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6 月 29 日随《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配套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官方文本整理 | 德载律所·建设工程部
- 案例名称:何某等与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二,随《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配套发布,2026 年 6 月 29 日
-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
- 裁判要点(官方案例标题):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请求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的,依法予以支持
- 相关法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三十条(官方裁判结果明确引述);《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第八条
- 为什么选它:分包单位早已是空壳,人还在工地上等钱——这笔工资到底能不能直接找总包要,答案关系到讨薪能不能落地。
一、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系某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工程公司系该工程项目中园林工程的分包单位。该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某建设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一直未进行结算。
某工程公司招用何某等人在工地施工。工资欠条显示某工程公司尚欠何某等人工资 13 万余元。
何某等人起诉请求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支付工资 13 万余元及利息。
二、裁判要旨(官方原文)
审理法院认为,分包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招用的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拖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何某等人以工资欠条提起诉讼,不涉及其他争议,某工程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某建设公司应对何某等人的工资先行清偿,清偿后可依法追偿。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某工程公司支付何某等人工资 13 万余元及利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关乎农民工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底线,是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判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打通农民工欠薪维权全链条,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要点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仅作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
三、律师实务提示
2026 年 6 月 30 日之后,工地上要钱的路分成了两条,走错一条就得重来。《建工解释(二)》第六条已经关闭了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一方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直接主张折价补偿款的通道;但《建工解释(二)》第八条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工资清偿规定直接接进了民事裁判,工资这条线不受影响。所以第一个动作是拆诉请:以农民工本人的名义、只主张工资,不把工程款、结算争议、停窝工损失掺进同一个案子——官方裁判结果里那句「以工资欠条提起诉讼,不涉及其他争议」,正是这个意思。
第二个动作是把证据凑到工资的形状。四样东西:工资欠条或者结算确认单;实名制花名册与考勤记录;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工资专用账户的代发凭证。凭证越像劳动报酬、越不像工程结算,路径就越稳。
第三是被告名单能不能再加一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解决的是总包与分包;如果拖欠的根子在业主没按约拨款,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程被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存在挂靠的,同条例第三十六条另行指定清偿主体。这两条官方案例没有用到,但在总包同样没有支付能力时值得先核对适用条件。
四、把要点落到你的处境
《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第八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请求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拖欠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裁判要点 | 它在程序里管什么 | 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
|---|---|---|
| 总包对分包所欠工资先行清偿 | 被告适格与责任承担方式 | 分包是空壳时,把总包一并列为被告,不必等分包有钱 |
| 清偿后总包可依法追偿 | 内部追偿关系,不影响对外清偿 | 总包:先赔后追,追偿证据(代付凭证、签收记录)当场就要留 |
| 以工资欠条起诉、不涉及其他争议 | 诉讼请求的范围与审理复杂度 | 工资与工程款分案主张,避免被并入结算争议长期拖延 |
| 解释二第八条把条例接入民事裁判 | 请求权基础的法律依据 | 起诉状援引条例条文即可,无需先走行政投诉程序 |
- 误解:2026 年新解释关掉了实际施工人告发包人的路,讨薪也一起被关了。 实际:《建工解释(二)》第六条限制的是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一方主张折价补偿款;第八条明确支持农民工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请求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拖欠工资。
- 误解:总包和分包还没结算,工资就要等结算完再说。 实际:官方案例的事实即是总包与分包「一直未进行结算」,法院仍判令总包先行清偿;先行清偿与内部结算是两件事。
- 误解:包工头把整个班组的钱打包起诉,效果一样。 实际:《建工解释(二)》第八条的请求权人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以个人名义打包主张劳务分包款的,性质上是工程款请求,要回到第六条的限制里判断。
- ①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二《何某等与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等合同纠纷案》,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配套发布,2026 年 6 月 29 日,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11.html 。
- ② 生效裁判: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
- ③ 本页引用:《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2026 年 6 月 30 日施行,现行有效,第六条、第八条,官方页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2020 年 5 月 1 日施行,现行有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官方页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1/07/content_5467278.htm 。
-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发布的典型案例,供审判参考,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该案为解释施行前作出的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以其说明新解释条文含义;《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解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页第三节所引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为官方案例文本未使用的另两条清偿路径,仅作实务提示。
- 本页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