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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走到一半,发现企业还有救——破产清算转重整与共益债务的优先清偿

德载律所·破产与重整部最后核校:2026-08
案 例 索 引
  • 案例名称: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
  •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10月20日讨论通过,2023年11月21日发布)
  • 生效裁判: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破320号之六民事裁定(2022年8月10日作出)
  • 关键词:民事/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污染治理/共益债务
  •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为什么选它:这是本栏目所在地——上海破产法庭办理并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指导性案例的破产案件,程序走向与本地债权人日常遇到的情形高度一致;它同时回答了债权人最关心的两个问题:已经进入清算的案子还能不能回头做重整,以及管理人花的那笔钱凭什么排在我前面

破产程序里有一类被债权人严重低估的转折:案子已经按清算受理了,但债务人手上还握着某种拆开卖就一文不值、整体保住却很值钱的东西——一张许可证、一段岸线、一条资质链。清算是把它拆开卖,重整是把它整体救活再卖。两条路对应的清偿率往往差出一截。指导案例214号讲的就是这个转折怎么发生、代价由谁先付。

一、案情脉络

说明:本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的指导案例214号文本整理,为便于阅读作了结构化编排,事实与数字未作改动;官方全文见文末来源[1]。

1. 企业与资产。上海某港公司主营码头租赁、仓储等业务,厂区毗邻长江口。它手上真正值钱的不是设备,而是岸线使用许可、港口经营许可等资质,年货物吞吐量约200万吨。这类资产的特点是:在企业活着的时候是牌照,在企业死掉之后什么都不是

2. 程序起点。2019年11月,该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3. 中途发现的问题。管理人接管后发现,码头的污水处理与扬尘治理严重不足,环保部门已下达整改通知,整改不到位将面临许可证被吊销的风险。也就是说,这个案子里最值钱的那部分资产,正在一个明确的倒计时里往归零走。

4. 管理人的处置。管理人一面协调相关部门争取延长整改期限,一面委托第三方施工整治污水沉砂池、加装降尘设备,先行垫付治理费用587068元,安排在重整资金到位后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 程序转换与结果。案件转入重整程序。经两轮招募,引入重整投资人投资8700余万元。2022年8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3破320号之六民事裁定,批准修订后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中,企业的营业执照与港口经营许可证问题得到解决。

二、裁判要点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该指导案例“裁判要点”两项,来源见文末[1]:

1. 人民法院审理港口码头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保治理作为重整价值实现的重要因素,及时消除影响许可资质的污染状态。

2. 港口企业因基础设施缺失造成污染,管理人依法治理所产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要点表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对其作了加粗强调,未改动文义。

三、把两条要点翻译成债权人听得懂的话

指导案例的要点是写给法官的,落到债权人身上是两件很具体的事。

裁判要点它在程序里管什么对债权人意味着什么
环保治理是重整价值的组成部分法院评估一家企业“值不值得救”时,不只看账面资产,还看维系核心资质所必需的合规状态能不能被及时修复你的清偿来源不等于资产清单。牌照类资产的存续状态,直接决定这家企业是按清算价卖还是按持续经营价卖
治理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共益债务依《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顺位在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这笔钱确实排在你前面。但它换来的是8700余万元投资人资金进场——付58万余元的顺位成本,保住的是整个重整的可行性
共益债务是什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要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债务,属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它不是“管理人想花就花”的口袋,而是有法定范围、且要经得起债权人与法院审查的一类支出。条号与措辞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四、对债权人的启示

本节为德载律所破产与重整部的解读,不属于指导案例官方发布内容。

启示一:清算不是终点,“清算转重整”是一条真实存在的路。很多债权人在收到清算受理通知的那一刻就把这笔账挂了呆账。本案的程序事实是:案件以破产清算被受理,最终以重整计划获批收尾。判断标准不是企业还剩多少钱,而是它有没有一样东西整体保住比拆开卖更值钱——牌照、资质、岸线、特许经营权、独家生产许可、成规模的客户合同,都属于这一类。

启示二:真正的清偿来源常常不在资产负债表上。本案里,能撬动8700余万元投资的不是设备,是许可证。债权人在申报之后如果只盯着评估报告上的账面数字,会系统性低估自己这笔债权的谈判空间。反过来,一旦这类资质因为合规问题被吊销,清偿率的天花板会在你不知情的时候塌掉

启示三:对管理人的支出,正确的态度是“看方向,不是看金额”。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这一点对债权人天然不利,所以质疑几乎是本能。但本案给出的判断尺度很清楚:这笔支出是不是在保住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清偿来源。是的,它就应当被支持;不是的,才该在债权人会议上追问。把火力用在“花得对不对”,比用在“花了多少”有效得多。

启示四:程序转换期是债权人影响力最大的窗口。是否转重整、招募几轮投资人、重整计划怎么分组,这些决定在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的场域里成型。缺席的债权人,最后拿到的是一个自己完全没有议价过的清偿方案——这一点与申报逾期的后果同构。

启示五:本案的地缘信息值得上海的债权人留意。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所在法院)审理并被选为指导性案例。上海地区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已集中管辖,债务人在上海的企业客户,遇到的很可能就是同一套办案尺度。

五、动作清单

时点该做的事为什么
收到受理通知时先判断债务人手上有没有“牌照型资产”:许可证、资质、特许经营权、岸线或土地指标决定这案子该按清算预期还是重整预期来对待
申报债权时如实、完整申报,有担保的同时主张优先受偿并保留不足部分的普通债权资格没有进入债权表,后面所有的博弈都与你无关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阅债权表与申报登记册,摸清债权结构与表决权分布转重整、批准计划都靠分组表决,先知道自己在哪一组
发现核心资质有风险时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向管理人书面提出,要求说明维系资质的方案与时限资质归零是清偿率塌方的最快路径
管理人提出共益债务支出时问三件事:支出是否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预算与上限、是否有替代方案共益债务随时清偿,事后再争顺位成本极高
重整计划草案出台后比对清算价值与重整清偿方案,逐项核算本组受偿率表决是债权人唯一有法律效力的表态

关联阅读: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与强制批准门槛,见重整计划对债权人清偿的约束;对管理人行为不满时的五条法定通道,见管理人行为的监督与异议;有担保债权在重整中的处境,见别除权行使与担保物处置

依据与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14号《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10月20日讨论通过,2023年11月21日发布)—— 本页第一节案情脉络、第二节裁判要点、第三节要点释义的全部事实与要点表述均出自该发布文本。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2.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破320号之六民事裁定(2022年8月10日作出,批准修订后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 该指导案例的生效裁判,支撑第一节第5点程序结果与第四节启示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公布、2007年6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第四十二条(共益债务的范围)、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支撑第三节共益债务的顺位说明与第四节启示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 该指导案例载明的相关法条之一,支撑第一节污染整改与许可资质风险的法律背景。

效力与时点提示:指导性案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本页所引裁判要点、案情与案号均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页未复现裁判文书全文,个案细节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与公开案例解读,非本所承办案件展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第四节“对债权人的启示”与第五节动作清单为本所解读,已与官方发布内容分节标注。

延伸阅读:破产裁判规则与案例总览 · 以破产促清收 · 破产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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