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通过 / 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效力层级:法律
官方来源: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
入库核对日期:2026-07-18
- 不申报,程序里就没有你。法院受理破产后会确定申报期限,债权人必须在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申报期限有下限也有上限:自受理公告之日起最短 30 日、最长 3 个月(第45条)。
- 报晚了要付代价:逾期可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第56条)。
- 报什么很关键:金额、有无财产担保都要书面说明并附证据,有担保的要主张别除权(第49条)。
- 申报是入场券,会议是话语权:依法申报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成员,有表决权(第59条)。
第七章 债权申报(关键条文摘录)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要点)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本条为要点归纳,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另据本条,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依法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示公示,具体以官方文本为准)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另据本条,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具体以官方文本为准)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另据本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以官方文本为准)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另据本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相关事项无表决权,具体以官方文本为准)
别除权与清偿顺序:受偿多少取决于顺位
申报之后能拿到多少,很大程度取决于顺位。以下三条决定了有担保债权的优先地位、不足部分的去向,以及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关键条文摘录)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本条尚有关于同一顺序不足清偿按比例分配、企业董监高工资计算等款项,具体以官方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