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的主播、送外卖的骑手、接单结算的灵活用工,这些“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在发生欠薪、受伤或者被停止派单时,能否主张经济补偿、工伤待遇与社会保险,取决于其与用工企业或平台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成立的,只能按民事合同关系主张。平台方普遍以“合作协议”“承揽协议”的名义安排合作,而认定采事实优先标准,以实际的管理强度、报酬支付方式与业务从属性为准,不以协议名称为准。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三要素
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基础标准仍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确立的三要素:
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②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③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核心是“从属性”——人格从属(受指挥、管理、奖惩)、经济从属(收入依赖、由对方定价抽成)、组织从属(是对方业务的一环)。从属性越强,越接近劳动关系;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由决定接不接单,越接近平等的民事合作。
二、新业态的“三分法”
平台用工的复杂在于,很多情形既不像标准劳动关系那样强管理,也不像纯粹合作那样零约束。2021 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 号)确立了更贴合现实的三分法:
①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②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俗称“不完全劳动关系”),要引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权利义务,并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休息、劳动安全、职业伤害保障等基本权益;
③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的,按民事关系处理。
这套三分法的意义在于:不是“劳动关系”与“什么都不是”的二选一。即便够不上完整劳动关系,只要平台实施了劳动管理,从业者仍应获得一部分底线保障。争议中,把事实精准归入哪一类,直接决定能主张什么。
三、事实优先:别被“合作协议”的标题骗了
平台和 MCN 惯常用“合作”“承揽”“合伙”甚至“个体工商户注册”来规避劳动关系。裁审机关对此的态度是穿透外观、以实际用工事实认定——协议叫什么不重要,实际怎么管、怎么发钱才重要。常见的从属性识别因素包括:
| 识别因素 | 指向“劳动关系”的表现 |
|---|---|
| 工作安排 | 平台派单/指定,不能自由拒单,有出勤/在线时长要求 |
| 算法与规则管理 | 接单率、好评率、超时罚款、封号停单等奖惩规则强约束 |
| 报酬结构 | 有底薪/保底、由平台单方定价与抽成,而非双方议价 |
| 身份标识 | 要求着工服、佩戴工牌、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 |
| 排他性 | 要求全职、不得同时为竞品服务 |
| 工具与账号 | 账号、客户资源归平台/公司所有,离开即失去 |
这些因素越多、越强,越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或“不完全劳动关系”;反之,能自主决定接不接、何时干、为谁干、自负盈亏的,更可能是民事合作。
四、主播与 MCN:看管理强度
主播与经纪公司(MCN)的关系争议,落点在管理从属性:签的是“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但如果 MCN 给底薪、排班考勤、规定每日直播时长与内容、账号与粉丝归 MCN、违约设高额违约金,实际管理强度接近雇员,就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反之,主播自带账号、自主决定直播时间与内容、纯按 GMV 分成、可同时与多家合作的,更接近平等的合作/居间关系。此外还要注意区分“劳动关系”与“演艺经纪/网络服务合同”——后者受民法典与相关规范调整,不适用劳动法的解除补偿规则。高额违约金、账号归属、独家排他等条款的效力,也常是主播争议的主战场。
五、骑手与外包链条:谁是用工主体
骑手争议的难点常常不在“是不是劳动关系”,而在“和谁是劳动关系”:平台—区域代理—外包公司—个体户,层层转包之下,出了事各方互相推诿。这正是 2025 年新规发力之处:
第二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其实务意义是:有资质的企业不能通过把用工层层甩给不具资质的小外包、个体户来撇清责任——责任会落回那个“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或“被挂靠单位”身上。骑手主张权益时,应把用工链条上各环节主体一并纳入,由裁审机关依法确定谁是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企业侧则要核查下游承接方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这是第一、二条适用的前提,也是外包架构最该守住的一道闸。
六、给两端的实务要点
| 对从业者(主播/骑手/灵活用工) | 对平台/公司/MCN |
|---|---|
| 留存派单、考勤、收入、奖惩、着装标识、账号归属等证据 | 用工模式与协议名实相符,别用“合作”外壳包“雇佣”实质 |
| 先判断属三分法哪一类,据此主张劳动关系或底线保障 | “不完全劳动关系”也要依 56 号意见给足最低工资、职业伤害等保障 |
| 受伤、欠薪时把外包链条各主体一并纳入主张 | 审视外包/转包架构,防止因挂靠转包被认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 主播注意区分劳动关系与演艺经纪合同,路径不同 | 高额违约金、账号排他等条款要经得起效力审查 |
结语:形式让位于事实
新业态用工的法律定性,最终不取决于协议封面写着“劳动合同”还是“合作协议”,而取决于实际用工中管理与从属的真实强度。对从业者,认清自己处在三分法的哪一格、把从属性证据攒齐,是维权的第一步;对平台与 MCN,让用工的“名”与“实”一致、把“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底线保障做到位、理清外包链条的责任,才是可持续的合规。这一领域规则仍在快速演进,涉及主播高额违约金、骑手工伤、平台外包责任的具体争议,建议结合个案与受理地口径专门评估。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关于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的规定 —— 支撑第一节“劳动关系的认定三要素”。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 号)关于“三分法”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规定 —— 支撑第二节“新业态的‘三分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2025-09-01 施行)第一条(承包人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时,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第二条(挂靠经营时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责任范围为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 —— 支撑第五节“骑手与外包链条:谁是用工主体”。条文全文见本站《劳动争议解释(二)》站内全文。
- 平台用工从属性识别与“事实优先”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典型案例与各地裁审口径所确立 —— 支撑第三节“事实优先:别被‘合作协议’的标题骗了”与第四节“主播与 MCN:看管理强度”。相关案例见本站经典案例库。
效力提示:新业态领域规则演进快、地区口径不一,以正式条文与受理地实际执行为准;相关法条另见本站法规库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站内全文。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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