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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判,债权人就怎么拿回钱——破产清收案例与裁判规则库

德载律所·破产与重整部最后核校:2026-08
关于本页:本页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权威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类指导性案例,逐件标注真实案号、裁判要点与官方来源,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因此它们是判断"我这类情形法院会怎么处理"最硬的依据。第二部分是裁判规则,梳理破产程序中反复出现、且对债权人受偿至关重要的规则,每条标注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依据。两部分均源自现行有效的法律与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文本,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个案的案号、要旨以官方发布原文为准,落到个案还需结合证据判断。本栏目一律站在债权人一侧

下面按对债权人受偿的影响排序——决定"能不能把钱追回来、能不能优先、能拿多少"的内容排在前面。想看整体打法的,去以破产促清收;想查条文原文的,去破产法规库

权威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五件)

下列五件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页内逐件载明案例编号、承办法院与生效裁判案号,并附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原文链接。选案标准只有一个:对债权人拿回钱最有用。其中指导案例214号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所在法院)审理,与本地企业客户的实际处境最贴近。

案例页案例编号生效裁判案号债权人为什么要看
清算转重整与共益债务
上海某某港实业公司案
指导案例214号(2019)沪03破320号之六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已经按清算受理的案子还能不能回头做重整;管理人垫付的钱凭什么排在我前面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江苏省纺织进出口六公司案
指导案例163号(2017)苏01破1、6、7、8、9、10号及之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欠钱的壳空了、资产在旁边那几家:合并的三个条件与合并后的债权变化
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与听证
重庆金江印染、川江针纺案
指导案例165号(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四至之六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合并由谁申请、法院看哪四个因素、债权人在听证会上该说什么
核心资产保值与投资人试生产
江苏苏醇酒业及关联公司案
指导案例164号(2018)苏0324破1号及之四、之一
睢宁县人民法院
重整期间许可证脱审、设备贬损,清偿来源正在失血时怎么监督
清偿被撤销后的救济
台州德力奥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指导案例151号(2018)浙10民撤2号/(2019)浙民终330号/(2020)最高法民申2033号钱早就还了、管理人却来撤销:被牵连的担保人还有没有救济通道

上列案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页已注明官方来源链接;本所在各页中的"对债权人的启示"部分已单独标注,与官方发布内容分列。

专题裁判规则页

下列四个专题把本页的对应条目展开为完整的规则拆解,逐条附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依据、客户场景与动作清单。

专题解决的问题主要依据
债权申报逾期的裁判规则申报期怎么算、逾期还能不能补报、补报要付什么代价、重整中漏报的后果破产法§45、§47、§56、§92+司解三§6—§9
别除权行使与担保物处置优先受偿的范围与顺位、担保物能不能取回、重整期间的暂停与恢复破产法§109、§110、§75、§132+民法典§389、§413、§414
重整计划对债权人清偿的约束分组表决门槛、强制批准的法定条件、批准后对谁有约束力破产法§82、§84、§86、§87、§92—§94
管理人行为的监督与异议对管理人不满时的五条法定通道及各自的期限破产法§23、§27、§61、§64、§67—§69、§130

裁判规则总览

#破产清收场景核心裁判规则主要依据
01债务人破产前转移、贱卖、偏还"自己人"受理前一年/六个月内的可撤销行为,撤销并追回破产法§31、§32、§34
02公司没钱、股东认缴未实缴或抽逃出资加速到期、追缴出资,协助抽逃者担责破产法§35+司解二§20
03集团化逃债、换壳继续经营人格高度混同时审慎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破产审判纪要(法〔2018〕53号)
04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别除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转普通债权破产法§109、§110
05债务人进入重整,我有担保重整期间担保权原则暂停行使,贬损可请求恢复破产法§75(要点)
06担保物清偿、经执行的清偿被要求撤销这几类偏颇清偿一般撤不掉(有例外)司解二§14、§15、§16
07我既欠债务人钱、又是它的债权人受理前债权可抵销,受理后取得债权等不得抵销破产法§40+司解二§44
08债权申报晚了可最后分配前补报,但此前已分配不再补破产法§56
09管理人少认、错认我的债权核查后十五日内提债权确认之诉破产法§58+司解三§8
10债权人会议决议损害我的利益决议作出起十五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破产法§64(要点)

01 · 破产前转移资产:撤销并追回

场景: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无偿转让、明显低价甩卖财产,或在受理前六个月内偏偏还给"自己人" | 对债权人价值:★★★(决定可分配财产池的大小)

裁判规则:受理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为无担保债务补设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也可撤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因可撤销、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撤销窗口从受理日往前倒算——申请越晚,落在窗口外的越多。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司法解释(二)第九至十六条。条文见撤销权页 → 实操见《破产撤销权与追回》

规则依据:现行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二);个案以官方发布裁判为准。

02 · 股东没实缴:出资加速到期、追缴到底

场景:债务人公司账上没钱,但股东认缴了大额注册资本还没实缴,或曾抽逃出资 | 对债权人价值:★★★

裁判规则:受理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其缴纳所认缴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出资人以"认缴期未届至"或"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不获支持。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也要就出资违反或抽逃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条文见司解二关键条文 →

规则依据:现行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二)第20条;个案以官方发布裁判为准。

03 · 集团逃债:审慎适用实质合并破产

场景:债务人"死一个壳、活一个团",资产装进关联公司、账目难以区分 | 对债权人价值:★★★

裁判规则:以法人人格独立、破产隔离为原则,实质合并为例外。关联企业成员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法院可例外适用实质合并,把混同的关联成员并成一个资产池统一分配。适用门槛高,债权人一侧的功课是把"人、钱、物三条线"混同证据证到位。

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规定。纪要要点 → 策略见《实质合并破产中的债权人策略》

权威案例:重整场景见指导案例163号,清算场景的申请主体、听证与四项考量因素见指导案例165号

规则依据:现行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3号、165号;实质合并审慎适用,个案以官方发布裁判为准。

04 · 有抵押担保:别除优先,不足转普通

场景:你的债权有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抵押、质押担保 | 对债权人价值:★★★

裁判规则: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就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担保物变价后不足清偿的部分,转为普通债权继续参与分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所以申报时既要就担保物主张别除权,又要为不足部分保留普通债权资格。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条文见申报页别除权部分 → 实务见担保与对赌债权处理

规则依据:现行企业破产法§109、§110;前提是担保权合法有效、抵押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个案以官方发布裁判为准。

05 · 债务人重整:担保权暂停行使

场景:债务人进入重整,你是有担保的债权人 | 对债权人价值:★★☆

裁判规则(要点):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有担保的债权人不能像执行程序里那样直接处置担保物;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重整计划对担保债权的清偿安排,须经担保债权组表决,并受"清算价值保障"等底线约束。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及第八章重整相关条文(要点)。条文见重整页 →

规则依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第八章(本条为要点归纳,条号以官方发布为准);个案以官方发布裁判为准。

06 · 偏颇清偿撤销的例外:这几类撤不掉

场景:管理人要撤销债务人破产前对某债权人的清偿 | 对债权人价值:★★☆(受让方/被清偿方的抗辩点)

裁判规则:并非所有个别清偿都能撤销。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受清偿(担保财产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清偿(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除外)、为维系基本生产支付的水电费、支付劳动报酬与人身损害赔偿金等,管理人依第三十二条请求撤销的,一般不予支持

依据: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条文见司解二关键条文 →

规则依据:现行司法解释(二);个案以官方发布裁判为准。

07 · 破产抵销的边界:不是想抵就能抵

场景:你既欠债务人的钱,又是债务人的债权人,想主张抵销 | 对债权人价值:★★☆

裁判规则(要点):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有例外——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事实后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等,不得抵销。受理前六个月内的恶意抵销,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可诉请无效。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要点);司法解释(二)第四十四条。条文见司解二关键条文 →

规则依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第40条(要点归纳)及司法解释(二)第44条;个案以官方发布裁判为准。

08 · 债权申报逾期:补报不追补分配

场景:你错过了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 | 对债权人价值:★★☆

裁判规则:在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为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所以"能赶在期内就绝不拖到补报"。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条文见债权申报页 →

规则依据:现行企业破产法§56;个案以官方发布裁判为准。

09 · 债权被少认、错认:十五日内提确认之诉

场景: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把你的债权少认、错判担保或顺位 | 对债权人价值:★★☆

裁判规则: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不服,或管理人不予解释调整的,异议人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予确认。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八条。条文见司解三关键条文 →

规则依据:现行企业破产法§58及司法解释(三);个案以官方发布裁判为准。

10 · 决议损害你的利益:十五日内请求撤销

场景: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你的利益 | 对债权人价值:★★☆

裁判规则(要点):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决议不是"多数说了算就没辙",违法损害利益的有十五天撤销窗口。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要点)。相关问答 →

规则依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第64条(本条为要点归纳,措辞以官方发布为准);个案以官方发布裁判为准。

依据与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14号、163号、164号、165号、151号(破产与重整领域)—— 支撑本页"权威案例"一节的案例名称、案例编号与生效裁判案号。各案的裁判要点、案情与官方来源链接见各案例页;指导性案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案例发布总入口: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公布、2007年6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 支撑"裁判规则总览"第01、02、04、05、07、08、09、10条及对应各节的条文依据。条文原文见破产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 支撑第02、06、07、09条及第08、09条的程序期限。本站要点收录见司法解释(二)关键条文司法解释(三)关键条文
  4.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 支撑第03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政策依据。本站要点收录见纪要要点页

效力与时点提示:标注"要点"的条目未逐条复现法条原文,条号与措辞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个案裁判以人民法院公布的文本为准,落地需结合证据与最新法律状态判断。

本页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与公开案例整理,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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