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相关条文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通过 / 施行: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效力层级:法律
官方来源: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日期:2026-07-18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通过 / 施行: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效力层级:法律
官方来源: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日期:2026-07-18
关于本页体例:重整一章条文繁复、款项较多,本页以要点与关键条文形式呈现债权人最需要理解的规则,未逐条复现全文;涉及具体条号与款项之处均以「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标注,具体请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的现行文本为准。
重整里,债权人该看懂的几件事
- 重整不是债务人的"免死金牌",而是一条可能带来比清算更高清偿、但要权衡回款时间的路径。
- 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原则上暂停行使——有担保的债权人别以为进了重整就能立刻处置担保物。
- 重整计划靠分组表决:债权按担保、职工、税款、普通等分组,各组分别表决。
- 即使你所在的组投了反对票,也可能被"强裁"通过——但法律给未通过组设了保护底线。
- 重整计划一经批准,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债务人不执行的,法院可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破产。
一、重整的启动(要点)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出资人也可申请重整(重整申请与裁定,见第70条、第71条)。法院裁定重整的,进入重整期间。(条号与出资比例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二、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关键要点)
第七十五条(要点):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本条为要点归纳,具体表述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这一条对有担保的债权人很关键:进入重整后不能像执行程序里那样直接申请处置担保物,但担保物面临贬损、灭失风险时,法律留了"恢复行使"的救济口子。重整期间债务人也可以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自行管理,DIP)。
三、重整计划的表决(关键要点)
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要点:一般为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长三个月)。表决时债权人按类别分组进行:
| 表决分组(要点) | 典型内容 |
|---|---|
| 担保债权组 |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
| 职工债权组 | 所欠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等 |
| 税款债权组 | 所欠税款 |
| 普通债权组 | 普通破产债权(小额债权可另分组,视各案而定) |
通过标准(要点):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该组视为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比例与分组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四、强制批准("强裁")与约束力(关键要点)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可以应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申请强制批准(俗称"强裁")。法律为未通过组设有保护底线——如对该组债权的清偿不低于其在破产清算中的预期清偿("清算价值保障"要点)、公平对待同一顺序债权、担保债权就担保物全额受偿等。(强制批准的具体条件以第87条等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重整计划经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可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要点:第92条、第93条)。
债权人一侧的用法:重整里,债权人影响结果的抓手是表决权与分组:在自己所在的组集结力量、对清偿方案与出资人权益调整提出意见、盯住"清算价值保障"这条底线。担保债权人尤其要关注担保物估值与暂停行使的风险。是否支持重整、如何在表决中争取更优方案,值得逐案做专业测算。
核查声明:本页为《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的要点与关键条文归纳,未逐条复现全文;所涉期限(六个月+三个月)、表决分组、三分之二表决比例、强制批准条件、约束力等均为要点表述,条号与具体款项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的现行文本为准。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