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一(已变更):转包、违法分包下不能再越过上手直接告发包人
旧规则(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工程款,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 2026-08核校:本规则已变。《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六条规定,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答记者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不再适用。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路径应改为:向上手主张(解释二第六条前段)、代位权诉讼(第七条)、挂靠且发包人明知的直接主张(第四条第二款)。详见《建工解释二解读》。
现行规则(建工解释二第六条):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上手)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
规则二:挂靠(借用资质)另有一条路,钥匙是"发包人明知"
建工解释二第四条分两款: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的,借用资质方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不予支持;借用资质方举证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发包人支付价款与实际施工情况,判决发包人向借用资质方承担责任。
实务含义:举证重心从"我干了活"转到"发包人当时就知道是我在干"——保证金由谁交、合同由谁洽商、工程款怎么流转、现场由谁管理,是四组核心证据。参见最高法2026年建工典型案例一。
规则三:代位权诉讼,现在是向发包人要钱的主通道
建工解释二第七条: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务含义:直接主张的通道关闭后,代位权成为主路径。但它有构成要件:你对上手的债权已到期且确定、上手对发包人的债权已到期、上手确实"怠于行使"、且影响你的债权实现。起诉前要先把上手对发包人的债权状态查清并固定证据。(依据:建工解释二第七条;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4条同旨但主体表述不同)
规则四:黑白合同——按中标(备案)合同结算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中标后当事人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俗称"黑合同"/阴阳合同),该协议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当事人就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白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含义:发包人常在中标后逼签压价的"补充协议"。只要工程属依法必须招标、且补充协议改变了价款等实质内容,结算原则上回到中标备案合同。(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条、招标投标法第46条)
规则五:不属必须招标的工程,实质性变更的认定更看意思表示
对于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有效的"黑白合同"、以哪份为准,更多回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合同变更规则判断,不能简单套用"一律按中标合同"。因此"结算按哪一份"必须结合项目是否强制招标、是否备案、变更是否合意等具体事实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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