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载律所·劳动人事部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 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2 号第二次修订,自 2017 年 3 月 13 日施行,现行 36 条),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与上海属地口径。
- 先上岗、后补办不成立:第五条把取得许可证书写成聘用的前置条件;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另行禁止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者。
- 罚款直接落在单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按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与第一款并行。
-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援引的实施细则已被国务院令第 637 号第三十九条明令废止,本页只点明这一状态。
- 用工关系是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由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另行判断;已付报酬只查得到第二十一条工资下限与第二十二、二十五条的转致,其余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上海另有补缴口径。
一、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全称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
| 文号 | 劳部发〔1996〕29 号;第二次修订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2 号(⚠️ 非第 37 号) |
| 通过/公布日期 | 1996 年 1 月 22 日公布;第二次修订 2017 年 3 月 13 日公布 |
|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 | 自 2017 年 3 月 13 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删去原第十四条后由 37 条降为现行 36 条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官方原文 | 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8/31/content_5711314.htm |
| 本页管什么 | 用人单位一侧的三层后果 |
二、谁被这份规定管住
第二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把外国人界定为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把在中国就业界定为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第三条把适用对象写成两侧——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排除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使领馆及国际组织人员。第三十三条另有一条极易漏读的绝对禁止: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三、开工之前的那条链:许可证书、Z 字签证、就业证
这是一串前后依赖的审批,第一步的申请人就是用人单位。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入职审批表的签批顺序由这一条定死:许可证书编号一栏空着,聘用审批不能往下走。申请与审批见第十一至十三条。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Z字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第二款把 F、L、C、G 字签证与留学、实习、随行家属列成否定名单。引条号当心:第 32 号令删去第十四条后各条整体前移一位,旧第十五条成为现行第十四条,旧第三十七条成为现行第三十六条。本页一律引现行条号,下表给出对应。
| 节点 | 谁去办 | 条文自载的时限 | 现行条号(旧条号) |
|---|---|---|---|
| 申请就业许可、取得许可证书 | 用人单位 | 取得后方可聘用 | 第五条、第十一至十三条 |
| 凭许可证书申请 Z 字签证 | 外国人 | 无固定日数 | 第十四条(旧十五条) |
| 办理就业证 | 用人单位 | 入境后 15 日内 | 第十五条(旧十六条) |
| 办理居留证 | 外国人 | 入境后 30 日内 | 第十六条(旧十七条) |
| 续聘延长与就业证延期 | 用人单位 | 原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 | 第十八条(旧十九条) |
| 就业证年检 | 用人单位 | 每满 1 年、期满前 30 日内;逾期未办自行失效 | 第二十六条(旧二十七条) |
带粗体的四行是用人单位自己的动作;年检逾期未办即自行失效。另有第十七条(合同最长五年)、第二十条(解除后及时报告并交还证件)、第二十三条(须与就业证注明单位一致)、第二十四条(居留资格被取消的应解约)。办理渠道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四、第一层后果:行政责任落在哪一条、罚谁、罚多少
链条没走完而人已在岗,随之而来是三个各自独立的问题。第一层,用人单位一侧最直接的罚则不在这份规章里,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第四十三条界定的三种非法就业情形中,超出许可限定范围工作最常被忽略。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用人单位落在第三款:按在岗人数计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与第一款对外国人的罚款并行。向客户现场或关联公司派人的,先定自己是聘用方还是介绍方。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那部文件的状态见下。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管证件被做过手脚: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五种行为,外国人和用人单位都在处罚对象之列;单位是否落入,看单位自己有无实施其中一种行为。
| 行为 | 谁被罚 | 后果(条文原文口径) | 条号 |
|---|---|---|---|
| 外国人非法就业 | 外国人 |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另处拘留 |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
|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 | 个人/单位 | 每人五千元,个人上限五万元、单位上限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 第八十条第二款 |
| 非法聘用外国人 | 用人单位 | 每人一万元,上限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 第八十条第三款 |
| 未申领就业证/未办许可证书擅自聘用 | 外国人与用人单位 | 指向已被废止的实施细则 | 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 已持证外国人拒检或擅自变更单位 | 外国人 | 收回就业证并提请取消居留资格;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 第二十八条 |
| 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证件 | 外国人与用人单位 | 收缴证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
五、第二层与第三层:用工关系定性、已付报酬
第二层——用工关系定性。算不算劳动关系,这份规章回答不了,由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决定:法释〔2025〕12 号第四条正面列举三种予以支持的情形(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合法停留居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法释〔2020〕26 号第三十三条未被整体废止,两者各有射程。不要把手续不全直接推成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三层——已付报酬的处理。本规定没有就此设置专门条款,能查到的官方文本只有三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本页只给一句:除上述三条外,现行文本未见就已付报酬处理的直接规定,一律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上海另有一笔成本落在社保上:沪人社养〔2021〕358 号配套政策问答第 4 问,回答的正是就业期间未按规定参保能否补缴。
它管的是社会保险费补缴,参保义务见本批同期稿。
六、用人单位怎么用这一条
- 误解:员工调到关联公司,同一批人,证不用动。实际:第二十三条要求就业证注明的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
- 误解:解除当天把人送走就了结了。实际:第二十条要求及时报告并交还证件,漏这一步,台账上还挂着离职的人。
- 误解:年检晚几天补上就行。实际:第二十六条的就业证逾期未办自行失效,第八十条第三款的敞口从当天起算。
- 入职审批表加三栏。许可证书编号(第五条)、就业证编号(第十五条)、居留证件有效期(第十六条)填齐再签批,Z 字签证在第十四条。
- 把年检与续聘写进日历。第二十六条的年检须在每满 1 年、期满前 30 日内办理,逾期未办即自行失效;续聘按第十八条办理。
- 离职与补缴一起结。解除当日按第二十条报告并交还证件;行政敞口按第八十条三款分开算,不建在第二十七条;上海用工的把沪人社养〔2021〕358 号问答第 4 问的补缴算进离职结算。
- 劳动人事法规库
- 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全文
- 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全文
- 上海劳动仲裁办理流程
- 《外籍员工劳动关系认定的两套规则:法释〔2025〕12 号第四条与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并存的射程分工》(本批同期稿)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 号,1996 年 1 月 22 日公布,2010 年 11 月 12 日第一次修订,2017 年 3 月 13 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2 号第二次修订并施行,现行 36 条;引第二、三、五、六、八、十一至十八、二十至二十九、三十一至三十三条。 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8/31/content_5711314.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93 条;引第四十一、四十三、八十条。 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7/c1013311/content.html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37 号,据国务院令第 814 号修订;仅引第三十九条。
- 人社部令第 54 号,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布施行,仅引第二项。 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806/202501/content_6999379.html 法释〔2020〕26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仅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121.html 法释〔2025〕12 号,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仅引第四条。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bb72019c45453f84d920bd6375573e.html 沪人社养〔2021〕358 号配套政策问答,2021 年 9 月 26 日发布,仅引第 4 问。 https://rsj.sh.gov.cn/tzcjd_17352_17352/20230421/t0035_1415047.html
- 效力与时点提示:法律原文以发布机关官方公布文本为准;部门规章见中国政府网与国务院公报,司法解释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援引的实施细则已被《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明令废止,本文只陈述这一状态,未判断该条效力;已付报酬如何处理未见直接条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程序性事项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