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有质量问题"是拖欠方最常用的挡箭牌,但它不是万能的。
- 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实际使用的,发包人一般不能仅凭事后主张的质量问题全额拒付。
- 主张质量缺陷的一方,通常要就缺陷存在及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 质量鉴定不是发包人的"免费拖延工具"——法院对鉴定必要性、范围有审查权。
- 质量合格也是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两个问题常常连在一起。
"你的工程有质量问题,钱先不付。"——催工程款时十有八九会听到这句话。它有时是真问题,更多时候是拖延、压价的借口。本文帮承包人厘清:质量抗辩什么时候成立、什么时候站不住、举证责任在谁、鉴定怎么应对。
一、先分清:是"拒付事由"还是"另案索赔"
质量问题在诉讼里有两种角色:一是发包人作为拒付/抗辩事由,主张"因为有质量问题所以不付或少付工程款";二是发包人作为反诉/另案主张,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或质量损失赔偿。二者的举证与处理不同——把它们混在一起,往往是发包人拖延的手法。
二、竣工验收合格:一道很高的门槛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
一旦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再以"质量问题"全额拒付,通常站不住脚——验收合格是发包人自己确认的质量状态。此后若真有隐蔽的质量缺陷,多属于保修范畴(修复或赔偿),而不是拒付全部工程款的理由。
三、已实际使用:发包人"用着还说不合格"
如果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就擅自使用工程,之后再以质量不合格主张权利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擅自使用造成的问题由发包人自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边用着、边说质量不行、边不给钱"——这种情形对发包人相当不利。
四、举证责任:谁主张质量缺陷,谁举证
主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要求拒付或赔偿的一方(通常是发包人),一般要就缺陷的存在、成因与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承包人不必自证"我的工程没有任何问题"——那是不可能完成的证明。发包人空口说"有问题"却拿不出证据、也不申请鉴定的,其抗辩难以成立。
五、质量鉴定:不是免费的拖延工具
发包人常以"要求鉴定"拖延诉讼。但:
- 是否需要鉴定、鉴定范围多大,由法院审查决定,不是当事人想鉴就鉴;
- 对已验收合格、已使用的工程,法院可不支持无端的全面质量鉴定;
- 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方预交,最终按责任分担——滥用鉴定可能自担成本。
六、2026新规:发包人主张修复费用,先得通知承包人修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十六条给质量修复设了一道前置程序:
-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修复后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停工、窝工等损失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本节第七部分的优先权分析相关;第十四条则把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改为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逐条见《建工解释二解读》。
七、质量与工程款、优先权连在一起
质量问题往往不是孤立的:工程质量合格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前提(见《优先受偿权全解》)。发包人拿质量说事,很多时候真正目的是拖延付款、削弱你的优先权。厘清质量问题的真伪与范围,是打通工程款的关键一步。保修责任、质保金返还也应一并厘清——质保金到期、无质量争议的,应予返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 竣工验收程序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支撑第二节竣工验收合格:一道很高的门槛与第三节已实际使用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 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及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支撑第一节"拒付事由"与"另案索赔"的区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 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支撑第一节另案索赔路径与第六节质量与工程款、优先权连在一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关于质量、验收、鉴定的相关规定 —— 支撑第四节举证责任、第五节质量鉴定与第六节质量对优先受偿权的影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支撑第二节验收程序与第四节质量缺陷认定的行政法规基础。
效力提示:条文原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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