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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强制参保、双边协定免缴与人社部令第54号2024年修改: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责任与上海口径

德载律所·劳动人事部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 16 号,自 2011-10-15 施行)及其修改决定(人社部令第 54 号,自 2024-12-23 施行),并对照上海口径。

要 点 摘 要
  • 参保是法定义务:第三条把直接招用与境外派遣两类外籍员工一并纳入五险,唯一退出通道是第九条的协定。
  • 最硬的时点在第四条: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社保登记,起算点是证件办理日不是到岗日。
  • 第 54 号令只改第一、二、七条与第十一条第二款及附件;第三条与第九条未动,实质变化在第七条的年度核验。
  • 本办法自身没有罚款条款:第十一条两款把登记缴费与证件问题转致其他法律法规,本页不写罚额。
  • 上海另有一层:沪人社养〔2021〕358 号要求在沪就业外籍人员按国家规定参保,未参保又有争议的须补缴。

一、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文件全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修改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的决定》
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修改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54 号
通过/公布日期原办法经第 67 次部务会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2011-09-06 公布;修改决定经第 41 次部务会通过,2024-12-23 公布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原办法自 2011-10-15 施行,12 条+附件;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门规章)
官方原文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2/content_2106864.htm ; 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806/202501/content_6999379.html
本页管什么用人单位一侧:谁必须参保、登记卡在哪个时点、免缴凭什么
没有合并全文可引。公报页只登载修改决定,未登载据以重新公布的合并文本,故本页改过的条引决定原文、未改的条引 2011 年原件原文

二、谁必须参保:第二条与第三条

暂行办法 第二条(2011 年原文)/第 54 号令决定第二项(现行文本)
【2011年原文】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现行文本,人社部令第54号决定第二项】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HR 核参保资格时两句并排看:变的只有证件名称,参保规则没有动。核证看的是工作许可证加居留证件,或一张永居证件;持永居证件的员工同样在射程内,不因免办工作许可而退出参保义务。另需留意《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仍写《外国人就业证》,两份文本用名不同步,本页不擅自统一。

暂行办法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第 54 号令未改。第二款那类人最易被代表处漏掉:缴费主体落在境内工作单位,与合同签在哪里、工资由谁发放无关。五险列举穷尽;除第九条外,条文没有为短期用工、书面放弃或以补贴代替参保留下例外。

三、登记时点与年度核验

暂行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台账上的 30 日从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算,不是报到日、合同签署日或居留证件签发日,三者常相差数周。第二款把派遣情形的登记义务交给境内工作单位。第三款是机关之间的通报与查询:是否办了登记,不取决于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才会被发现。

第 54 号令决定第三项(现行第七条,整条重写)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每年核验一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验待遇享受资格可以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也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应当每年核验一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验待遇享受资格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

这一条动的是义务本身:义务由 2011 年原文的「至少每年提供一次生存证明」改为每年核验一次待遇享受资格,生存证明降为方式之一;新增互联网自助办理;合法入境一侧由「可以」自行证明改为同样每年核验一次。此条针对已在领待遇的人。

时点谁做要求什么条号
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 30 日内用人单位;派遣情形为境内工作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第一、二款
每年一次(境外按月领取待遇的)员工本人核验资格:生存证明/互联网自助办理;条约另有规定的从条约第七条第一款
每年一次(合法入境的)员工本人核验资格:互联网自助办理或到经办机构自行证明;渠道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第七条第二款

四、免缴、离境与后果

暂行办法 第九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九条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九条给的是机制,不是名单:能不能免、免哪几个险种取决于那份协议怎么写而不是员工国籍,条文未附国家名单,用人单位不以国籍推定免缴。离境一侧看第五条第二款:默认是账户保留并累计缴费年限,一次性领取是并行路径且以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为前提,离职文件不宜写成「离境即结清」。

暂行办法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54 号令决定第四项(现行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八条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现行文本,人社部令第54号决定第四项】四、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条的两条路并行,不必二选一:调解、仲裁、诉讼是一条,直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征收机构处理是另一条。第十一条两款均为转致条款,本办法自身没有罚款条款,罚额落在被转致的法律法规里;第二款措辞可读作两种并列情形,本页逐字照录,不代为解释立法原意。

情形本办法自身转致到哪条号
未依法办理社保登记或未缴费不设罚额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第十一条第一款
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持有永居证件的外国人不设罚额《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五、上海口径

先说性质:沪人社养〔2021〕358 号是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发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文件,自 2021-08-16 起执行,现列于市人社局官网「其他文件/社会保险」栏目,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截至 2026-09-05 未见废止或修改公告,本页不下有效期结论。

沪人社养〔2021〕358 号 第一条;配套政策问答第 4 问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就业证件的外籍和港澳台等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已按《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参保的人员在中断缴费或变更劳动(聘用)关系后,再次参保时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
答:相关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社会保险争议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外籍人员自2011年10月起、港澳台等人员自2011年7月起,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而未参保,且存在社保争议的,应当按国家规定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三个落点。上海不另设门槛,标准直接指向国家规定。早年那一套已经收口:按沪人社养发〔2009〕38 号参保的人员,中断缴费或变更劳动(聘用)关系后再次参保应按国家规定执行,企业内部可能并存两批人。未参保并非既往不咎:配套问答第 4 问定为应当按国家规定补缴,外籍人员自 2011 年 10 月起算。该文第二条另定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且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可申领基本养老金。

依据:配套问答第 2 问就已在境外参保的人员回到第九条口径;名单以主管部门现行公布的为准

六、用人单位怎么用这一条

常见误区
  • 误解:可在合同里约定放弃参保、改发补贴。实际:第三条把两类用工一并纳入五险,未设放弃的例外;唯一通道是第九条的协定。
  • 误解:合同签在境外、薪酬境外发放,代表处就不是义务主体。实际:第三条第二款的缴费义务与第四条第二款的登记义务均落在境内工作单位。
  • 误解:登记期限从到岗日起算,且本办法自定罚款。实际:第四条第一款起算点是办理就业证件之日;第十一条两款均为转致条款。
律师提示
  • 把第四条第一款的 30 日单列成入职流程节点。台账把就业证件办理日与到岗日分列,只以前者起算;派遣人员按第四条第二款由境内工作单位办理。
  • 核对在册员工现持证件与第二条现行表述是否对得上;评估协定免缴按第九条先看协议本身,名单以主管部门现行公布的为准。
  • 离职文件区分第五条第二款的两条路径:账户保留累计是默认,一次性支付以本人书面申请为前提;在沪企业按沪人社养〔2021〕358 号第一条做存量自查。
依据与来源
  1.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 16 号,2011-09-06 公布,自 2011-10-15 起施行;引其第二条(2011 年原文)、第三、四、五、六、八、九条与第十一条第一款。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2/content_2106864.htm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人社部令第 54 号,2024-12-23 公布并施行;引其决定第二、三、四项。 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806/202501/content_6999379.html
  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沪就业期间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2021〕358 号,自 2021-08-16 起执行),引第一、二条 https://rsj.sh.gov.cn/tshbx_17738/20230421/t0035_1415046.html ;配套《政策问答》第 2 问、第 4 问 https://rsj.sh.gov.cn/tzcjd_17352_17352/20230421/t0035_1415047.html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仅作转致对象提及,未引条号。
  5. 效力与时点提示:第 54 号令只改第一、二、七条与第十一条第二款及附件,其余各条仍为 2011 年原文;公报页未登载重新公布的合并全文,故改过的条引决定原文、未改的条引原件原文。第九条的协定国家名单不在条文内,以主管部门现行公布的名单为准。本办法自身没有罚款条款。程序性事项一律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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