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与争议 · 劳动人事

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新规之后怎么算、算到哪一天、什么情况下不用付

德载律所·劳动人事部最后核校:2026-09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五至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六至十条,以及与该解释同步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三)整理,条文均与官方公布文本逐字比对。

要 点 摘 要
  • 第八十二条是两条请求权:第一款针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款针对「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触发事实与起算日不同,不能混着主张。
  • 时间轴是硬的: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产生二倍工资;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算;满一年的算到满一年前一日为止。
  • 《解释(二)》第六条把计算方式写进了条文: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首尾零头月份不再整月算,也不再抹去。
  • 第七条给了三项免责(不可抗力/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举不出来仍要付;配套案例三是「故意不订立」的样本。
  • 两类情形根本不构成「未订立」:第八条的三种法定自动续延;第九条——已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间,未及时补订的不再支持二倍工资,但可请求订立书面合同。
  • 仲裁时效按《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处理,但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存在不同做法、官方未统一明示,本文不下结论。

一、先划清范围

《解释(二)》第一至十条的逐条读法,本站已有专页——见司法解释(二)第一至十条逐条读。本页换一个轴:以二倍工资这一个请求权为线索,把散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释(二)》与配套典型案例四份文件里的规则串起来,只回答四件事——什么时候产生、怎么算、算到哪一天、什么情况下不用付。违法解除的赔偿规则另见违法解除的认定与 2N 赔偿裁判规则。起点是订立时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三款全文)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一款是义务本身;第二款给出一个月的补订窗口,其内不产生二倍工资;第三款处理先签后用。三款只说明一点:起点一律是用工之日

依据: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先干活、后补合同」不是没有关系,而是关系已建立、书面形式尚缺——缺的这一块正是第八十二条的处理对象。

二、第八十二条是两条请求权,不是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两款全文)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一款制裁「没有书面合同」这个事实状态,起算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第二款制裁「该订无固定期限而不订」,前提是劳动者已符合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提出或者同意订立,而用人单位拒绝,起算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节录)与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款第(三)项是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最常见的入口(何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释(二)》第十条另给四项认定标准,见前引逐条读页)。第三款是另一条线:「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者是法律拟制,合同已经存在;后者是拒绝订立的违法状态。混为一谈,是二倍工资请求最容易落空的一处,后果见第七节。

三、三档处理:一个月内、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满一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六、七条把时间轴切成三段,每段后果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两款)、第七条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一档的关键词是书面通知:要书面通知订立,劳动者仍不订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条文用的是「应当」,不是「可以」。既不催订、也不终止而把人继续用下去的,一过一个月就跌入第二档;同样是「劳动者不签」,跨线之后出口成本就变了:第一档终止不付经济补偿,第二档终止要按第四十七条付经济补偿(见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怎么算)。第六条第二款把起止端点写死,不是裁量事项。

第三档一条顶三条:区间封顶法律拟制立即补订。拖过一年不会让二倍工资无限累加,代价却是合同性质被定为无固定期限。另需说明用字:条例写「两倍」,上位法写「二倍」,含义一致,引文照录原文,叙述用「二倍」。

档位时间区间二倍工资其他后果(依次为条例第五、六、七条)
第一档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产生经书面通知仍不订立的,书面通知终止,不付经济补偿
第二档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订前一日止应当补订;劳动者不订立的,终止并付经济补偿
第三档满一年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前一日止视为满一年当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即补订

三档是同一条时间轴上的三段。任何一件二倍工资案件,第一步都是把用工之日钉住:考勤、工资记录、社会保险费缴纳起始月、工作交接文件都可指向它。

四、怎么算:按月计算,零头按实际工作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两句话解决两件事:计算单位是「月」;首尾的零头月份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既不整月算,也不直接抹掉。与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合起来框架就完整了——先定起算日与截止日,中间按月计算,首尾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本文不做计算器,只演示方法。例:3 月 10 日用工、8 月 20 日补订的,起算日为 4 月 11 日,截止日为 8 月 19 日;5、6、7 三个完整月份按月计算,首尾两段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至于按什么工资标准计算、二倍中的一倍是否即已实际领取的当月工资,官方公布文本未作明示,以受理机构现行掌握的口径为准。

另需注意,第六条落点在未订立这一事实状态。合同签了但不给劳动者一份、或缺少法定必备条款的,属于第八十一条的范畴,不在第八十二条射程内。见《劳动合同法》全文

五、什么情况下不用付:三项免责与举证责任

《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七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个要点:原则仍是支持,三项免责是但书;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证明自己没有故意,证不出来仍要付;第(三)项是法定保留,指向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的规定。答记者问对此举了例。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答记者问(节录)
……比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从事管理工作、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自己不订立。……

这是举例,不是穷尽清单,官方没有给出「重大过失」的完整情形,本文也不代为归纳;全文见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2671.html 。同步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中,案例三专讲这一项:冉某与某康旅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多次通知续订、冉某拒绝;2024 年 4 月 30 日双方协议解除,冉某其后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等,诉至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三(冉某与某宾馆、某农旅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结果(节录)
审理法院认为,某康旅公司与冉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冉某继续工作,某康旅公司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冉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某康旅公司多次要求与冉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冉某拒绝订立。在冉某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某康旅公司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支撑免责的事实逐项对应:用人单位持续履行多次要求续订劳动者明确拒绝,三项合起来才构成「劳动者本人故意」。要读准射程:该案确立的是该规则不适用于劳动者故意不订立的情形,不是说口头催过就能免责——拿不出通知证据的,仍要付。

依据:该案典型意义写明,二倍工资规则是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而设,「不应使不诚信者不当获利」。六案解读见最高法配套发布的 6 个案例,全文见该批案例全文页

六、不算「未订立」的三种自动续延

《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

三项的共同点是:续延来自法律规定,不是当事人怠于签约的结果。第(一)项对应第四十二条列举的六项禁止解除情形(职业健康检查、因工负伤、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第(三)项指向工会法第十九条的任期未届满情形,该条本文不展开。

依据:第八条明确「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这句话直接切断请求权。第七条是「有,但可免」,第八条是「压根没有」。另需注意,续延的是期限,情形消失后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依然存在。

七、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之后:第九条把二倍工资关上了

《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九条
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条两句,一个支持一个不支持。法律既已拟制合同成立,就不再存在「未订立」这个被制裁的事实状态,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失去适用对象;这也不是第二款所说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整时间轴因此是: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前一日为二倍工资区间,其后停止,换成一项可诉的订立书面合同请求权。

口径请精确理解:第九条关上的是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不是此前区间的。满一个月次日至满一年前一日那一段,依实施条例第七条仍应支付。

八、仲裁时效:只摆规则,不下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中间两款略)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省略的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时效的中断与中止。第四款只适用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其射程是否覆盖二倍工资,取决于二倍工资是不是劳动报酬——官方公布文本没有给出答案。

口径提示: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存在不同做法,官方未统一明示。它按月连续发生,究竟按每一个月分别起算一年、还是自未订立状态结束之日整体起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释(二)》与答记者问均未规定,第二十七条也未作特别规定。本文不作结论,也不引用非官方转载的地方口径,以受理机构现行掌握的口径为准。稳妥的做法只有一条:不要拖,并保留主张的书面痕迹。

另有一条程序提示:《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到一审或者二审才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时效抗辩原则上要在仲裁阶段提出。见上海劳动仲裁办理流程

常见误区
  • 误解:没签书面合同,从入职第一天起就能按月拿二倍工资。实际:首月是法定补订窗口,起算时间为满一个月的次日。
  • 误解:拖得越久二倍工资越多。实际:实施条例第七条把区间封在满一年前一日,其后依第九条不予支持。
  • 误解:第七条一出,只要说是员工自己不肯签就不用付。实际: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催订通知与拒绝痕迹拿不出来的,仍然要付。
  • 误解:合同到期没续签,一律产生二倍工资。实际:第八条列了三种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形,不算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律师提示(可照办)
  • 用人单位:把「用工之日」「订立之日」做成台账,一个月内的催订必须书面化。入职当天登记用工起始时间(第七条要求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实施条例第八条列明名册内容);实施条例第五条的免责路径以「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为前提,电子送达要能导出并证明到达。
  • 用人单位:合同到期前启动续订流程并留痕。案例三之所以免责,靠的是「多次通知续订、劳动者拒绝」的完整链条;续订意向书、签收或拒签记录,都要按第七条的举证要求事前备好。
  • 用人单位:满一年这条线要有人盯。一旦跨过,合同性质被拟制为无固定期限,且应当立即补订。把「用工满 11 个月」设为提醒点。
  • 劳动者:先固定用工之日,再谈主张。考勤、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费缴纳起始月都可指向用工之日;同时保留自己曾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痕迹,它既是权利主张的证据,也是时效中断的证据。见律师咨询

常见问题

入职三个月一直没签合同,能主张几个月的二倍工资?

区间由行政法规定死:依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算,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入职三个月的,可主张的大致是第二个月起至补订前一日这一段,完整月份按月计算,首尾不满一个月的依《解释(二)》第六条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具体天数与金额取决于用工之日、补订之日与工资标准,以受理机构口径为准。

公司说是我自己不肯签,能免除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吗?

《解释(二)》第七条确实把「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列为免责事由,但同一句话写明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配套案例三中,用人单位举出的是合同到期后仍按原约定付酬并缴社会保险费、多次通知续订、劳动者明确拒绝这一整条链条。仅有一句「员工不肯签」而无证据的,仍应支付。个案结论由受理机构审查。

已经干满两年都没签合同,二倍工资算两年吗?

不是。实施条例第七条把区间封在「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自满一年当日起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解释(二)》第九条,请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予以支持;以未及时补订为由请求该期间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第二年那一段不再产生二倍工资,但可以请求把书面合同补上。

合同到期时正在医疗期内,没签新合同,这段时间有二倍工资吗?

依《解释(二)》第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时存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得解除情形(医疗期在该条列举之列)、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服务期尚未到期、工会法第十九条的任期未届满三者之一的,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产生二倍工资。但情形消失后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仍在。

依据与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 年 6 月 29 日公布,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2 年修正本经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与第三款、第四十二、四十七、八十一、八十二条。所引各条未被 2012 年修正触及,已两版核对。 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17.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 年 9 月 18 日公布并施行)第五、六、七、八、十七条。 https://rsj.sh.gov.cn/tgwyxzfgwj_17255/20200617/t0035_1388240.html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2025 年 2 月 17 日审判委员会第 1942 次会议通过,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至十条、第二十条。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72691.html ;答记者问见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2671.html
  4.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5 年 8 月 1 日与《解释(二)》同步发布)案例三《劳动者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冉某与某宾馆、某农旅公司劳动争议案》。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2681.html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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