系,最终判决房地产公司向葛某支付折价补偿款。
德载点评:这是《建工解释二》第四条第二款的示范案例。挂靠方能不能直接向发包人要钱,关键不再是"我干了活",而是"发包人当时就知道是我在干"。本案里认定"明知"的三个抓手值得照搬:保证金由谁交、合同由谁洽商、工程款怎么流转。起诉前把这三组证据固定住,路径才立得住。
最高院案例二 ·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请求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的,依法予以支持农民工工资总包先行清偿
何某等与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6-06-29发布,六件之二)
基本案情:某建设公司系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工程公司系该项目中园林工程的分包单位。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总包与分包一直未进行结算。工程公司招用何某等人在工地施工,工资欠条显示尚欠何某等人工资13万余元。何某等人起诉请求工程公司、建设公司支付工资及利息。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分包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招用的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拖欠。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何某等人以工资欠条起诉、不涉及其他争议,工程公司对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公司应先行清偿。判决建设公司、工程公司支付工资13万余元及利息。
德载点评:《建工解释二》第八条已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六、三十七条直接接进民事裁判。特别提示:新解释第六条关闭了接受转包、违法分包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通道,但工资路径不受影响。因此把"工资"与"工程款"在诉讼中分开主张,是新规下最重要的策略调整之一。本案还提示一个细节:工资欠条是最有力的证据,且诉请越单纯(不掺工程款争议)越容易快速获偿。
三、退场、质量保证金与合同僵局
最高院案例五 · 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退场,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当从退场之日起算质量保证金中途停建退场
某科技公司诉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6-06-29发布,六件之五)
基本案情: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为结算金额的5%、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工程于2016年中途停建,科技公司退场,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科技公司追索工程款未果,2022年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500余万元(含质量保证金25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双方争议在于结算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应否继续扣留。本案工程非因承包人原因停工多年、何时复工无法预见,承包人起诉时也已退场多年;在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质量保证金应自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1年后返还,不应无限期扣留。判决项目办公室支付包括质量保证金25万余元在内的工程款。
德载点评:合同约定的返还起点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可工程永远不竣工,这笔钱就永远扣着——本案把起点改到退场之日,堵住了这个漏洞。《建工解释二》第十四条已条文化,并进一步明确质保金的计算基数是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合同无效且未完工的,是应得折价补偿款)实务要点:退场之日要有证据——退场纪要、移交清单、现场照片与时间戳,都是起算点的凭据。
最高院案例六 · 施工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发包人请求移交施工现场的,可以先行处理合同僵局先行处理施工界面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6-06-29发布,六件之六)
基本案情: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与承包人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施工中双方就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产生争议,施工停滞、未结算,建设公司未退出施工现场。房地产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合同解除、承包人退场并赔偿工期拖延与质量缺陷损失;建设公司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1900余万元及利息。诉讼中双方分别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鉴定、已完工工程价款鉴定等多项鉴定。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施工陷入停滞,双方争议较大、承包人未撤离现场,事实上形成合同僵局;双方均认可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并一致同意解除。考虑到多项司法鉴定需要时间,施工机械和人员长期滞留将导致后续工程无法开展,法院组织双方对施工界面进行确定并固定相关证据后,就解除合同及承包人退场先行处理。判决施工合同解除、建设公司退场并移交施工现场,双方其他争议继续审理。
德载点评:停工僵局里最贵的不是官司,是时间——工程逾期、资金占用、设备闲置、人员窝工,还可能牵出无法按期交房的民生问题。《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已明确:解除后发包人请求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的应予支持,且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可依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申请证据保全实务要点:无论你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退场"与"固定证据"必须同时安排——先退场后取证,往往就取不到了。

这六件案例配套的新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它改写了向发包人追款的主路径,逐条对照见《建工解释二解读:二十三条改了什么》解释二全文。裁判规则专题详解(要旨集解):优先受偿权规则集解转分包追款与黑白合同结算合同效力、结算默认认可与停窝工损失举证。规则骨架见法律法规,深度分析见德载研究

说明:本页六件案例均引自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29日公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配套发布),官方发布页 ↗。案例名称、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照官方文本转述;该批次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匿名化处理、未公布案号,当事人以官方表述为准。"德载点评"为本所结合清收实务所作的说明,非官方案例内容。本页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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