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3号

一个壳倒下、一群壳还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德载律所·破产与重整部最后核校:2026-08
案 例 索 引
  • 案例名称: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3号(2021年发布,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一批指导性案例)
  • 生效裁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破1、6、7、8、9、10号民事裁定(2017年9月29日,准予合并重整);(2017)苏01破1、6、7、8、9、10号之二民事裁定(2017年12月8日,批准合并重整计划、终止合并重整程序)
  • 关键词:民事/破产重整/实质合并破产/关联企业/债转股/预表决
  •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
  • 为什么选它:债权人在集团化债务人面前最常见的困境是——欠钱的那家壳空了,资产在旁边那几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实质合并破产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把“为什么可以合并”“合并后债权怎么算”“重整计划怎么设计才通得过”三件事讲得最完整的一件。

关联企业逃债在实务里几乎有固定套路:一家出面签合同、担保、欠钱,资产与利润通过关联交易挪到兄弟公司,出事时把签字那家推进破产。债权人拿到的是一个空壳的清偿率,真正的资产在别处。实质合并破产是应对这一套路的制度出口——它把混同的关联成员并成一个资产池统一分配。但它是例外,不是常态,门槛在哪里,本案给出了答案。

一、案情脉络

说明:本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的指导案例163号文本整理,为便于阅读作了结构化编排,事实与数字未作改动;官方全文见文末来源[1]。

1. 主体结构。省纺织进出口公司注册资本5500万元,其中省纺织集团持股60.71%;其五家子公司注册资本各为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在五家子公司中均持股51%。六家公司同属江苏省纺织及外贸行业。

2. 混同的四条线。官方发布文本载明的混同表现集中在四处:

混同类型具体表现(依官方发布文本)
场所与人员除一家公司外,其余五家登记于同一地址;法定代表人互相交叉任职
财务财务人员共用,会计核算统一,付款审批人相同
业务业务安排由母公司统筹,各公司业务高度交叉
债权债务存在大量关联债务与关联担保

3. 程序时间线。2017年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省纺织进出口公司破产重整案;同年6月起陆续受理该公司对其五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8月11日,管理人以六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为由申请实质合并重整;9月29日,法院裁定准予五家子公司与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合并重整;12月8日,法院裁定批准合并重整计划、终止合并重整程序。

4. 重整方案的三个设计。官方发布文本载明:一是资产注入,苏豪控股、省纺织集团等投资方以优质资产增资近12亿元,保留全体职工并引入职工股权;二是复合清偿,采用现金加债转股的方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现金清偿,普通债权采用部分现金加部分股权置换,省纺织集团所持股份用于置换债权人债权;三是预表决,在正式表决前,管理人就债转股的必要性、可行性向债权人预先说明,债权人书面发表意见,据此完善计划草案。

5. 表决结果。有财产担保债权组100%赞同,普通债权组93.6%表决通过,出资人组100%通过。

二、裁判要点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该指导案例“裁判要点”三项的要点表述,其中引号内文字为官方发布文本原句,逐字全文见文末来源[1]:

1. 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必要性与正当性。以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仅当“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

2. 实质合并破产后,各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财产统一处理,债权人作为整体按法定顺位公平受偿。合并重整后各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且人民法院审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继续存续。

3. 合并重整中,重整计划应综合考虑资产优势、债权人清偿比例、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因素,可以灵活设计现金加债转股等清偿方案,并通过预表决征求债权人意见、完善方案

要点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对分项作了归纳与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逐字原文请见来源[1]链接。

三、合并的三个条件,逐条拆给债权人看

要点一里的三个条件是并列的,缺一不可。债权人要推动合并,功课就落在这三格里。

条件法院看什么债权人该证什么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各成员是否还保有独立的组织架构、独立财务体系、可区分的业务与收益人、财、物三条线的混同证据:同一办公地、交叉任职、共用财务与审批人、业务收益无法区分
区分财产成本过高把混在一起的资产与债务拆开算,代价是否已经超过拆开所带来的收益账目交叉的规模、关联交易的笔数与年限、审计能否得出可靠结论
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单独清算或重整会不会造成同类债权人之间的清偿率畸轻畸重本案的说理很直白:单独重整会使利益输入企业的普通债权人获得额外清偿,利益输出企业的普通债权人遭受损失
与司法政策的衔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就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设有专门规定,与本案要点方向一致——以人格独立、破产隔离为原则,实质合并为例外。条文见纪要要点页

四、合并之后,你的债权会发生什么

这是债权人在推动合并前必须先算清楚的一笔账。合并不是单纯的利好,它同时改变了分子和分母。

变化对你的影响
各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集团内部互欠、互保形成的债权同时消失。如果你的债权本身是内部关联债权,它在合并后不再单独存在
财产统一处理、统一分配分母变大(全部成员的债权人一起排队),分子也变大(全部成员的财产并入一个池)。净效果取决于你原来在哪家——在空壳那家的债权人通常受益,在资产殷实那家的债权人可能被稀释
债权人作为整体按法定顺位受偿顺位规则不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的仍就担保物别除受偿
合并重整后企业原则上并为一个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法院审查确有必要的,可准许部分主体继续存续——这一点在重整计划里是可以谈的

五、对债权人的启示

本节为德载律所破产与重整部的解读,不属于指导案例官方发布内容。

启示一:合并申请不是只有管理人才能推动。本案的申请人是管理人,但推动力往往来自债权人一侧——债权人掌握的关联交易线索、往来账目、同一批业务员和同一个收款账户,常常比管理人接管到的账册更早显形。把混同证据整理成一份可提交的材料,是债权人在这类案件里性价比最高的一次投入。

启示二:先算账,再决定要不要合并。合并对债权人不是普遍利好。判断方法很简单:你的债务人是资产流出方还是流入方。签合同、欠款的那家是被掏空的一方,合并通常提高你的清偿率;如果你恰好是那家资产殷实的公司的债权人,合并意味着被摊薄。这个账要在表态之前算完。

启示三:预表决是一个应当主动用的机制。本案里,管理人在正式表决前就债转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向债权人预先说明、收集书面意见,再据此完善计划草案。对债权人而言,预表决阶段的意见比正式表决时的一票更有塑形力——正式表决只能说是或否,预表决可以说“改成什么样我才投是”。遇到管理人未安排预表决的案子,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这一诉求。

启示四:债转股要看三样东西,不要只看比例。用股权置换债权,账面清偿率可以做得很好看。真正决定这笔股权值多少的是:注入资产的质地(本案是投资方注入近12亿元优质资产)、股权的退出通道与时限、以及重整后主体的治理结构。三样里缺任何一样,账面清偿率都只是纸面数字。

启示五:93.6%这个数字提醒的是分组博弈的现实。普通债权组以93.6%通过,意味着仍有相当一部分债权额投了反对或弃权,但计划照样生效并对全体同组债权人产生约束。在破产程序里,沉默与反对的经济后果是一样的——决定命运的是所在组的合计表决结果,不是你个人的态度。分组表决门槛与强制批准的条件,见重整计划对债权人清偿的约束

六、动作清单

阶段该做的事依据/来源
发现债务人集团化梳理关联方名单:同一注册地、交叉任职的法定代表人与高管、同一收款账户、同一业务联系人本案混同四条线
申报债权时对集团内每一个可能负有责任的主体分别申报或保留请求权,不要只报签字那一家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等
核查阶段查阅债权表与申报登记册,看关联债权与关联担保的规模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提出合并诉求时围绕三个条件组织证据:人格高度混同、区分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公平清偿指导案例163号裁判要点一
预表决阶段就清偿方式、债转股比例、股权退出安排提出书面意见指导案例163号裁判要点三
正式表决前比对清算价值与本组受偿率,确认自己在哪一组、该组通过的可能性破产法第八章

同一制度在清算场景下的适用条件与听证程序,见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与听证;重整期间核心资产的保值问题,见投资人试生产与核心资产保值

依据与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本页第一节案情脉络、第二节裁判要点、第三至四节的规则说明,全部事实、数字与要点表述均出自该发布文本。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2.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破1、6、7、8、9、10号民事裁定(2017年9月29日,准予合并重整)及(2017)苏01破1、6、7、8、9、10号之二民事裁定(2017年12月8日,批准合并重整计划、终止程序)—— 该指导案例的生效裁判,支撑第一节程序时间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公布、2007年6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第一条、第二条 —— 该指导案例载明的相关法条,支撑第三节合并条件的法律基础。
  4.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规定 —— 支撑第三节末段与本案要点的司法政策衔接。本站要点收录见纪要要点页

效力与时点提示:指导性案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本页第二节为裁判要点的分项归纳,引号内为官方发布文本原句,逐字全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为准;本页未复现裁判文书全文。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与公开案例解读,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第五节“对债权人的启示”与第六节动作清单为本所解读,已与官方发布内容分节标注。

延伸阅读:实质合并破产中的债权人策略 · 破产裁判规则与案例总览 · 破产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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