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官方公布文本与沪劳保关发〔2002〕13号、〔2004〕4号、〔2003〕24号、沪人社规〔2026〕12号、13号原文整理,上位法对照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个案以受理机构现行掌握的口径为准。
- 《条例》2001-11-15 经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二条载明 2002-05-01 起施行;市人社局市人大法规栏目至今在列,官方公布页未标注失效。
- 配套文件的效力 2026-07-20 刷新过一次:通知(一)〔2002〕13号、(二)〔2004〕4号、特殊劳动关系通知〔2003〕24号由沪人社规〔2026〕12号延至 2031-08-15;通知(三)以沪人社规〔2026〕13号印发,2026-08-16 实施,同止于该日。
-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十二个月上限只适用于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第(四)至(六)项(医疗期满与客观情况变化解除、裁员、破产解散撤销终止)不设。
- 它最硬的用武之地是 2008-01-01 前那段工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把施行前的补偿交回「当时有关规定」,在上海即《条例》第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五条。
- 特殊劳动关系是本地文件划出的第三类用工关系:沪劳保关发〔2003〕24号只写了定义、人员范围与参照执行的三项标准,没写的后果不要替它补。
一、先摆三个可核实的事实
先划界:沪人社规〔2026〕13号那十二项口径,另稿《上海实施〈劳动合同条例〉通知(三)逐项读》(已过审待上线)已逐项解读,本文不重复,只在效力链一节点名。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一,来历与时点。《条例》属地方性法规,2002 年 5 月 1 日施行,比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早五年零八个月;第一条自陈依《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从出生起就是下位法。
其二,官方页面的状态。市人社局市人大法规栏目至今列有全文,未标注失效、废止或已修改:https://rsj.sh.gov.cn/tsrdfg_17258/20200617/t0035_1388395.html 。表述须精确:可以说「官方公布页未标注失效」,不能说成「经确认继续有效」。其三,官方 2026 年仍在围绕它发文:7 月 20 日同日发布沪人社规〔2026〕12号与 13号。
二、并存怎么用:先上位法,再看本地细化
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一事项上位法有规定的适用上位法,是立法体制的基本原则,也是本节的判断工具。
三步顺序:一查《劳动合同法》与司法解释有无规定(定结论);二查《条例》与配套通知有无更细的本地规则(定细节口径);三看事实落在时间轴的哪一段(定用哪年代的规则)。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最容易被跳过的是第三步: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年限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算,之前的按当时有关规定算;在上海,「当时有关规定」指向的正是《条例》第四十二条那一组。年限折算见N、N+1、2N 到底怎么算,本地数字见2026 年在上海算劳动争议赔偿。本文所引《劳动合同法》条文取自 2007 年主席令第六十五号文本,不在 2012 年修正涉及的劳务派遣条款之列;现行修正本见站内《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三、效力链:一部地方性法规加四份配套文件
四份配套文件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这类文件设有效期,到期不延长就不再是现行依据。
……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8月15日。……
2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沪劳保关发〔2004〕4号 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3〕24号 4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该通知共列六项文件,与本文相关的三项分列附表第 4、2、3 项:https://rsj.sh.gov.cn/tqt_17733/20260729/t0035_1442792.html 。通知(三)不是延长旧文,是印发修订本。
十二、本通知自2026年8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8月15日。
| 文件 | 文号 | 发布/施行 | 效力窗口与依据 |
|---|---|---|---|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 2001-11-15 通过 2002-05-01 施行 | 地方性法规,无有效期条款;未标注失效 |
| 实施《条例》通知(一) | 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 2002-04-17 | 12号附表第 4 项延至 2031-08-15 |
| 特殊劳动关系通知 | 沪劳保关发〔2003〕24号 | 2003-04-25 | 同上,附表第 3 项 |
| 实施《条例》通知(二) | 沪劳保关发〔2004〕4号 | 2004-01-05 | 同上,附表第 2 项 |
| 实施《条例》通知(三) | 沪人社规〔2026〕13号 | 2026-07-20 发布 2026-08-16 实施 | 第十二项自载至 2031-08-15 |
四、本地特别条款清单
下表列《条例》里与《劳动合同法》不同或更细的规定。注「有」的按上位法得结论;注「无」的,才是本地规则还在起作用的地带。
| 《条例》条款 | 本地规定 | 上位法有无对应规定 |
|---|---|---|
| 第十五条第二款 | 对负保密义务者可约定提前通知期(脱密期),最长六个月 | 无:上位法未设该制度 |
| 第十六条 |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三年;第二款: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提前通知期 | 期限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不超过二年,适用上位法;第二款竞业限制与提前通知期(脱密期)不得并用:上位法无对应 |
| 第三十一条 | 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的三种情形(试用期内、强迫劳动、未按约定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 有:第三十八条更宽。适用上位法 |
| 第三十七条 | 第一款四种终止情形(含约定终止条件出现);第二款实际已不履行满三个月可终止;第三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已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可终止 | 第一款有:第四十四条列六项且不含约定终止条件,适用上位法;第二、三款无对应 |
| 第四十条 | 应订未订的:劳动者可随时终止;单位提出终止应提前三十日通知 | 无:上位法走补订加二倍工资(第十条、第八十二条) |
| 第四十二条 | 第一款六种情形按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收入补偿;第二款仅第一款第(一)至(三)项总额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收入 | 第一款有:第四十六、四十七条,适用上位法;2008-01-01 前的年限按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回到本条。第二款上限无同类 |
|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医疗期满解除另给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基数按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 | 医疗补助费无;基数部分有:第四十七条对不满六个月另有半个月工资一档 |
五、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上限只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
这是最容易引错的一款:错法是读成「上海的经济补偿一律封顶十二个月」——原文不是这样。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二款的主语不是「经济补偿」,而是「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先有这句适用范围限定语,才有后面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 第一款项号 | 对应事由 | 受十二个月上限约束 |
|---|---|---|
| 第(一)项 | 依第二十九条协商一致解除 | 是 |
| 第(二)项 | 劳动者依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解除(强迫劳动;未按约定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 是 |
| 第(三)项 | 依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不能胜任工作) | 是 |
| 第(四)项 | 依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解除(医疗期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 否 |
| 第(五)项 | 依第三十五条解除(裁减人员) | 否 |
| 第(六)项 | 依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终止(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 | 否 |
配套的还有两条:第四十四条对医疗期满解除另给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第四十五条的基数口径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不完全相同(上位法对不满六个月另有半个月工资一档),跨 2008 年的年限不要把两套基数混着用。
六、特殊劳动关系:本地文件划出的第三类用工关系
它不在《条例》正文里,而在一份三条的规范性文件里。截至本文核校日(2026-09-05),检索本批落盘的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未见这一表述。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二、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5.退休人员;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规定;2.劳动保护规定;3.最低工资规定。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射程就是这三条。第一条给定位:它被放在标准劳动关系与民事劳务关系之间,识别特征是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是「或者」,不必同时具备。第二条列六类加兜底,第 7 项写「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兜底不是敞口。第三条给后果:参照执行的只有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三项规定。
七、今天真正被调用的三处
其一,跨 2008 年 1 月 1 日的长工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把施行前的补偿交回当时有关规定,在上海就是《条例》第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五条。其二,上位法没有覆盖的本地制度:劳动合同中止(第二十六条)、脱密期(第十五条第二款)、签约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时的义务承担(第二十五条)、实际已不履行满三个月可终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其三,办事口径:用工登记(第二十一条)、解除或终止的有效证明与失业登记(第四十一条),材料与时限以受理机构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这一对正好演示两种处置。竞业限制期限:上位法有明文,《条例》写三年、上位法写二年,同一事项按上位法;且该条自己就留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脱密期:上位法无对应制度,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六个月上限属本地细化,但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两者不能并用。详见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边界。通知(二)里还有一条仍有实操价值的本地规则。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常见做法是离职时口头说一句不用竞业,不书面也不留一个月,日后争议里就被动。
- 误解:《劳动合同法》2008 年一施行,《条例》就作废了。实际:官方公布页未标注失效,2026-07-20 还同日发布两份配套文件;正确说法是同一事项按上位法。
- 误解:既然《条例》还在,上海就能约定低于《劳动合同法》的标准。实际:《条例》第一条自陈依《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第五条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 误解:《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封顶十二个月。实际:该款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开头,上限只适用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依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解除、不能胜任解除;第(四)至(六)项不设此上限。
- 误解:竞业限制在上海可以约三年,因为《条例》第十六条这么写。实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不得超过二年,同一事项按上位法。
- 四个文号和到期日抄进制度台账:沪劳保关发〔2002〕13号、〔2004〕4号、〔2003〕24号(由沪人社规〔2026〕12号延至 2031-08-15)、沪人社规〔2026〕13号(2026-08-16 实施,至同日)。
- 做长工龄员工方案先画出 2008-01-01 这条线:之后按第四十六、四十七条,之前按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回到《条例》第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五条。
- 引用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时把限定语抄全:先写「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再写十二个月上限,最后写「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 清理模板:竞业限制期限若写三年,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脱密期与竞业限制不得并用(第十六条第二款);中途取消竞业限制的应书面并提前一个月通知。
常见问题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到底还有没有效?
能确认的事实有两条:一是它 2001 年 11 月 15 日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二条载明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属地方性法规,本身不设有效期条款;二是市人社局市人大法规栏目至今列有全文、页面未标注失效,且 2026 年 7 月 20 日仍同日发布沪人社规〔2026〕12号与 13号两份配套文件。本文只呈现事实。
《条例》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一样时听谁的?
听上位法。《条例》是地方性法规,第一条自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法律,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一事项上位法有规定的按上位法;上位法未规定、《条例》另有细化且不抵触的,本地规则仍有意义。注意「按上位法得结论」与「该条已失效」不是一回事,后者须由有权机关决定。
上海的经济补偿是不是最多只能拿十二个月?
不是。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完整表述是「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上限只覆盖第一款前三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依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解除、不能胜任解除;第(四)至(六)项的医疗期满与客观情况变化解除、裁员、破产解散撤销终止不设此上限。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年限另按第四十七条计算。
那三份老通知是不是早就过期了?
没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设有效期,到期需评估延长。沪人社规〔2026〕12号(2026-07-20)附表第 4、2、3 项分别是通知(一)〔2002〕13号、通知(二)〔2004〕4号、特殊劳动关系通知〔2003〕24号,三者延至 2031-08-15;通知(三)以沪人社规〔2026〕13号印发,2026-08-16 起实施,有效期同至该日。引用时把延期依据一并写出来。
-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N、N+1、2N 到底怎么算
-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边界(含 2025 新规)
- 2026 年在上海算劳动争议赔偿,用哪几个数
- 劳动人事法规库
- 《上海实施〈劳动合同条例〉通知(三)逐项读》(已过审待上线)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11-15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载明自 2002-05-01 起施行,市人社局政务公开页未标注失效;本文引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两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三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两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章、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 沪劳保关发〔2002〕13号(2002-04-17)第 22、23 项;沪劳保关发〔2004〕4号(2004-01-05)第四部分第(三)项;沪劳保关发〔2003〕24号(2003-04-25)全文三条;三者有效期由沪人社规〔2026〕12号(2026-07-20)附表第 4、2、3 项延至 2031-08-15。沪人社规〔2026〕13号(2026-07-20,2026-08-16 起实施、至 2031-08-15)第十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 2008-01-01 起施行;本文所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取自 2007 年主席令第六十五号文本,不在 2012 年修正涉及的劳务派遣条款之列;现行修正本见站内法规库。数值与办事口径以人社部门现行公布的标准和受理机构现行掌握的口径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