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 30、64、71 条整理,条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官方文本为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是给现役军人的一项抗辩,不是「军婚不许离」。它只拦一个方向:非军人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
- 抗辩不是无条件的。解释(一)第 64 条把「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锚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前三项。
- 前三项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第四项分居满二年、第五项兜底情形不在其中。
-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既非全额分割也非一分不分。解释(一)第 71 条给了公式:共同财产部分=存续年限 × 年平均值。
- 年平均值=费用总额 ÷ 具体年限,具体年限=七十减去入伍时实际年龄。「人均寿命七十岁」是司法解释给定的计算参数,非现实寿命数据。
-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与一次性费用分属两种处理,是本题最常混的一处。
一、这一页解决什么,不解决什么
涉及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与普通案件的差别集中在两处:能不能离,另一方有没有法定抗辩;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几类钱哪些进共同财产、进的那部分怎么算。本页把两条线各写到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与解释(一)第 64 条是程序线,解释(一)第 71 条与第 30 条是财产线,再用第 25 条第三项作一次正反对照。
本页不写:财产分割的全景规则,见离婚财产分割规则全图;家庭暴力在判离、抚养权与损害赔偿三处的后果,见家暴在离婚官司里的三重后果;冷静期与六个月门槛,见起诉离婚:三十日冷静期、六个月门槛;上海怎么立案,见上海离婚起诉立案指引。基本养老金与住房公积金的分割不在本页,见本批同期稿《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怎么分:算不算、怎么算、什么时候能拿》。沪高院办案要件指南本身的逐条解读,见指南(一)第一条至第九条解读与第十条至第十八条解读;本页只把指南当作上海口径的印证材料。
二、第一千零八十一条限制的是什么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其一,只管一个方向。条文主语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约束的只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军人自己要求离婚没有门槛,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也不存在谁征得谁同意的问题。它保护的是军人一方的婚姻关系不被单方面解除,不是给军人身份加一层普遍的婚姻锁。
其二,是抗辩,不是禁止。它不影响受理,也不剥夺起诉权:起诉照常提,抗辩在审理中提出并成立时才判决不准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按普通离婚案件推进。
其三,有重大过错则抗辩落空。攻防重心因此落在过错事实的举证上,而不是反复论证感情破裂——后者解决的是普通案件的判离标准,解决不了这项抗辩。
| 情形 |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是否适用 |
|---|---|
| 非军人配偶起诉现役军人离婚 | 适用;军人一方可提出抗辩,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 现役军人起诉非军人配偶离婚 | 不适用;条文只约束「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请求 |
|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 不适用 |
| 军人一方已退出现役 | 不适用;条文限于「现役」状态 |
上海口径:它被放在「抗辩事由」这一要件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第二条把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成立拆成四个要件,军婚落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这一项。
3、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相对方如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请求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就不能成立。如现役军人对其非军人配偶离婚的主张,享有法定的抗辩权、女方在特殊情形下对男方在特定期间内的离婚主张的抗辩等。
该指南在举证要件部分把这项抗辩拆成三项要证事实:提出抗辩一方为现役军人;主张解除婚姻关系一方不是现役军人;提出抗辩一方不存在法定的重大过错。同处〔说明〕并明确,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者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不属于现役军人。
三、「重大过错」的判断口径:解释(一)第 64 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各项 | 是否属于第 64 条锚定的「重大过错」 |
|---|---|
|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属于(前三项之一) |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属于(前三项之一) |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属于(前三项之一) |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不属于——分居是感情状态的表征,不是一方的过错行为 |
|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不属于——该项是判离的兜底,不是过错的兜底 |
| 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属于——第 64 条自身给出的另一路口径 |
第四项、第五项被排除不是文字技巧: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是判离事由清单,问的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第 64 条要找的是过错,问的是军人一方是否可归责。分居满二年可能双方都无过错,第五项又是开放式兜底,若算进来,「重大过错」这个限定就形同虚设。第 64 条另写的「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该条自带的兜底,不是对第三款第五项的援引。
四、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第 71 条的三步公式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两款连起来是一条计算链:把一次性发放的钱按时间摊开,只把落在婚姻期间的那一段认定为共同财产。
| 步骤 | 算式 | 示例结果 |
|---|---|---|
| 一、算具体年限 | 七十 − 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18 岁) | 52 年 |
| 二、算年平均值 | 费用总额(52 万元)÷ 具体年限(52 年) | 1 万元/年 |
| 三、算共同财产数额 | 婚姻关系存续年限(10 年)× 年平均值 | 10 万元 |
表内数字全部是为说明公式结构而自设的假设值,不代表任何真实案件数据,也不是任何官方公布的标准,不得据以推算自身案件:52 万元里只有 10 万元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入伍年龄越大、婚龄越长,这个数额越高。「人均寿命七十岁」是司法解释为使公式可算而给定的计算参数,不是人口预期寿命的统计结果,也不能用于推断现实寿命;条文写七十,算的时候就用七十。
几个关键词的边界
-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条文只列举两项并以「等」字保持开放,「等」内还有哪些名目司法解释未列举,具体名目与发放口径以现行规定为准。实质标准是:是否为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一次性费用,能否按年度摊算。
-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起点是结婚登记,终点是婚姻关系解除,与「军龄」不是一回事,不因双方长期分居而改变。
- 「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算出的是共同财产总额,不是判给另一方的金额。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 71 条解决「多少钱属于共同财产」,判给谁多少走的是这一款:财产的具体情况、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有无一方过错,都可能让数额浮动。
五、相反的一条线:解释(一)第 30 条与第 25 条第三项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三个名目,结论是个人财产:不进共同财产,不按第 71 条摊算,不参与分割。它与一次性费用同样发放到军人名下,处理却相反,因为性质不同——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对未来一段生活的一次性安排;第 30 条的三项与人身损害、健康状况直接相关,具人身专属性,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同一思路。
| 比较项 | 第 71 条: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 第 30 条: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
|---|---|---|
| 定性 | 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属于个人财产 |
| 是否参与分割 | 公式算出的那一部分参与 | 不参与 |
| 计算方式 | 存续年限 × 年平均值 | 不涉及计算 |
但第 30 条不能推广成「钱打到谁名下就是谁的」,第 25 条从正面给出了反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款项 | 定性 | 条文出处 |
|---|---|---|
|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 按公式算出的部分为共同财产 | 解释(一)第 71 条 |
|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 个人财产 | 解释(一)第 30 条 |
| 婚内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共同财产 | 解释(一)第 25 条第三项 |
|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个人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 |
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现实中同样记在一个人名下,却被明确列为共同财产。规律因此清楚:决定性质的不是账户名,而是这笔钱的来源与功能。另有一条相邻规则: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第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沪高发民一〔2010〕8号,2010 年 6 月 22 日)在列举个人财产范围时,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列入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一类,与解释(一)第 30 条同向。
六、这类案件怎么推进
抗辩一旦成立,判决不准离婚,财产分割就不会在这一次进入实体处理。所以对主张离婚的非军人一方来说,材料准备的第一优先级是重大过错,而不是财产清单。离婚诉讼在上海按一般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确定受理法院,通常落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人民法院;涉及现役军人的案件在管辖上另有相应规定,具体以受理法院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立案流程见站内上海离婚起诉立案指引。
| 要证的事实 | 指向的条文 | 整理方向 |
|---|---|---|
| 对方是否仍在服现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 身份与服役状态的时间线 |
| 军人一方是否有重大过错 | 解释(一)第 64 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 | 按前三项分别归集事实与凭证 |
| 一次性费用的名目与总额 | 解释(一)第 71 条第一款 | 发放凭证、到账记录 |
| 入伍时的实际年龄 | 解释(一)第 71 条第二款 | 入伍时间与出生日期的对应关系 |
| 婚姻关系存续年限 | 解释(一)第 71 条第一款 | 结婚登记日与婚姻关系解除日 |
| 是否属于第 30 条列举的三项 | 解释(一)第 30 条 | 与一次性费用分栏列示 |
涉军案件的材料在获取与提交上可能受相应管理规定的约束。稳妥的做法是先把能合法取得的部分取全,取不到的列成清单再依法定程序处理,具体要求以受理法院现行公布的规定为准。
- 误解:军婚受特殊保护,军人不同意就永远离不了。实际: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是一项抗辩,只针对非军人配偶提出的请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误解:分居满两年了,军人一方就算有重大过错。实际:第 64 条锚定的是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前三项,分居满二年是第四项,不在锚定范围内。
- 误解:复员费发到他名下就是个人财产,一分都分不到。实际:第 71 条明确其中一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反过来也不能主张全额分割。
- 误解:现在人均寿命早超过七十岁,年限该按实际数据算。实际:「人均寿命七十岁」是司法解释给定的计算参数,不是现实寿命统计数据。
- 先判断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会不会被触发,再决定材料的投放顺序:由非军人一方起诉的,重大过错的举证是第一道关口。
- 按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前三项分栏归集事实,三项各有构成,混成一段笼统叙述在举证上几乎无效。
- 第 71 条的三个输入值要在起诉前核准:费用总额、入伍时实际年龄、婚姻关系存续年限,缺一个就算不出结果。
- 不要把公式结果当成最终到手金额,分配还要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这一关。
常见问题
我是军人,我自己起诉离婚需要对方同意吗?退役之后还有这项抗辩吗?
都不需要、也没有。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主语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约束的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的请求,军人自己提出离婚按一般规则处理。条文限定的又是「现役军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举证要件部分的〔说明〕也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排除在现役军人范围之外,身份基础不存在,抗辩即失去依据。该指南成文于民法典施行前,仅作口径印证。
他一次性拿到一笔钱,我能分到多少?
先确定这笔钱是不是第 71 条所说的「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是的话,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婚姻关系存续年限 × 年平均值,年平均值=费用总额 ÷(七十 − 入伍时实际年龄)。算出的是共同财产总额,不是判给你的金额,分配还要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本页示例数字均为假设值,不能据以推算自身案件。
他的伤残补助金和这笔一次性费用能不能一起算?
不能。第 30 条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明确定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第 71 条处理的是一次性费用,两者分属两种处理,整理财产清单时应当分栏列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沪高发民一〔2010〕8号)的个人财产列举与此同向,该文件成文于民法典施行前,仅作印证。
发到他名下的钱,是不是都算他的?
不是。账户名与财产性质是两件事。第 25 条第三项把婚内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列为共同财产,这些款项同样记在一个人名下;第 30 条列举的三项即便在婚内取得也仍是个人财产。决定性质的是这笔钱的来源与功能。养老金与公积金的具体分割方法见本批同期稿《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怎么分:算不算、怎么算、什么时候能拿》。
- 离婚财产分割规则全图:从房产到股票、公积金——本页只写军人婚姻这两条特殊线,这一篇是全景规则。
- 上海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看哪些事实:沪高院办案要件指南(一)第十条至第十八条解读——指南的逐条解读在这一篇。
- 家暴在离婚官司里的三重后果:判离、抚养权与损害赔偿——本页只讲家庭暴力作为「重大过错」的一项。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全文(法释〔2020〕22号)——本页引用的第 25、26、30、64、71 条原文。
- 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怎么分:算不算、怎么算、什么时候能拿——本页管军人的一次性费用与个人财产例外,那一篇管养老金与公积金(本批同期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本文引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个人财产)、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 号,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本文引用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站内全文页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全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站内全文页 沪高院办案要件指南(一)全文;同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第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沪高发民一〔2010〕8 号,2010 年 6 月 22 日。两份文件均成文于民法典施行前,条号与部分表述已被现行法取代,本文仅在口径印证的意义上引用。
- 本文演算示例中的全部数字均为便于说明公式结构而自设的假设值,不代表任何真实案件数据,也不是任何官方公布的标准。军人身份与服役状态的证明、一次性费用发放凭证的取得方式,以受理法院和相关机构现行公布的规定为准;退役安置相关款项的名目与发放口径,以现行规定为准。涉及上海法院具体审判尺度处,一律以上海法院现行审判实践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