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争议 · 深度研究

黑白合同结算按哪一份:阴阳合同的效力与结算依据

德载律所·建设工程部最后核校:2026-08
本 文 要 点
  • "黑白合同"指中标后另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白合同"是中标备案合同,"黑合同"是私下压价的补充协议。
  •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请求按中标合同结算的,法院应予支持。
  • 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则回到合同变更与真实意思表示规则判断,不能简单套用"一律按中标合同"。
  • "实质性内容"主要指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
  • 承包人守住结算依据,靠的是备案合同 + 施工与结算全过程证据,而不是口头承诺。

发包人常有这样的操作:先按招标文件签一份中标合同去备案,再私下逼承包人签一份把价款压低、把付款条件改苛刻的"补充协议"。等到结算,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这就是建设工程里最典型的"黑白合同"(阴阳合同)问题。到底按哪一份算钱?本文讲清楚。

一、什么是"黑白合同"

"白合同"通常指经过招标投标、依法订立并备案的中标合同;"黑合同"指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且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条文见招标投标法关键条文

二、引哪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工不同

这是实务里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建工司法解释(一)里与"黑白合同"有关的不止一条,三条各管一件事,引错条号会让主张落空。三条原文见站内条文页

  • 第二条——定权利义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第二款还专门堵了一类变相压价:在中标合同之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捐赠财物等方式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 第二十二条——定结算依据(比对招投标文件)。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意这一条比对的对象不是"中标合同",而是招投标三件套。
  • 第二十三条——非必须招标却招了标的项目。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书: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施工合同的除外。
一句话选条号:要解决"权利义务按哪一份"——引第二条;要解决"钱按哪一份算"——比对招投标三件套引第二十二条,属于非必须招标却招了标的项目引第二十三条。三条可以并列主张,但不要用第二条去承担结算依据的论证任务。

三、必须招标的工程:结算原则上回到白合同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只要另行签订的协议改变了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权利义务与结算原则上回到中标备案合同("白合同")。发包人企图用私下压价协议少付工程款,通常不被支持。

实务操作:承包人主张按白合同结算,要证明三点:①项目属依法必须招标;②存在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③另行签订的协议改变了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这三点齐了,压价的黑合同就很难成为结算依据。

四、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分两种情况

工程并非依法必须招标(比如纯民间投资、规模在强制招标标准以下)时,不能笼统说"回到合同变更规则",要再分一层:

  • 虽不必须招标、但实际走了招标程序的——适用第二十三条,结算以中标合同为依据,除非因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而另行订立合同。
  • 根本没有招标程序的——两份协议谁为准,回到《民法典》的合同变更与真实意思表示规则判断:后订立的协议如属双方真实、自愿的有效变更,可能成为结算依据。

因此"结算按哪一份",第一步是判断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以及事实上有没有走招标程序——这两问决定了适用哪一条。

五、2026年新规:招投标环节又加了两道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在合同效力这一层新增了两条,直接影响黑白合同案件的攻防:

  • 第一条(放松):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当事人未经招标订立合同,起诉时该项目已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
  • 第二条(收紧):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投标人中标,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订立施工合同后又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禁止先行就实质性内容谈判的规定,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攻防含义:过去"先谈好再走招标"是行业惯例,现在这种"倒签"会导致中标合同本身无效——白合同没了,结算就要落回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折价补偿路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要重新审视自己项目的签约时间线。逐条解读见《建工解释二解读》

六、警惕:以"结算协议""会议纪要"变相压价

实践中黑合同未必叫"补充协议",也可能是"结算协议""会议纪要""降价函"。判断的核心不在名称,而在是否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属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的变相压价。承包人被要求签这类文件时,应保留被迫签署的痕迹,并在文件中对保留权利作出记载。

七、承包人怎么守住结算依据

  1. 留好白合同与备案证明。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备案回执是主张按白合同结算的根基。
  2. 把过程证据做扎实。施工日志、验收记录、有效签证、往来函件——即便最终按白合同,工程量与变更仍要靠过程证据支撑。签证怎么做才有用,见《结算与签证索赔》
  3. 被逼签压价文件时留痕。注明"因发包人要求""保留按中标合同结算的权利"等,避免事后被认定为自愿变更。
依据与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支撑第一节什么是"黑白合同"与第三节必须招标的工程:结算原则上回到白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分别对应"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非必须招标却招标项目以中标合同结算(附客观情况变化除外)",支撑第二、三、四节。核校注(2026-08):本页原仅引第二条承担结算依据的论证,经比对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解释(一)全文,结算依据的直接条文为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已按官方文本分列改写。官方全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一条、第二条 —— 支撑第五节2026年新规。站内全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变更相关规定 —— 支撑第三节非必须招标的工程:回到合同变更规则,与第四节对以"结算协议""会议纪要"变相压价的判断。

效力提示:条文原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项目是否属依法必须招标、结算依据如何确定,请结合案件事实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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