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6-06-29)案例三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怎么算:比例法的适用与前提

德载律所·建设工程部最后核校:2026-09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6 月 29 日随《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配套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官方文本整理 | 德载律所·建设工程部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第三节、第四节为本所解读,已分节标注。
案例索引
  • 案例名称: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三,随《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配套发布,2026 年 6 月 29 日
  •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
  • 裁判要点(官方案例标题):固定总价合同中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可以按照比例法确定
  • 相关法条:《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第十条;另涉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为什么选它:包死价干到一半被清场,「干了多少该给多少」在造价争议里最难谈——本案给出了一个可复算的算法。

一、基本案情

依据:本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三文本整理,为便于阅读作了结构化编排,事实与数字未作改动;官方全文见文末出处。

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案涉项目工程,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 8900 万元。

某建设集团公司完成大部分施工任务后,双方解除合同。后来,其余工程由第三人施工完成。某建设集团公司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

某建设集团公司因与某置业公司就如何结算自己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产生争议,故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三裁判结果原文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某建设集团公司完成部分施工任务,剩余工程由第三人施工。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就如何计算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后,鉴定机构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等,分别计算出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为 8100 余万元,全部工程价款为 9700 余万元,两者相除得出比例系数 83.5%,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 8900 万元乘以该比例,确定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最终判决:某置业公司向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
同案「典型意义」原文照录
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总价固定、风险分配明确、结算简便等特点。但实践中设计变更、合同解除、第三方介入施工等情形,当事人就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时,如何既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又符合工程造价结算规律,有必要明确。本案既不机械适用固定总价,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采用价款比例法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公平保护了当事人权益。

要点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

三、律师实务提示

本节为本所建设工程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
律师实务提示

比例法看着简单,真正决定金额的是两个细节,官方案例的表述里都没有点破。第一个是计价标准的时点:《建工解释(二)》第十条写的是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不是鉴定时,也不是解除时。在人工与主材价格波动大的项目上,锚在哪一年直接改变分子分母,所以委托鉴定前先把合同订立日期和当时适用的计价文件版本写进鉴定要求。

第二个是分子怎么固定。比例系数的分子是「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它取决于已完工范围说不说得清。退场前要把四样东西做出来:施工界面确认单、已完工工程量的双方签认、带时间戳的现场影像、监理月报与验收记录。如果对方不配合签认,《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第二款给了通道: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这个动作要在退场之前提,退场之后现场已变,保全无从谈起。

还要看三条排除路径:有约定的按约定;《建工解释(二)》第十一条把「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扩展到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建工解释(二)》第九条则明确固定价合同不因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重大变化调价,除非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本节为本所建设工程部的解读,不属于官方发布内容;其中条文原文照录官方文本。
本页援引条文原文(官方文本照录)
《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第十条 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并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同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该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同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 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裁判要点它在程序里管什么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比例法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结算方式的确定,通常经司法鉴定落地承包人:不必接受按定额全额重算;发包人:也不能主张按剩余工程实际支出倒扣
前提是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适用顺位,约定与协商优先谈得成书面结算协议的,比进鉴定省时省钱(另见第十二条)
限于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请求权成立要件质量证明材料要与工程量证据同时准备
参照合同订立时的计价标准鉴定基准的时点锚委托鉴定时把合同订立日与当时的计价文件版本写进鉴定要求
退场前可申请证据保全(第十五条第二款)证据固定的程序工具先申请保全再退场,顺序反了就取不到
常见误区
  • 误解: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直接按已完工工程量套定额算钱即可。 实际:官方要点是按比例法——先算出已完工部分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直接套定额会脱离当事人约定的总价。
  • 误解:干了一半清场,材料涨价的损失可以在结算里一并要回来。 实际:《建工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以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 误解:先退场保住安全,证据以后慢慢补。 实际:比例系数的分子取决于已完工范围,现场一旦被后续施工覆盖就难以复原;《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第二款把证据保全的时点明确设在承包人退场前。
依据与来源
  1. ①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三《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配套发布,2026 年 6 月 29 日,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11.html 。
  2. ②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
  3. ③ 本页引用:《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2026 年 3 月 17 日审判委员会第 1969 次会议通过,2026 年 6 月 30 日施行,现行有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现行有效。
  4.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发布的典型案例,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该案为解释施行前作出的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以其说明新解释条文含义;《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解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5.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