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6 月 29 日随《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配套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官方文本整理 | 德载律所·建设工程部
- 案例名称: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葛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随《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配套发布,2026 年 6 月 29 日
-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
- 裁判要点(官方案例标题):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借用资质的人可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
- 相关法条:《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官方案例文本引述了建筑法关于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 为什么选它:借资质干活的老板最怕的不是官司难打,是「合同无效、连该告谁都说不清」。这件案例把该告谁定下来了。
一、基本案情
葛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葛某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 200 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洽商、签订由某房地产公司与葛某对接,某房地产公司知道葛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其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葛某组织施工班组、支付材料款及人工工资。某建设公司在收到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后扣除管理费支付给葛某。
因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价款,葛某起诉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某建设公司参加了诉讼。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审理法院认为,发包人不得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施工合同订立时,某房地产公司收取葛某履约保证金,直接与葛某洽商,明确知道葛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订立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资质借用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建设公司、葛某支付价款情况,某建设公司、葛某实际施工情况,最终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葛某支付折价补偿款。
资质借用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建筑法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发包人明知葛某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承揽工程,而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违法分包。在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资质借用情形下,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人民法院一揽子处理发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的人相互间债务关系,既实现了债务关系清结,又落实明知出借资质的发包人向借用资质的人承担责任,有利于构建建筑市场法治秩序。
要点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
三、律师实务提示
这条路能不能走通,全押在「发包人订约时知道」这五个字上,而《建工解释(二)》第四条把这一点的举证责任明确交给了借用资质的一方。要主张这一点,手上至少要凑齐三组材料:一是履约保证金由谁交付的凭证——本案官方裁判结果即把「收取葛某履约保证金」列为认定明知的第一项事实;二是洽商与签约阶段的对接痕迹,包括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图纸与工程量签认单上的签署人;三是工程款的三段流转凭证,即发包人付给出借资质企业、企业扣除管理费后转付借用人的银行流水。三组都缺的,先别急着起诉。
程序上还有一个动作要在起诉时一并安排:该条同时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同意其申请参加。与其等法院追加,不如在起诉状里就把三方关系列清楚,一次把债务关系理干净。
最后是边界。《建工解释(二)》第六条已经关闭了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一方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通道,所以案件被定性为资质借用还是转包、违法分包,直接决定路径存废。定性不利时还有两条退路:依《建工解释(二)》第七条对发包人行使代位权,或者依《建工解释(二)》第三条向出借资质的企业主张折价补偿款。此外,《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设了前提——工程经验收合格,才谈得上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第四条第二款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就其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同意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发包人支付价款、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相关情况,判决发包人向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责任。
同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裁判要点 | 它在程序里管什么 | 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
|---|---|---|
| 发包人订约时知道资质借用 | 决定借用资质的人对发包人有没有直接请求权 | 借用人:证据围绕保证金、洽商、款项流转组织;发包人:签约阶段的对接留痕会成为对己不利的证据 |
| 施工合同与资质借用合同均无效 | 合同效力认定,排除按合同违约条款主张 | 约定的管理费、资质使用费不受保护;请求权基础换成折价补偿款 |
| 一揽子处理三方债务关系 | 诉讼主体与审理范围,出借资质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 | 一次诉讼把三方账理清,避免先告一家再告另一家 |
| 质量合格是折价补偿的前提 | 请求权成立要件 | 竣工验收资料、质量合格证明要先备齐,再谈金额 |
- 误解:合同无效就等于白干,只能找出借资质的公司要钱。 实际:官方案例的处理是发包人向借用资质的人直接支付折价补偿款;《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 误解:只要能证明活是我干的,就能向发包人要钱。 实际:官方要点落在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资质借用,不在于谁实际施工;《建工解释(二)》第四条第一款明确,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请求不予支持。
- 误解: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差不多,走同一条路即可。 实际:《建工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一方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性不同,路径完全不同。
- ①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葛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配套发布,2026 年 6 月 29 日,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11.html 。
- ②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
- ③ 本页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2026 年 3 月 17 日审判委员会第 1969 次会议通过,2026 年 6 月 30 日施行,现行有效,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现行有效。
-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发布的典型案例,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该案为解释施行前作出的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以其说明新解释条文含义;《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解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