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载律所·劳动人事部 | 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外交部令第 74 号,2004 年 8 月 15 日公布施行,全文 29 条,未修正)整理,并对照国务院令第 841 号与《出境入境管理法》。
- 申请人是员工本人,单位不是申请主体;但第八条把任职单位资质写进了条件,单位对不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不成立。
- 单位的风险在出具证明材料:第 841 号令第三条第三款把真实性责任压给出具材料的单位,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双罚。
- 员工取得永居资格后凭永久居留证件即可在中国境内工作;劳动关系依法释〔2025〕12 号第四条第(一)项确认,参保按第 54 号令改后的暂行办法第二条。
- 网上流传的宽松条件多来自 2020 年《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截至 2026 年 9 月 5 日未见正式发布,不是现行法。
一、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全称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
| 文号 | 公安部、外交部令第 74 号 |
| 通过/公布日期 | 2003 年 12 月 13 日经国务院批准,2004 年 8 月 15 日公布施行 |
| 现行版本施行日期 | 自 2004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全文 29 条,至今未修正 |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外交部 |
| 官方原文 |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4214.htm |
| 本页管什么 | 用人单位一侧:任职单位资质、出具证明的责任与罚则、永居员工的用工地位 |
二、单位在永居审批里站在哪个位置
申请主体是本人、未满 18 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第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不在其中。单位被卷进来只有两处:第八条的任职单位资质,与出具职务或职称证明的真实性责任。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首句三项是门槛,摆在七项之前。与用工相关的是第(二)项,其四个要素中三个的证据都在公司手上:任职文件、居留与出入境记录、完税凭证。第二款常被跳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中断又续的不能相加。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四档数字自 2004 年起未改,且咬在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上,认缴与未到账的增资不算。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这条最要紧:门槛设在单位身上。员工各项全达标,单位不属这四类之一的,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就不成立。第(四)项的四种企业身份都有认定文件与有效期。
三、随手签一份任职证明:真实性责任与双罚
第三条 出境入境人员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
……
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入境人员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应当对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核实有关信息。
……
第三款是本节的轴,两项义务都落在出具材料一方:对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责任对象是证明里写的每一项事实,不是盖章这个动作;以及配合核实。
第十一条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的,由移民管理机构依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个人为他人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由移民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款是双罚:罚单位,也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条文写的是出具虚假材料,不要求单位获利,也不问员工是否获批——签字的人不因盖的是公章而退到单位身后。
四、员工取得永居之后:用工地位与参保
第四十八条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两项权利直接系在证件上:永居员工入职不需要另外的工作许可与工作类居留证件,无须再走第四十一条的两证要求。核验只剩两步:核证件与有效期、核持证人与应聘人一致。
第四条 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
(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一)项排在最前且不附加工作许可等手续条件:永居员工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不能以未取得工作许可否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按用工事实依劳动法一般规则判断——写成顾问而实际按员工管理的不改变定性,真实的劳务安排也不因永居而变。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适用人群改成两类并列,第二类即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的;经办事项以主管经办机构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第二十条另要求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少于 3 个月、5 年内不少于 1 年,长期派驻境外可能把这账算穿。
五、2020 年征求意见稿:流传的条件不是现行法
还有一处名称混淆:第 74 号令第三条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用类称「永久居留证件」,现行签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启用新版,现版在有效期内仍可用。三者指向同一资格却分属三份不同年代文本,不能互相替换。
六、时点、审批权与后果
| 时点 | 条文 | 单位这一侧发生什么 |
|---|---|---|
| 申请之前 | 第八条、第六条 | 先核本单位是否属四类任职单位、认定是否在有效期内,再核年限是否连续 |
| 出具职务或职称证明时 | 第 841 号令第三条第三款 | 对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核实;留存底档与审批留痕 |
| 受理、审核与审批 | 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由本人或者被委托人提出,单位不是申请主体,但可能被要求配合核实;自受理之日起 6 个月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
| 取得资格之后 | 第二十条 | 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少于 3 个月 |
| 情形 | 条文 | 谁被罚/什么后果 |
|---|---|---|
| 单位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 | 第 841 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 | 单位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直接责任人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
| 以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永居资格 |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公安部可以取消资格,同时收缴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
| 未经批准每年累计居留不满 3 个月或 5 年内不满 1 年 | 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 同上 |
连起来是一条因果链:一份不实的任职证明,可能同时带来单位与个人的双罚,以及员工资格被取消。
七、用人单位怎么用这一条
- 误解:永居条件放宽了,网上说的年限和收入标准就是现在的标准。实际:那些口径多来自 2020 年征求意见稿,至今未见正式发布。
- 误解:员工自己申请,公司只是盖个章,出了事跟公司无关。实际:第 841 号令第三条第三款把真实性责任压给出具材料的单位,第十一条第二款双罚。
- 误解:永居员工是外国人,用劳务合同更灵活。实际:第四条第(一)项支持其确认请求,不能以未取得工作许可否定;按用工事实构成劳动关系的,名义安排不改变定性。
- 先核单位、再核人。按第八条四类核本单位是否持有有效认定,对不上时不要先给员工预期。
- 把出具对外证明改成有留痕的动作。依第 841 号令第三条第三款定清谁有权出具、核对哪些底档、留存多久。
- 年限按第六条第二款算,不要相加。任职与居留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中断须在出具证明前查清。
- 永居员工按用工事实定性。实际按员工管理的即按劳动关系管理,不再另问工作许可;入职依第四十八条核证件,外派按第二十条核居留时长。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外交部令第 74 号,2003 年 12 月 13 日经国务院批准,2004 年 8 月 15 日公布施行,29 条,未修正;引第五、六、七、八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七、十八、二十、二十四条。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4214.htm
-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41 号,2026 年 7 月 31 日公布,自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19 条;引第三、十一、十九条。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7/content_7077173.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93 条,未修正;引第四十一、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引第四条。《人社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人社部令第 54 号,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布施行;引第二项。
-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司法部立法一局 2020 年 2 月 27 日至 3 月 27 日征求意见,截至 2026 年 9 月 5 日未见正式发布,不是现行法。 https://zqyj.chinalaw.gov.cn/readmore?id=3654&listType=1 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2023 年 9 月 15 日。 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2/c1599039/content.html
- 效力与时点提示:第 74 号令自 2004 年 8 月 15 日施行至今未修正;第 841 号令自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本页核验日 2026 年 9 月 5 日尚未生效。审批权依第 74 号令第五条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归公安部;程序性事项以受理机关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