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发包人原因(未付款、未交场地、设计变更、指令停工)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可向发包人主张。
- 损失范围:人工与机械设备闲置、周转材料占用、现场管理费、材料保管等,须有据可算。
- 中途退场/合同解除的,已完工程量质量合格的可结算,别让它被"一笔勾销"。
- 退场当天的证据固定,往往决定几百万的归属——现场清点、影像、书面确认缺一不可。
- 停工与索赔有时限,边发生边书面主张,不要攒到最后。
- ⚠️ 2026新规:停工、窝工损失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工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款)——仍可作为普通债权主张,但不能挤进优先权,主张时必须与工程价款分列。
停工、窝工、被迫退场——这是承包人最容易"哑巴吃黄连"的场景:机械停在现场空烧钱、工人待着发工资、材料堆着占资金,最后还可能被清场。这些损失能不能要回来,关键在责任归属和证据。本文讲清停工窝工损失怎么算、退场结算怎么做、证据怎么留。
一、先分责任:因谁停工
停工窝工损失的第一问是"因谁而停":
- 发包人原因——未按期支付进度款、未按期交付场地/图纸、设计变更、发包人指令停工、未及时验收隐蔽工程等,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 承包人原因——自身组织不力、资金/人力不到位造成的停工,损失自担。
- 不可抗力等——按法律与合同约定分担。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这是向发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直接依据。
二、损失范围:哪些能算
常见可主张的停工窝工损失包括:
- 人工闲置——现场留守人员、无法遣散的工人的窝工费;
- 机械设备闲置——自有机械的折旧/停滞费、租赁机械的租金(进退场费);
- 周转材料占用——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料的超期占用费;
- 现场管理费——停工期间仍发生的现场管理、看护、保管费用;
- 材料保管与损耗——已进场材料的保管、必要损耗。
三、中途退场:已完工程量别被"一笔勾销"
合同解除或被迫退场后,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的,应予结算(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常见的损失是:退场时现场一片混乱,已完工程量、已进场材料设备没有清点确认,事后各说各话,最后拿不到应得的钱。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了施工合同的解除情形及后果——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支付相应价款。别因为"合同解除了"就以为工程款一笔勾销。
四、退场当天:最关键的证据窗口
退场当天往往是唯一能固定现场状态的时刻,过后无法还原。务必做到:
- 清点已完工程量——最好由双方或监理共同现场确认、签字;对方拒签的,全程录像并记录时间地点。
- 清点进场材料设备——数量、规格、状态逐项记录、拍照录像。
- 书面交接——形成退场/交接文件,写明已完形象进度、遗留材料设备、双方在场人员。
- 保全影像——现场全景与关键部位影像,附时间戳。
这一步做得好不好,直接决定后续能主张多少已完工程款和损失。取证与诉讼的完整时间线见《工程款清收全流程》。
五、2026新规:停窝工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十七条分两款:第一款要求人民法院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第二款明确——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与《建工解释一》第四十条的口径一脉相承(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在优先受偿范围),但把"停工、窝工损失"这一最常见的争议项点名排除了。
六、退场与证据保全:新规给了明确抓手
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则明确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施工合同在退场后解除的,从解除之日起算)。
配套发布的最高法典型案例六(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案)即在合同僵局下,由法院组织双方确定施工界面并固定证据后,就解除合同与退场先行处理。案例五则确认了质保金自退场之日起算1年后返还。两案详见经典案例库。
七、索赔有时限:别攒到最后
与费用索赔一样,停窝工损失的主张通常也有时限要求(合同多约定索赔事件后一定天数内提出)。发生停工窝工,就在时限内发出书面索赔通知、附损失依据,把主张钉在时间线上,避免被认定为放弃。相关要点见《结算与签证索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停工窝工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退场前证据保全、质量保证金从退场之日起算,支撑第五节与第六节。站内全文/官方公布文本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 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时的工期顺延与停工、窝工损失赔偿,支撑第一节先分责任:因谁停工与第二节损失范围:哪些能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 因发包人原因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费用与损失赔偿范围,支撑第二节损失范围:哪些能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与不合格的分别处理,支撑第三节中途退场:已完工程量别被"一笔勾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关于合同解除与结算的相关规定 —— 支撑第三节退场后的结算路径、第四节退场当天的证据窗口与第五节索赔有时限:别攒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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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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