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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键条文:必须招标、串标与中标无效

2017年修正 · 2017年12月28日施行最后核校:2026-08
版本说明:本页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通过,2017年修正)中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最相关的关键条文。为什么工程人要看招投标法?因为"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是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而"阴阳合同"(另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结算,直接由本法第46条与司法解释确定——按中标合同("白合同")结算。完整条文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文本为准。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二、禁止串通投标、行贿与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中标合同的签订与"阴阳合同"(黑白合同)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德载提示(非条文):第46条第一款后段是"黑白合同"(阴阳合同)问题的法律源头——中标后另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无效。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条,当事人就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时,请求按中标合同("白合同")结算的,法院应予支持。结算按哪份合同,见研究《黑白合同结算按哪一份》

四、串标、骗取中标的法律后果——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依据与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2017年12月28日施行)。本页为官方公开文本的关键条文转载,如与官方正式文本不一致,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文本为准;原文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为准。本页内"德载提示"为本所整理说明,非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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