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6 月 29 日随《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配套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官方文本整理 | 德载律所·建设工程部
- 案例名称:某建筑公司与某乡政府、某交通运输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四,随《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配套发布,2026 年 6 月 29 日
-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
- 裁判要点(官方案例标题):非因承包人原因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报告,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 相关法条:《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第十三条;另涉第十一条
- 为什么选它:政府投资项目里那句「以审计结果为准」,一拖三五年,钱压在账上动不了——本案给出了不再等下去的条件。
一、基本案情
某乡政府将桥梁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双方签订的《新建桥梁工程合同书》约定“变更增减工程量需按管理程序报经交通运输委审查批准,结算时可以作为调整依据”“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
工程 2020 年 5 月开工,施工过程中发生多项增量工程,某交通运输委对变更工程量长期未审查批准。2022 年 3 月,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022 年 4 月,某建筑公司向某乡政府提交资料请求审计并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审计结果无正当理由长期未作出。某乡政府以该工程未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2024 年 6 月某建筑公司起诉请求某乡政府支付工程价款 60 余万元及利息等。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审理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履行了施工义务并通过了竣工验收,某乡政府应当及时支付工程价款。虽然施工合同约定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但某交通运输委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审查批准,审计结果亦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如果继续机械地等待审计结果出具,明显不利于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诉讼中,某建筑公司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经审查鉴定意见最终判决:某乡政府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价款 60 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实践中,部分政府投资、财政资金项目当事人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有的工程存在审计结果长期无法作出以及“以审压款、以审拖款”的情形,致使承包人长期无法获得工程款。此种情况下,承包人申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处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履约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要点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
三、律师实务提示
《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把这条规则条文化的同时,给了一个官方案例里没有的硬时限:合理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综合工程规模和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是该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这意味着起算点不是竣工验收日,也不是催款日,而是「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所以第一个动作是把这次提交做出书面痕迹:加盖收文章的签收单;邮寄的要保留面单与内件清单,内件清单上逐项列明结算文件名称与份数;通过财政或者建设主管部门系统报送的,把提交回执与后台记录导出留存。没有这张纸,一年从哪天起算就成了争点。
第二件事是别只盯着「审计不出」这一种情形。同条第一款还写了另一种: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同样可以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要用这一条,需要把合同约定的计价口径与审计结论逐项做差异表——《建工解释(二)》第十一条已明确「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
第三是一条反向保护,合同里没有那句约定的人尤其要知道:同条第三款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但是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合理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综合工程规模和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是该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同条第三款 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裁判要点 | 它在程序里管什么 | 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
|---|---|---|
| 非因承包人原因审计未出具,可申请司法鉴定 | 鉴定申请的准许,突破以审计为准的约定 | 承包人:不必无限期等待即可起诉并申请鉴定 |
| 合理期限最长一年(第十三条第二款) | 等待义务的上限,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 | 把提交动作做成可举证的书面痕迹,是这一年的起点证据 |
| 审计结论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也可申请鉴定 | 第二种适用情形 | 做逐项差异表,把合同计价口径与审计结论并列比对 |
| 未约定以审计为准的,发包人不能反过来要求(第三款) | 抗辩排除 | 合同里没写这句的,发包人以未审计为由拒付站不住 |
| 已通过竣工验收、履行施工义务 | 付款义务的事实基础 | 竣工验收资料与交付凭证先备齐,再谈金额争议 |
- 误解:合同写了以审计结果为准,没出审计报告就只能一直等。 实际:官方要点是非因承包人原因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报告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把等待期限封顶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 误解:合同没约定以审计为准,发包人照样可以拿审计结论压价。 实际:《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未约定的,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误解:只要审计拖了很久,法院一定准许鉴定。 实际:条文的要件是「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承包人自己资料不全、迟迟不报送导致审计无法开展的,不满足这一要件——所以提交与催办的痕迹既是起算点证据,也是归责证据。
- ①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四《某建筑公司与某乡政府、某交通运输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配套发布,2026 年 6 月 29 日,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11.html 。
- ②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
- ③ 本页引用:《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2026 年 3 月 17 日审判委员会第 1969 次会议通过,2026 年 6 月 30 日施行,现行有效,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 。
-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发布的典型案例,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该案 2024 年 6 月起诉、裁判在解释施行前作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其说明新解释条文含义;《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解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一年上限、第三款的反向保护规则为条文内容,官方案例文本未涉及,本页已分节标注。
-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