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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个税居民身份判定:183天、六年规则起算与单次离境超30天清零,及薪酬安排的法律后果

德载律所·劳动人事部 |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四次修订)自同日施行

要 点 摘 要
  • 规范只有两层:实施条例第四条给出六年窗口、境外所得免税与三十天清零三项规则,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把它们拆成可套用的判定顺序,两层并列适用。
  • 六年窗口的起始年度自 2019 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这一句转载错误率最高,直接决定早年入职的外籍员工今年按哪一档缴税。
  • 境外所得免税以「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要件(实施条例第四条),不是自动适用;公告第一条未重复这一句。
  • 任一满 183 天的年度中出现一次离境超过 30 天,连续年限即重新起算。差旅、外派、休假排期因此不是纯行政事项。
  • 用人单位的身份是扣缴义务人:支付时预扣或代扣、按时缴库、专项记载备查(第二十四条),且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第三十条)。判定错了,先承担申报后果的是单位。

一、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文件全称《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上位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四次修订)
通过/公布日期公告成文日期 2019 年 3 月 14 日;实施条例第四次修订 2018 年 12 月 18 日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条);实施条例现行版本同日施行(第三十六条)。核验日两件均未见修改或废止件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务院(实施条例)
官方原文公告: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0/16/content_5440701.htm  实施条例: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4444/content.html
本页管什么站在用人单位一侧把居住时间判定拆到条,讲清判定结果如何改变纳税义务范围、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承担什么

二、谁被这套规则管住:住所与所得来源地

适用对象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税法上的「住所」不指有没有买房,是一个法律概念。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绝大多数外籍员工属于无住所个人。

对用人单位而言,这一层的意义是:不能凭「他在中国有房、有家庭」自行认定员工的税法身份。第二个易被跳过的前提,是所得来源地与支付地不是一回事。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摘录)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这一条对薪酬安排的杀伤力最大:外籍员工在境内履职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由境内公司还是境外母公司发放,都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改由境外主体支付只改变了「谁支付」,没有改变来源地;免税针对的是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所得,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 90 天的,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个条件须同时成立,第三项最常被忽略——境内主体若以管理费或成本分摊最终承担了这笔薪酬,该条件即不成立。

三、六年规则与三十天清零:条文逐条拆

决定长期在华外籍员工纳税义务范围的是下面这条上位法,一句话装了三项规则;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再把它改写成可直接套用的判定句式。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三项分别是:满 183 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境外所得中由境外主体支付的部分可免税;免税以备案为要件;任一满 183 天的年度里出现一次离境超过 30 天,连续年限重新起算。最常见的疏漏是只记住「六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 第一条第一款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定被拆成两个岔口:先看本纳税年度是否累计满 183 天,再看此前六年是否每年都满且无任何一次超 30 天的离境。两者同时成立才走「境内外全部所得都在中国缴税」这一档,否则回免税档。对用人单位而言,这意味着员工的档位每年都要重新核一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 第一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这一句说明两件事:「此前六年」是本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不含本年度起始年度自 2019 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此前的居住年度不进窗口。由此可推出一个时点:六个完整年度自 2019 年起数,最早在 2025 纳税年度才可能出现「此前六年每年都满 183 天」,这是条文的直接推论,不是另设的过渡规则

四、天数怎么数、判定按什么顺序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 第二条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这是全篇最易写错的实操点:入境当天与离境当天因停留不足 24 小时,都不计入居住天数。一名每周往返的员工,按自然日与按本条口径得出的两个数可能横跨 183 天这条线。单位留存的出入境记录因此必须细到能还原每次进出的具体时点

步骤问什么依据走向
1境内是否有住所条例第二条有住所的不适用本页规则
2本年度累计居住是否满 183 天(当天满 24 小时才计入)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不满的走非居民口径与条例第五条 90 天规则
3此前六年(前一年至前六年,起算自 2019 年含以后)是否每年都满 183 天公告第一条第一、二款任一年不满的落免税档
4此前六年是否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 30 天条例第四条;公告第一条第一款出现过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回免税档;未出现的境内外所得均应在中国缴税
5落入免税档的是否已备案条例第四条备案是免税适用要件;办理事项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表中唯一没有条文钉死的是第 5 步:备案在哪个环节、以什么方式提交,一律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五、用人单位一侧:扣缴义务与三项薪酬安排的后果

前四节讲的是员工的税法身份,但第一个要动手的是用人单位。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一款把三件事绑在一起:预扣或代扣、按时缴库、专项记载备查——这意味着扣缴计算的依据(居住天数、判定结论、所得归属)本身就是应当留存的资料。第二款把「支付」扩到现金、汇拨、转账、有价证券、实物及其他形式,非现金给付同样落入扣缴义务范围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扣缴税款数额等涉税资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第三十条划出单位与员工的责任边界:信息由员工提供,单位按其信息计算申报,不得自行改动。单位真正能管住的是信息采集的完整性与留痕。落到薪酬安排上有三项后果:

薪酬安排条文上的法律后果依据
部分薪酬改由境外主体支付不改变所得来源地;免税只覆盖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主体支付的部分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
短期派遣不超过 90 天、境外雇主发薪须同时满足「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境内主体最终承担的不成立条例第五条
差旅、外派、休假排期任一满 183 天年度中出现一次离境超过 30 天,连续年限重新起算条例第四条;公告第一条第一款

本页只陈述条文规定了什么、因此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不提供任何天数安排或税负安排的建议。个案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属地上还有一层:在上海,工资支付的形式、周期与凭证留存另受《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规〔2026〕10 号)约束。工资支付一侧的劳动法义务与扣缴一侧的税法义务用的是同一批凭证,合并管理更稳。

六、用人单位怎么用这一条

这一页会被翻出来的场合有三个:新聘长期在华的外籍员工、设计跨境派遣与薪酬结构、员工离职时结清当年度申报。问的都是这个人今年落在哪一档

常见误区
  • 误解:六年从员工来华那一年开始数。 实际: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写明,起始年度自 2019 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此前的居住年度不进这个窗口。
  • 误解:符合六年内的条件,境外所得自然免税。 实际:实施条例第四条把免税写成「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结果,备案是要件。
  • 误解:薪酬改由境外母公司发放即成境外所得。 实际:实施条例第三条明写「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境内履职取得的所得均为境内所得。
  • 误解:判定是员工自己的事,单位照工资条扣即可。 实际: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把预扣代扣、按时缴库、专项记载备查设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律师提示
  • 每年重核一次档位,并把出入境记录的颗粒度提到「时点」。按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两个岔口逐年核;第二条按 24 小时计算,只记年月日不足以支持判定,这属于第二十四条「专项记载备查」的射程。
  • 跨境派遣的成本走向与发薪主体一并核对。实施条例第五条的免税以「不由该雇主在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为条件,看的是成本分摊的最终归属。
  • 境外所得免税的备案要件单列一项核对。依实施条例第四条,未备案的免税要件不齐。
  • 把「信息由员工提供、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写进内部流程。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划的是责任边界。
依据与来源
  1.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2019 年 3 月 14 日成文,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文引用其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二条,第三条。官方原文: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0/16/content_5440701.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 年 1 月 28 日国务院令第 142 号发布,2018 年 12 月 18 日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四次修订,现行版本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文引用其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官方原文: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4444/content.html
  3. 效力与时点提示:本页所引两件截至 2026 年 9 月 5 日核验均未见修改件或废止件。六年窗口起始年度自 2019 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系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的明文规定,本页据此作出的年度推论为条文的直接推论,非另设过渡规则。备案、申报等程序性事项一律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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