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页汇集"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款还能不能要""结算谈不拢怎么定数额""停工窝工损失谁举证"三类高频问题的裁判规则要旨。要旨为本所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与典型案例及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所确立规则的概括转述,未列具体案号;个案完整表述以官方文本为准。
规则一: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参照约定折价补偿
施工合同因无资质、借用资质(挂靠)、违反强制招标等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合同无效不等于白干",质量合格是拿到工程款的前提。(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建工司解(一)第1、3条)
规则二:无效合同验收不合格,分情形处理
合同无效且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民法典第793条)
规则三: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结算条款可以适用
当事人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可按该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但须以"有明确约定+承包人已按约提交完整结算文件并能证明送达"为前提。缺乏明确约定或不能证明送达的,不能简单适用"默认认可"。
实务含义:"默认认可"是承包人的利器,但前提是合同白纸黑字写清、且送达可证明(EMS注明文件名、对方有权人签收)。
规则四:有效签证与鉴定的关系
当事人对工程量、价款已达成一致或经有效签证确认的部分,一般不再重复鉴定;鉴定意见须经质证,法院对鉴定范围与依据享有审查权。把有效签证做在前面,能大幅减少鉴定的不确定性与时间成本。
规则五:停工、窝工损失的举证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并请求赔偿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但损失数额由主张方举证——停窝工损失最常因证据不足而被打折,退场当天的现场证据固定往往决定成败。(依据:民法典第803、804条)
依据与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本页为裁判规则的概括转述,未列具体案号,个案完整要旨以官方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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