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 劳动仲裁

上海劳动仲裁办理流程:从立案到裁决,一页看清

德载律所·劳动人事部最后核校:2026-07

在上海,劳动争议进入法律程序的第一步通常是劳动仲裁,它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整个流程由一串法定时限串起——受理决定五日、答辩十日、裁决四十五日(可延长十五日)、裁决后起诉十五日——错过其中任何一个都可能影响权利的行使。程序依据主要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见站内全文

第一步 · 确认管辖与仲裁委员会

先确定该向谁申请。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两地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在上海,通常向工作地或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选错管辖会被退回,耽误时效,务必先确认。

第二步 · 准备仲裁申请书与证据

材料是仲裁的地基。至少准备:

材料说明
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息、明确的请求事项(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补发工资)、事实与理由;一式多份(按被申请人人数加一份)
身份与主体证明申请人身份证;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信息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无合同的用工牌、考勤、社保记录、工资流水、工作邮件等
争议事实证据解除通知、谈话录音、调岗降薪通知、竞业协议、工伤材料等,视请求而定
证据清单 + 送达地址证据清单便于质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文书能送达

提示:很多关键证据(考勤、工资表、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掌握。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6 条)——手头证据不全,不等于不能仲裁。

第三步 · 申请立案(5 日内决定受理)

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不服的,可就该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第四步 · 受理与答辩(送达 5 日 / 答辩 10 日)

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后十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对企业而言,这十天是组织证据、准备抗辩的关键窗口,别拖。

第五步 · 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开庭前 5 日通知)

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与地点。庭审依次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举证责任要点: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 44 条);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也由其提供,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6 条)。这决定了解除类争议中企业必须拿出完整的证据链,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步 · 仲裁庭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即生效、与裁决同等效力;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能以合理条件调解结案的,往往比硬打到底更省时。

第七步 · 作出裁决(一般 45 日,可延 15 日)

仲裁庭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仲裁;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就该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第八步 · 裁决后:起诉或申请执行

拿到裁决书,先分清是不是终局裁决

非终局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裁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双方的救济渠道不同:劳动者一方不服的,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一方不服的,不能起诉,只能在法定情形下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同法第四十九条);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或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拿到裁决第一件事,是看清它的性质和你的期限——错过十五日起诉期,非终局裁决也会生效。

时限速查:受理 5 日 · 送达 5 日 · 答辩 10 日 · 开庭前通知 5 日 · 裁决 45 日(可延 15 日)· 裁决后起诉 15 日 · 申请仲裁时效一般 1 年。上述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般时限,个案可能因程序中止、鉴定等顺延,以仲裁委员会实际通知为准。
依据与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证据的提供义务)、第二十一条(管辖)、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第二十九条(受理与不予受理)、第三十条(送达与答辩)、第三十五条(开庭通知)、第三十九条(证据与不利后果)、第四十二条(先行调解)、第四十三条(裁决期限)、第四十七至五十条(一裁终局、劳动者起诉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第五十一至五十三条(调解书效力、执行与不收费);解除类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全文见本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站内全文《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站内全文。本页为流程指引与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办理以上海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实际要求与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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