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页体例:本页对两部程序性规范作要点归纳,未逐条复现全文;条号与具体表述均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若需引用具体条文,请以下方官方来源公布的现行文本为准。
一、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能不能申请它破产
规范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文号:法释〔2011〕22号 | 施行: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效力层级:司法解释 | 官方来源:court.gov.cn
文号:法释〔2011〕22号 | 施行: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效力层级:司法解释 | 官方来源:court.gov.cn
这部司解主要解决破产原因的认定与申请受理的审查——也就是债权人最关心的"我能不能申请欠款方破产、法院会不会受理"。要点如下(以官方文本为准):
- 破产原因的构成: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构成破产原因(对应《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要点: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一般即可认定"不能清偿",而不要求债权人先穷尽执行。
-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要点: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无法清偿、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等情形,可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对债权人申请的意义: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无需自证债务人资产不足;债务人若主张自己未达到破产界限,应负相应举证责任。生效判决未获履行、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常是债权人现成的申请抓手。
一句话:债权人申请门槛,比很多人以为的低。
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集团逃债怎么破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但对破产审判有重要指导作用。对债权人一侧最关键的,是它确立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规则。要点如下(以官方文本为准):
- 以法人人格独立、破产隔离为原则,实质合并为例外:关联企业成员原则上应分别进行破产,只有在符合严格条件时才例外适用实质合并。
- 实质合并的核心判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可以适用实质合并。
- 混同的判断维度(要点):人员、业务、财务的交叉混同,尤其是资金与财产的混同、账目难以区分,是判断的重点——这正是债权人一侧要重点固定的"人、钱、物三条线"证据。
- 程序保障:是否合并由法院审慎审查,一般要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合并裁定不服的,法律留有相应的复议 / 救济通道。
- 其他导向:纪要还就预重整、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执转破")、破产程序简化等作了指引,鼓励在正式重整前先行庭外协商、提高破产程序效率。
债权人一侧的用法:面对"死一个壳、活一个团"的集团逃债,实质合并是把可分配家底从"空壳"变回"集团"的利器,但门槛高、适用严。债权人的核心功课是把混同证据证到位;证据不足时,还有程序合并、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撤销权等替代路径。详见研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的债权人策略》。
核查声明:本页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法释〔2011〕22号,2011-09-26起施行)与《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的要点归纳,未逐条复现全文;破产原因认定、实质合并适用条件等均为要点表述,条号与具体措辞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现行文本为准。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