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名称: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4号(2021年发布)
- 生效裁判: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4破1号民事裁定(2018年6月25日,实质合并破产重整);(2018)苏0324破1号之四决定书(2019年7月5日,准许投资人试生产);(2018)苏0324破1号之一裁定(2019年12月2日,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预留两个月监督期)
- 关键词:民事/破产重整/实质合并破产/投资人试生产/利益衡平/监督
-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 为什么选它:债权人最容易忽略的一段时间,是受理之后、计划批准之前的那几个月甚至几年。这段时间里资产在无声贬值——设备生锈、职工流失、许可证脱审。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就重整期间怎么把清偿来源保住作出的示范,并且明确写入了债权人的监督权。
破产重整常被理解成一场关于钱的谈判:投资人出多少、债权人让多少。但在谈判开始之前,先要有一样东西值得谈。本案里那样东西是一张酒精生产许可证——它是当地唯一的一张,一旦脱审灭失,谈判桌本身就消失了。
一、案情脉络
1. 三家企业与一张牌照。苏醇公司是睢宁县唯一拥有酒精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苏醇公司与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瑞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关联企业因经营混乱导致资金链断裂,资产负债率达365.57%。
2. 程序时间线。2017年12月申请破产重整;2018年1月受理;2018年6月25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24破1号民事裁定,裁定三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3. 重整期间暴露的问题。重整期间,投资人徐州常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指出:苏醇公司停产多年,酒精生产许可证脱审面临灭失,同时存在职工流失、设备贬损等风险。也就是说,这家企业的重整价值正在一条明确的下行曲线上。
4. 管理人的处置。管理人据此提出由投资人先期投入资金进行试生产的方案,并向法院提出申请。2019年7月5日,法院作出(2018)苏0324破1号之四决定书,准许投资人进行试生产。
5. 结果。2019年11月30日、12月1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12月2日,法院作出(2018)苏0324破1号之一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预留两个月监督期。
二、裁判要点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破产企业面临生产许可证等核心优质资产灭失、机器设备闲置贬损等风险,投资人亦希望通过试生产全面了解企业经营实力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投资人先行投入部分资金进行试生产。破产企业核心资产的存续直接影响到破产重整目的实现,管理人的申请有利于恢复破产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该试生产申请符合破产保护理念,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准许。同时,投资人试生产在获得准许后,应接受人民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监督,以公平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要点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对其作了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
三、法院准许试生产的三个理由
官方发布文本载明,法院认为试生产具有必要性、利益衡平性和法律合理性。三个理由各自对应债权人关心的一个问题。
| 理由 | 法院的说理(依官方发布文本) | 债权人关心的问题 |
|---|---|---|
| 必要性 | 许可证灭失将导致企业核心资产消亡 | 不做,我的清偿来源会不会归零 |
| 利益衡平 | 各方债权债务关系不产生冲突 | 做了,会不会有人趁机插队或掏空 |
| 法律合理性 | 破产法的拯救功能需要创新思维,但应接受监督 | 这么做有没有法律依据、谁来看着 |
四、对债权人的启示
启示一:先问一句“这家企业最值钱的是什么”,再谈清偿率。本案里最值钱的不是厂房也不是设备,是那张全县唯一的许可证。类似的“单点资产”在各行各业都有:药品生产许可、危化品经营资质、特许经营权、排污指标、独家代理权、成建制的技术团队。这些资产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与企业的“活着”状态绑定,一旦程序拖到资质脱审,就再也换不回钱。债权人在受理初期就该把这个清单问清楚。
启示二:重整期间不是空窗期,是清偿来源的失血期。从受理到计划批准,本案走了约一年半。这段时间里,停产、脱审、设备贬损、职工流失都在同时发生。债权人如果把这段时间当作“等消息”,等到的往往是一个已经缩水的资产池。正确的姿态是把它当作监督期。
启示三:对“投资人提前进场”,先看三件事再表态。让投资人在计划批准前就投钱、开工,债权人的第一反应通常是警惕——凭什么让一个还没定下来的人先动资产。本案给出的判断框架是必要性、利益衡平、可监督性。落到债权人一侧可以问三个具体问题:①不做的后果是什么,有没有量化;②投入的资金与产出的归属怎么记账,是否与破产财产严格区分;③监督由谁执行、频率如何、债权人能否要求书面报告。三个问题有清楚答案的,支持;答不上来的,在债权人会议上追问。
启示四:把“监督”落成可执行的动作。裁判要点写了债权人有监督权,但权利不会自动兑现。可行的做法是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提出:定期报告试生产的产量、销售、资金流向;试生产期间的收支单独建账;重大处分事项事先告知。这些要求写进债权人会议决议,比事后追责有用得多。
启示五:注意本案同时也是一件实质合并案。三家关联企业被裁定实质合并重整,说明“核心资产在一家、债务在另一家”的结构在本案中同样存在。遇到集团化债务人时,资产保值与实质合并两条线要一起看——合并解决“钱在哪儿”,保值解决“钱还在不在”。合并的条件见实质合并破产重整与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与听证。
启示六:监督期不等于程序结束。本案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时预留了两个月监督期。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在这段时间仍受监督,债权人如发现执行偏离计划,此时提出比事后主张更有效。
五、动作清单
| 阶段 | 该做的事 | 为什么 |
|---|---|---|
| 受理后一个月内 | 列出债务人的“单点资产”清单:许可证、资质、特许权、指标、独家权利,并核对各自的有效期与年审时点 | 本案的核心风险就是许可证脱审 |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要求管理人说明这些资产的维系方案、费用来源与时限 | 把风险摆到有记录的场合 |
| 重整期间 | 争取进入债权人委员会;未进入的,通过委员会提出书面质询 | 监督权要有执行通道才有意义 |
| 投资人提前进场时 | 问必要性量化、资金与财产的隔离记账、监督机制三件事 | 指导案例164号裁判要点及法院三点说理 |
| 表决重整计划前 | 核算本组受偿率,并比对清算价值 | 表决是唯一有法律效力的表态 |
| 计划批准后的监督期 | 跟踪执行进度,发现偏离及时通过管理人与法院提出 | 本案预留了两个月监督期 |
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门槛与强制批准条件,见重整计划对债权人清偿的约束;对管理人处置行为有异议时的五条法定通道,见管理人行为的监督与异议;清算程序中同类保值问题的处理,见清算转重整与共益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4号《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本页第一节案情脉络、第二节裁判要点(逐字)、第三节法院说理的全部事实、数字与表述均出自该发布文本。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4破1号民事裁定(2018年6月25日,实质合并破产重整)、(2018)苏0324破1号之四决定书(2019年7月5日,准许投资人试生产)、(2018)苏0324破1号之一裁定(2019年12月2日,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预留两个月监督期)—— 该指导案例的生效裁判,支撑第一节程序时间线与第四节启示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公布、2007年6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 该指导案例载明的相关法条,支撑第三节法律合理性的说明。
效力与时点提示:指导性案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本页所引裁判要点、案情、数字与案号均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未复现裁判文书全文。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与公开案例解读,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第四节“对债权人的启示”与第五节动作清单为本所解读,已与官方发布内容分节标注。
延伸阅读:破产裁判规则与案例总览 · 以破产促清收 ·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