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6 月 29 日随《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配套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官方文本整理 | 德载律所·建设工程部
- 案例名称:某科技公司诉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五,随《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配套发布,2026 年 6 月 29 日
-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
- 裁判要点(官方案例标题):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退场,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当从退场之日起算
- 相关法条:《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第十四条;另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 为什么选它:合同写的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返还,可工程永远不竣工——被压着的那笔质保金,什么时候能要回来。
一、基本案情
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由某科技公司承建案涉工程项目。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为结算金额的 5%,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1 年后 15 个工作日内返还。
该工程于 2016 年中途停建,某科技公司退场,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
某科技公司追索工程款未果,2022 年起诉请求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支付工程款 500 余万元(含质量保证金 25 万余元)。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争议为结算金额 5% 的质量保证金应否继续扣留。本案工程非因承包人原因而停工多年,何时复工无法预见,某科技公司起诉时也已退场多年。在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质量保证金应自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 1 年后返还,不应无限期扣留。最终判决: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支付某科技公司包括质量保证金 25 万余元在内的工程款。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竣工后在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缺陷修复。工程中途停工但质量合格,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以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本案处理既明确了承包人对已完工部分承担法定保修责任,又遏制了实践中部分发包人滥用质量保证金规则变相拖欠工程款,对营造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有促进作用。
要点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
三、律师实务提示
《建工解释(二)》第十四条把这条规则条文化时多写了一个分支,官方案例里没有: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施工合同在承包人退场后解除的,从解除之日起算。所以先排一条时间线——退场在前、解除在后的,起算日是解除日;先解除后退场的,起算日是退场日。两者往往差着几个月,直接决定起诉时点和利息金额。
其次是比起算点更值钱的基数之争。该条写的是「以其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不是合同总价,也不是发包人单方认定的结算额;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的,同条第二款以「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实践中发包人常按合同总价的 5% 扣留,中途退场时这个数会远高于应得工程价款的 5%,差额部分本就不该扣。
第三是退场之日要有证据:退场纪要或者停工通知的双方签署件、施工现场与设备材料的移交清单、带时间戳的现场影像、监理或者发包人代表的签收记录。若对方不配合,《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第二款允许在退场前申请证据保全。最后是一条别踩的边界——质保金返还与保修责任是两件事,《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其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施工合同在承包人退场后解除的,从解除之日起算。
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其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裁判要点 | 它在程序里管什么 | 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
|---|---|---|
| 返还期限从退场之日起算 | 请求权到期时点,决定何时可以起诉主张 | 合同里那句「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工程停建时不再挡路 |
| 退场后才解除的,从解除之日起算 | 起算点的另一分支(第十四条第一款后段) | 先把退场日与解除日两个时点排出来,再定起算日 |
| 以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 | 扣留金额的上限 | 按合同总价 5% 扣留的,超出应得工程价款 5% 的部分可一并主张返还 |
| 合同无效且未完工的按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 | 无效合同情形下的基数(第十四条第二款) | 挂靠、无资质等无效情形下,基数换算口径不同 |
| 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 | 请求权成立要件 | 质量合格证明与工程量证据要同时备好 |
- 误解:合同写了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1 年返还,工程没竣工就永远不用还。 实际:官方要点是合同解除后承包人退场、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的,返还期限应当从退场之日起算,不应无限期扣留。
- 误解:质保金退回来了,保修责任也就结束了。 实际:官方典型意义明确承包人对已完工部分承担法定保修责任;《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另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 误解:质保金按合同总价的 5% 扣是行业惯例,只能认。 实际:《建工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写的是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中途退场时应得工程价款远低于合同总价,超出部分的扣留缺乏依据。
- ①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五《某科技公司诉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配套发布,2026 年 6 月 29 日,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11.html 。
- ②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
- ③ 本页引用:《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2026 年 3 月 17 日审判委员会第 1969 次会议通过,2026 年 6 月 30 日施行,现行有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现行有效。
-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发布的典型案例,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该案 2022 年起诉、裁判在解释施行前作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其说明新解释条文含义;《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解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后段关于退场后解除的起算点、第二款关于合同无效且未完工时的计算基数,为条文内容,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本页已分节标注。
-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