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3 月 12 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50 号官方文本整理 | 德载律所·建设工程部
- 案例名称: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某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某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50 号,第 44 批(法〔2025〕31 号),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 年 3 月 12 日发布
- 双出处: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 2025-18-2-470-001
- 生效裁判:(2022)最高法民终233号(2022 年 11 月 18 日);前置裁判(2021)皖民撤2号、(2020)皖民终831号、(2019)皖16民初248号
- 关键词: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对放弃/清偿顺位
-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本案适用的是 1999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第42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9 年 2 月 1 日施行的《建工解释(二)》(法释〔2018〕20 号)第23条〕
- 为什么选它:放款前让施工方签的那纸声明书,到底有没有把工程款的命根子签掉。
一、基本案情
2011 年至 2012 年期间,利辛县某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腾置业公司)就安徽某楼盘 C 区、D 区一期工程和 C 区二期工程进行招标。安徽某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建设公司)中标,并与某腾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案涉项目工程。
2016 年 1 月,某腾置业公司委托第三方向安徽利辛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一年期项目贷款人民币 2900 万元(币种下同)。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担保公司)为该贷款提供担保,某腾置业公司以其正在开发建设的某楼盘 D 区 10 号楼的部分房产(共 108 套房产)抵押给某达担保公司,作为贷款的反担保抵押物。同月,某安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方出具《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声明书》,承诺:“1.本公司完全了解并相信该借款资金完全用于某楼盘项目建设;2.在某达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全部债权清偿前,放弃因工程资金结算所承建建筑物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并无条件配合某达担保公司依法行使抵押权。”
2017 年 5 月,因第三方逾期未能偿还前述贷款,某达担保公司完成代偿。同年 6 月,某达担保公司以追偿权纠纷为由诉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某腾置业公司等偿还代偿款本息及违约金等。此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确认并作出(2017)皖16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由某腾置业公司等偿还代偿款本息及违约金等。
2018 年,案涉项目工程建设完工。后因工程款争议,某安建设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某腾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腾置业公司向某安建设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和逾期利息,并确认某安建设公司在前述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安徽某楼盘 C 区、D 区)在拍卖、变卖处置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作出(2019)皖16民初248号民事判决:某腾置业公司向某安建设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 48733386 元及利息,某安建设公司在某腾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安徽某楼盘 C 区、D 区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经某腾置业公司和某安建设公司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作出(2020)皖民终83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某达担保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即本案),主张某安建设公司未在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实陈述其曾作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声明,上述裁判有碍某达担保公司在(2017)皖16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实现债权的全部清偿,故请求撤销(2019)皖16民初248号、(2020)皖民终831号民事判决中有关确认某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项。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作出(2021)皖民撤2号民事判决:驳回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终2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向该工程的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放弃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无效;不损害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有效,但仅对该抵押权人产生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的效果,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点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以下为官方「裁判理由」节的核心段落照录。
经查,某安建设公司向抵押权人某达担保公司承诺放弃对抵押房产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获取某达担保公司为案涉项目建设贷款提供担保,以保障项目建设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不具有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非法目的,且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指向的 108 套房产仅占某安建设公司承建总工程面积的 4.5% 左右,评估价值 22373538 元。某安建设公司仍对占总工程面积 95.5% 的剩余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某安建设公司并未对某腾置业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作出放弃优先清偿顺位的意思表示,故该放弃行为具有相对性和部分性……并不导致某安建设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绝对消灭。
三、律师实务提示
签过放弃承诺的承包人,最常见的错误是把注意力全放在这张纸有没有效,忘了另一个更硬的时钟。《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优先受偿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顺位争议赢下来,期限走完照样落空。《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另给了两种可把起算点后移的情形:因工期顺延等客观原因协商变更给付日期的,从变更后的日期起算;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但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了给付日期的,从该日起算。所以第一件事不是论证效力,是把给付日期的书面依据翻出来定位起算点。
其次是举证方向。要主张放弃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手上至少要有三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流水与已发工资台账;放弃所指向的房产或者工程部分占承建总量的面积比例与评估价值;出具承诺当时借款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的凭证。《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只写「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一个标准,标准的填充靠上述事实。
最后是签字前的边界:《建工解释(二)》第十七条要求判决主文写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承诺书只写「放弃本工程优先受偿权」而不落到具体幢号、房号或者工程范围的,将来执行分配时无从对应,双方都要吃亏。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 裁判要点 | 它在程序里管什么 | 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
|---|---|---|
| 放弃行为效力先审查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 效力审查环节,是承包人主张优先权成立时的对抗点 | 承包人:把工资发放证据与放弃部分的占比、估值一并提交;抵押权人:仅凭一纸承诺书不足以推翻优先权 |
| 不损害的,放弃有效但只产生相对顺位效果 | 执行分配顺位环节,不影响确权判项 | 抵押权人:顺位利益在执行分配中实现;其他债权人:不能搭便车援引该承诺 |
| 优先权最长十八个月(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 权利行使期限 | 先定位「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再倒排主张动作 |
- 误解:签了放弃承诺书,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就彻底没了。 实际:官方裁判要点写的是仅对该抵押权人产生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的效果,不导致优先受偿权绝对消灭;对发包人的其他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承包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 误解:本案里的「解释(二)第 23 条」就是 2026 年新出的《建工解释二》。 实际:这是两个同名不同文的司法解释。本案适用的是 2019 年 2 月 1 日施行的法释〔2018〕20 号第二十三条,现行对应条文为《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第四十二条;2026 年 6 月 30 日施行的法释〔2026〕12 号是另一部《建工解释(二)》,条文序号完全不同,引用时务必写明文号。
- ①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50 号《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某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某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第 44 批(法〔2025〕31 号),2025 年 3 月 12 日发布,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9221.html 。同案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 2025-18-2-470-001。
- ② 生效裁判:(2022)最高法民终233号,2022 年 11 月 18 日。
- ③ 本页引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现行有效);《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2021-01-01 施行,现行有效)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2026-06-30 施行,现行有效)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 。
-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新旧法对应:官方文本载明本案适用 1999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合同法》第286条,现行对应条文为《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另载明本案适用 2019 年 2 月 1 日施行的法释〔2018〕20 号第23条,现行对应条文为《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