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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施《劳动合同条例》通知(三)逐项读:医疗期、派遣补偿基数与主体变更

德载律所·劳动人事部最后核校:2026-10

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规〔2026〕13号原文与同日政策问答,对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整理。个案适用以受理机构现行口径为准。

要 点 摘 要
  • 沪人社规〔2026〕13号,2026 年 7 月 20 日发布,8 月 16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31 年 8 月 15 日,全文十二项。
  • 它围绕的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 年 5 月 1 日施行),不是《劳动合同法》;两者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
  • 第一项医疗期是接口条款:按沪府发〔2015〕40号确定,年限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从 2002 年 5 月 1 日起算。
  • 第五项给派遣员工补偿基数两级顺序:先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收入,无法认定的才按解除时政府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第七项不能读反:未缴社保应依法追缴、不适用《条例》第三十一条;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与解释(二)第十九条另有规定。
  • 第十一项是「当期不付、年限带走」:年限连续计算且未造成实际失业的可不付补偿,日后解除时按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合并年限。

一、这份文件,以及它在效力体系里的位置

沪人社规〔2026〕13号 · 印发文与第十二项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0日
十二、本通知自2026年8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8月15日。

三个日期分开记:发布 2026 年 7 月 20 日(页面标注与落款一致)、实施 2026 年 8 月 16 日、有效期至 2031 年 8 月 15 日。五年窗口是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产物,到期不重新评估并再次发布,就不再是现行有效的口径依据。另需提醒:该文网页 URL 里的日期是上网日期,不是发布时间。

同日发布的政策问答没有说本次修订改了哪些实体规则(只答了制定背景、总体思路、规定了哪些内容),上一版通知(三)的文本与文号也未在现行有效目录中检出,无法作差异比对。所以本文只呈现现行文本,不说「这次新增了什么」;凡斩钉截铁说本次新增或修改了某某规则的,请对方拿出旧版原文与文号。名称中的「(三)」提示存在同序列文件,其现行状态未核实。
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经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2001 年 11 月 15 日通过、2002 年 5 月 1 日施行,属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属法律。

一是《条例》早六年多,把它的条号当成《劳动合同法》的条号去理解几乎必然出错。二是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本通知任何一项都不能用来对抗《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三是不能说《条例》已失效——市人社局官网仍将其列在市人大法规栏目、无失效标注。四是也不能反过来说上海有一套独立的规则。正确顺序:先看上位法与司法解释,再看《条例》与本通知的具体口径。

二、十二项一览

项关键口径与适用提示
一 · 医疗期按沪府发〔2015〕40号确定,年限累计计算,起始时间从 2002-05-01 起算(第三节)
二 · 服务期与违约金《条例》实施前按当时规定约定的,实施后按原约定继续履行;针对跨 2002-05-01 的旧约定,新约定仍按上位法审查
三 · 事业单位转制转制为企业后适用《条例》;原聘用合同或转制中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报酬与条件高于《条例》的按约定,低于的按《条例》
四 · 复退、转业军人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的应签劳动合同;军龄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除外
五 · 派遣员工补偿基数先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收入,无法认定的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第四节)
六 · 吊销营业执照吊销且停止生产经营、任一方提出终止的,比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执行(第五节)
七 · 未缴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追缴,不适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节)
八 · 出国定居一次性离职费按劳社厅函〔2005〕126号精神分三种情形: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单位不再支付;1993-01-01 之前的年限仍比照〔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
九 ·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经三部委或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实施改制的,分流安置按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经职代会程序确定依《条例》处理的按《条例》
十 · 应订未订后终止按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情形的可不付(第七节)
十一 · 主体变更年限连续计算、未造成实际失业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八节)
十二 · 效力2026-08-16 起实施,有效期至 2031-08-15

三、第一项 医疗期:这是接口,不是标准

沪人社规〔2026〕13号 · 第一项
《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5〕40号)确定医疗期。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2002年5月1日起算。

医疗期期限、病假工资底线与期满解除的三道门,站内已有专页讲透,见医疗期不是普通病假——期限计算、病假工资与期满解除。本节只讲这个接口条款的三个动作点。一是指路:确定医疗期适用沪府发〔2015〕40号,本项不自造标准。二是年限:按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跨单位工龄不当然计入,争点常在是否发生实质中断、主体变更后工龄如何承接(见第八节)。三是起算: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 2002 年 5 月 1 日起算——对干了二三十年的老员工,工作年限起点与享受医疗期起算点不是同一件事。

本项开头的限定语是「《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适用前先确认所涉合同落在其内。

四、第五项 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基数

沪人社规〔2026〕13号 · 第五项
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收入确定;派遣员工月工资收入无法认定的,其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按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两级顺序不能颠倒。第一级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收入确定——主语是劳务公司,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的用人单位。第二级只有在月工资收入无法认定时才启用,是兜底不是首选。派遣岗位容易掉到第二级,因为工资路径分段、材料常不齐;解除方案启动前,先把劳务公司出具的工资确认或承诺文件、工资表、代发流水找齐,尽量在第一级解决。派遣岗位范围与退回规则见《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通知里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是同一句话,出自不同文件、不同语境,不要当成同一个数直接互换;取值以人社部门现行公布的标准、受理机构现行掌握的口径为准。上海常用数字见2026 年在上海算劳动争议赔偿,用哪几个数,年限折算与月工资口径见N、N+1、2N 到底怎么算。

五、第六项 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怎么收尾

沪人社规〔2026〕13号 · 第六项
用人单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比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四个要素。触发事实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且停止生产经营,两个条件并列。谁可以提——双向都可以,单位名存实亡时劳动者一方也能推动确定关系状态。比照哪两条——《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是终止情形中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是对应的经济补偿情形,效果是终止加补偿一并解决。「比照」二字说明前者字面并不含吊销,本项是把同类事由类推进来。

引用时两处措辞差异照原样写:通知第六项写的是「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自身的表述是「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未写「第一款」。

与上位法对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列为终止情形,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上位法本有直接规定、不需要「比照」,主张时两条线一并列出(《劳动合同法》全文)。还要注意:吊销不等于注销,主体资格未消灭,企业仍应清算,债务不因吊销而消灭。

六、第七项 未缴社保:这一段最容易读反

沪人社规〔2026〕13号第七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
七、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追缴,不适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看清楚:《条例》第三十一条列举的三种情形本来就不含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项把这层意思讲明白——未缴社保的路径是依法追缴,不属于第三十一条那三种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也就不能顺着《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张《条例》项下的经济补偿。这是体系内部的澄清,不是封堵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节录)/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不要把第七项读成「上海不支持以未缴社保被迫解除」。它否定的只是《条例》第三十一条这条通道;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有上位法与解释(二)第十九条支持。地方规范性文件不产生排除上位法的效果。

第十九条另明确:约定或承诺无需缴纳社保的无效;补缴后可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费补偿(第十一至二十一条逐条读、法释〔2025〕12号全文)。

七、第十项 应当订合同而没订,终止时补不补

沪人社规〔2026〕13号 · 第十项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应按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间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条例》第四十条分两款:第一款是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第二款是同样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项讲的是用人单位依该条终止之后的补偿。前一句划补偿区间:补偿锚定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间」,不是全部工作年限,实操中要把这段期间的起止讲清楚。后一句是例外:劳动者符合《条例》第三十条(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的过失性情形)情形的,可以不予支付。

经济补偿与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是两笔钱、两个请求权,不要混为一谈。二倍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解释(二)第六条明确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第七条列出可除外的三种情形,第九条规定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第一至十条逐条读)。

八、第十一项 主体变更:当期不付,年限带走

沪人社规〔2026〕13号 · 第十一项
用人单位因主体发生变更、职工组织调动等情况,虽然办理了招退工手续,但职工的工作年限由变更后的企业连续计算而未造成实际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一项在集团内部调动、并购重组、分子公司转签合同中用得极多,四个要件缺一不可:起因是主体变更或职工组织调动;形式上办理了招退工手续,这本身不构成障碍;年限由变更后的企业连续计算;结果是未造成实际失业——中间若有真实的失业间隔就不属本项。还要注意条文用的是「可不支付」而非「一律不支付」,给的是当期免付的空间,不是把年限一笔勾销。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节录)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两条并排看,规则很清楚:变更当期可以不付经济补偿,但年限跟着劳动者走到新主体名下;日后新主体解除或终止时,年限要合并计算。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适用前提正是「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当期付了就不合并,没付必须合并(法释〔2020〕26号全文)。还要记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重签合同只是形式,并不重启工龄。对企业方而言,用第十一项省下的当期补偿,代价是这段年限记到新主体账上,这笔隐性负债要进员工安置预算;对劳动者一方而言,办了退工再招工不等于工龄归零,要留住在原单位工作年限的证据。

常见误区
  • 误解:这是上海新出的劳动法规,2026 年 8 月起规则变了。实际:它是围绕 2002 年施行的《条例》作口径说明的规范性文件;官方问答未说明本次修订改了哪些实体规则。
  • 误解:第七项说未缴社保不适用《条例》第三十一条,所以在上海不能因未缴社保被迫解除拿补偿。实际:它否定的只是《条例》第三十一条这条通道;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有上位法与解释(二)第十九条支持。
  • 误解:第十一项说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主体变更后工龄就清零了。实际:条文说的是当期可不支付;解释(一)第四十六条明确,原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的,日后计算年限时应合并。
  • 误解: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没了,补偿没处要。实际:吊销不等于注销,主体资格未消灭,企业仍应清算;第六项明确劳动者也可以提出终止。
律师提示(可照办)
  • 把三个日期抄进制度台账:发布 2026-07-20、实施 2026-08-16、有效期至 2031-08-15,2031 年上半年复核一次。
  • 凡援引本通知的方案,同步列出上位法条款,把《劳动合同法》与司法解释的对应条文和本通知并列写进意见书。
  • 盘一遍长工龄员工的医疗期起算点:年限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从 2002-05-01 起算。
  • 把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从入职包里清出去: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此类约定或承诺无效,留着反而是未依法缴纳的证据。
  • 做重组与内部调动方案时,把「当期不付、年限带走」写进预算说明,保存年限连续计算与未造成实际失业的证明;企业被吊销执照的,第一时间固定终止时点。

常见问题

这次修订到底改了哪些内容?

无法确认。市人社局同日发布的政策问答只回答了制定背景、总体思路和规定了哪些内容三个问题,没有说明本次修订改动了哪些实体规则;上一版通知(三)的文本与文号也未在现行有效目录中检出,无从作逐项差异比对。本文因此只呈现现行文本的十二项内容与效力窗口,不作「本次新增」一类判断;需要新旧比对的,建议直接向发文机关核实。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冲突时听谁的?

听上位法。《条例》是 2002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地方性法规,《劳动合同法》是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法律,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但这不意味着《条例》已失效——市人社局官网仍将其列在市人大法规栏目、无失效标注,2026 年还在就其实施发布配套通知;用法是两条线对齐后再定方案。

公司一直没给我缴社保,我在上海能不能被迫解除并要经济补偿?

通知第七项说的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追缴、不适用《条例》第三十一条,即《条例》项下那条随时通知解除的通道不通。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据此请求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个案仍按证据与受理机构现行口径判断。

集团内部把我从 A 公司转签到 B 公司,办了退工又招工,工龄还算吗?

看两件事。通知第十一项讲变更当期:虽办理了招退工手续,但工作年限由变更后的企业连续计算而未造成实际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讲日后:原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的,请求合并计算原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是当期不付补偿、年限跟着走。

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
  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的通知》(沪人社规〔2026〕13号),发布与落款均为 2026 年 7 月 20 日,2026 年 8 月 16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31 年 8 月 15 日,本文引其全部十二项;同文政策问答同日发布。
  2.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 年 5 月 1 日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与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法释〔2025〕1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九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
  3. 通知第一项援引沪府发〔2015〕40号,第八项援引劳社厅函〔2005〕126号、〔83〕侨政会字第007号,第九项援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按通知原文转述文号与被援引效果,以其现行文本为准。本文不作新旧版本差异比对;数值以人社部门现行公布的标准为准,个案口径以受理机构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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