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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婚姻继承要点:在日亲人身故,国内家属该知道的全部规则

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最后更新:2026-07
要 点 摘 要
  • 日本法下配偶恒为继承人、份额固定;被继承人有子女时,父母不参与继承——与中国"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均分"结果截然不同。
  • 日本征收相続税:基础控除=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超出部分按10%–55%累进,知悉继承开始后10个月内申报(日本国税庁)。继承人在中国境内,通常也躲不开在日财产的相続税。
  • 两条硬时限务必先记:放弃继承(相続放棄)为知悉后3个月;不动产继承登记自2024年4月起3年内强制,违者可处10万日元以下过料。
  • 中国家属没有日本户籍不要慌:实务上以中国公证处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宣誓供述公证替代戸籍謄本,配合全体继承人签署的遗产分割协议书即可推进登记与解付。
  • 2024年末在日中国人约87万,为在日外国人第一大群体(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庁统计),涉日继承需求持续增长,但成体系的中文讲解长期空缺——本文即为此而写。

截至2024年末,在日中国人约87万,是日本第一大外国人群体(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庁统计)。人在日本工作生活几十年,房产、存款、保险都在日本,一旦身故,留在国内的父母、配偶、子女面对的是一套完全陌生的制度:继承人怎么定、税怎么算、没有日本户籍怎么证明"我是他的家人"。本文把日本婚姻继承制度的骨架和国内家属的操作路径一次讲清。

一、法定继承顺位与份额:配偶恒在,父母靠后

日本民法的法定继承结构(日本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32 整理)有两个与中国截然不同的特征。第一,配偶恒为继承人,无论血亲哪一顺位在场,配偶都参与继承;第二,血亲继承人严格按顺位排他:第1顺位为子女(子女先亡时由其直系卑属代袭),第2顺位为直系尊属(父母、祖父母),第3顺位为兄弟姐妹——只要有子女在,父母就完全不参与继承

法定份额也是固定的:配偶与子女同继承时,配偶1/2、子女合计1/2;配偶与直系尊属同继承时,配偶2/3、尊属合计1/3;配偶与兄弟姐妹同继承时,配偶3/4、兄弟姐妹合计1/4(NTA No.4132)。

中日继承规则对照表

比较项日本(民法,NTA No.4132)中国内地(民法典第1127、1130条)
配偶地位恒为继承人,份额固定(1/2 / 2/3 / 3/4)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与子女、父母均分
父母(有子女时)不参与继承(第2顺位,被第1顺位排除)参与继承,与配偶、子女同为第一顺序
兄弟姐妹第3顺位;且无遗留分(民法第1042条)第二顺序继承人
举例:遗产600万,遗配偶、一子、双亲配偶300万、子300万,父母0配偶、子、父、母各150万
遗嘱自由的底线遗留分:整体为遗产1/2(仅直系尊属继承时1/3),2019年修法后金钱债权化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民法典第1141条)
放弃继承知悉后3个月内向家庭裁判所申述遗产处理前书面表示即可,无法院申述程序
遗产税相続税10%–55%累进,10个月内申报目前不征收遗产税
最抓眼球的差异:同一个家庭,在日本法下父母一分拿不到,在中国法下父母与配偶子女平起平坐。所以"适用哪国法"不是学术问题,而是直接改写分配结果的问题——见本文第六节。

二、遗留分(遺留分):遗嘱自由的边界

日本允许用遗嘱自由处分遗产,但民法第1042条为近亲属保底:整体遗留分为遗产的1/2(仅直系尊属为继承人时降为1/3),在此范围内按各自法定份额折算。要点有二:其一,兄弟姐妹没有遗留分——遗嘱完全绕开兄弟姐妹是安全的;其二,2019年修法后遗留分已"金钱债权化",被侵害方只能提起遗留分侵害额请求、主张金钱补偿,而不能要求返还遗产原物。这对持有在日不动产的家庭是利好:遗嘱安排不会因遗留分争议导致不动产权属悬置。

三、相続税:基础控除、税率与10个月申报

日本遗产税(相続税)的计算起点是基础控除=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日本国税庁 No.4102、No.4152)。例如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加两名子女,基础控除即4,800万日元,遗产总额不超过此数的原则上无须缴税。超出部分按各继承人法定相续分对应的取得金额适用10%–55%的累进税率(6亿日元以上部分55%,NTA No.4155)。申报期限为知悉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内

继承人在中国境内,并不当然免除日本纳税义务。日本按"纳税义务人区分"划定课税范围:无制限纳税义务人就全球财产课税;制限纳税义务人仅就日本境内财产课税;持在留资格且相续开始前15年内在日住所合计不超过10年的"一时居住者",以及"外国人被相续人""非居住被相续人"等身份组合,可把课税范围限缩在日本境内财产(NTA No.4138)。换成一句话:国内父母继承在日子女的日本房产和存款,这部分日本境内财产通常仍要面对相続税,且10个月的申报时钟从知悉时就开始走。由于跨境备齐文件动辄数月,税务申报应与继承手续同步启动,而不是办完继承再考虑。

3,000万+600万×人数
相続税基础控除(日元,NTA No.4152)
10%–55%
相続税累进税率区间(NTA No.4155)
10个月
相続税申报期限(自知悉继承开始)
3个月
相続放棄申述时限(日本裁判所)

四、两条硬时限:相続放棄3个月、继承登记3年

负债遗产:3个月内决定是否放弃

日本继承是概括承受——财产与债务一起来。若在日亲人留下的负债可能超过资产(经营贷款、连带保证是常见来源),继承人可向日本家庭裁判所申述相続放棄,时限为知悉继承开始之时起3个月(日本裁判所"相続の放棄の申述"指引)。两点务必注意:一是逾期或已经处分遗产(例如先把存款取了)可能被视为单纯承认,债务照单全收;二是放弃继承后顺位递补,子女全体放弃后债务问题会"滚"向父母、再到兄弟姐妹,国内亲属应当整体规划、必要时接力办理放弃。人在中国办理申述,文件准备时间紧张,可申请家庭裁判所延长熟虑期间,但必须在3个月届满前提出。

不动产:2024年4月起继承登记义务化

为治理"所有者不明土地",日本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继承登记义务化:知悉自己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之日起3年内必须申请继承登记,无正当理由不登记的,可处10万日元以下过料(行政罚款),且该义务溯及既往的继承。人在国内的继承人常年搁置日本房产不登记的旧做法,从2024年起有了实实在在的违法成本。

五、国内家属怎么办:用公证书补上"没有日本户籍"这块板

日本继承手续以户籍制度为底座:靠戸籍謄本串起被继承人一生的身份变动,确定继承人范围。中国继承人没有日本户籍,实务通道是——由中国公证处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必要时加宣誓供述公证(声明"继承人仅此数人、别无其他"),以此替代戸籍謄本供日本法务局、银行审查。2023年11月7日起中日之间适用海牙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公证文书办妥附加证明书并翻译后即可在日使用,无需再跑领事认证(中国外交部公告,2023-11-07生效)。

身份关卡过后,主线流程为:确定继承人与遗产范围 → 全体继承人协商签署"遗产分割协议书"(署名+印鑑证明,境外继承人以签名公证等替代)→ 凭协议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银行存款解付;协商不成的,向日本家庭裁判所申请遗产分割调停、审判。国内继承人通常无需长期滞在日本,文件公证、邮寄与在日对接可以并行完成——本所跨境协作资源覆盖日本,相关事务均可对接处理。资金回境则走中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继承类)路径,凭继承公证文书等向外汇管理部门或银行申请。逐项文件清单与时间线,见《跨境继承文件准备清单》

六、中日之间"法律皮球"怎么踢:准据法与反致

中国人在日本去世,到底按哪国法分遗产?两国法律各说各话: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第36条说,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人是中国籍,指向中国法;可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又说,法定继承依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人常住日本、房子在日本,又指回日本法。皮球被踢回来后,日本通则法第41条的反致规则接住了它:本国法的冲突规范指回日本法的,就适用日本法。

落到实务:长期在日居住的中国人,其在日不动产乃至在日动产,多数场景最终按日本法继承——也就是本文第一节那套"配偶份额固定、父母靠后"的规则;而其留在中国的财产(尤其中国不动产)则按中国法处理。同一位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切成两套规则分配,继承人范围甚至可能不一致,这正是跨境继承必须先做"适用法诊断"的原因。三地整体框架见跨境服务总览,更多短问答见跨境问答

七、常见问题

日本亲人去世留下负债怎么办?
遗产资不抵债的,可在知悉继承开始起3个月内向日本家庭裁判所申述相続放棄(放弃继承),彻底切断债务承受。注意期限届满前不要擅自动用遗产,否则可能被视为单纯承认而丧失放弃资格;来不及查清资产负债的,可在期限内申请延长熟虑期间。
切记两点:期限届满前不要擅自动用遗产(可能被视为单纯承认);子女全体放弃后债务会向父母、兄弟姐妹顺位递补,家庭内部应统筹决定、必要时接力放弃。来不及查清资产负债的,可在期限内申请延长熟虑期间。
依据:日本裁判所"相続の放棄の申述"程序指引。
人在国内,怎么办理日本的继承手续?
用中国公证处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宣誓供述公证替代日本户籍文件,办妥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配合全体继承人签署的遗产分割协议书推进登记与解付。
多数环节可通过公证、邮寄与在日协作资源远程完成,通常无需长期赴日;不动产登记、银行解付、税务申报可并行推进以压缩总周期。
依据:日本继承登记实务;中国外交部海牙公约生效公告(2023-11-07)。
国内父母继承在日子女的遗产,要交日本的遗产税吗?
日本境内财产(在日房产、存款等)通常仍要面对日本相続税,继承人在境外并不当然免税,申报期限为知悉后10个月。税额先看基础控除: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遗产在此额度内原则上无税;超出部分按10%–55%累进。
先算基础控除: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遗产在此额度内的原则上无税但仍应评估申报义务;超出部分按10%–55%累进。课税范围因"纳税义务人区分"而异,涉及一时居住者、外国人被相续人等身份认定,个案应尽早测算。
依据:日本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02、No.4152、No.4155、No.4138。
日本的继承份额和中国有什么不同?
日本:配偶份额固定(与子女同继承时1/2),有子女时父母无份;中国: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原则上均分。适用哪国法会直接改写每个人的到手份额——长期在日居住者的在日财产多按日本法处理,家中长辈的预期要提前调整。
这意味着适用哪国法直接改写每个人的到手份额。长期在日居住者的在日财产多按日本法处理(反致规则),家中长辈对"父母拿不到"应有心理与法律上的双重准备。
依据:日本国税庁 No.4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1130条。
在日本的房子继承后一直不登记,行不行?
不行。2024年4月起日本继承登记义务化:知悉取得所有权起3年内须登记,违者可处10万日元以下过料,既往继承同样适用。搁置不办还有连锁代价:下一代继承时权利人翻倍、文件更难凑齐,房产卖不掉也押不了,建议连同相続税申报一并在首个年度内办完。
搁置不登记还有连锁代价:下一代继承时权利人数量翻倍、文件更难凑齐,出售或抵押均无从谈起。建议连同相続税申报一并在首个年度内规划完毕。
依据:日本不动产登记法2024年4月1日施行之继承登记申请义务化规定。
日本的遗嘱可以完全不给兄弟姐妹留份吗?
可以。日本遗留分只保护配偶、子女、直系尊属,兄弟姐妹没有遗留分,遗嘱将其排除不产生补偿义务。日本整体遗留分为遗产的1/2(仅直系尊属继承时为1/3);2019年修法后遗留分请求已金钱债权化,只能要钱、不能要房。
整体遗留分为遗产的1/2(仅直系尊属继承时1/3);2019年修法后遗留分请求金钱债权化,只能要钱、不能要房,遗嘱规划的确定性显著提高。
依据:日本民法第1042条及2019年(令和元年)相续法修改。
中国人在日本去世,按中国法还是日本法分遗产?
日本冲突法先指向中国法(本国法主义),中国冲突法又指回经常居所地/不动产所在地法,经反致,在日长期居住者的在日财产实务上多按日本法处理。
留在中国的财产(尤其不动产)则按中国法分配——同一份遗产两套规则并行,继承开始后应第一时间做"适用法诊断",再决定手续顺序。
依据: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第36条、第41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
办完日本的继承,钱怎么拿回国内?
走中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继承类)路径:凭继承公证文书等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或银行申请,将解付款项汇回境内。关键是日本段就把遗产分割协议书、解付凭证与税务文件留存完整,回境申请时一次备齐,避免二次补件拉长周期。
日本段就应完整留存遗产分割协议书、解付与税务文件,避免回境环节二次补件拉长周期。
依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相关规定。
依据与来源:日本国税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32(相続人の範囲と法定相続分)、No.4102・No.4152(相続税の基礎控除)、No.4155(相続税の税率)、No.4138(相続人が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とき);日本民法第1042条(遗留分)及2019年相续法修改;日本裁判所"相続の放棄の申述"程序指引;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继承登记申请义务化(2024-04-01施行,10万日元以下过料);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第36条、第41条(e-Gov法令检索);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在留外国人统计(2024年末在日中国人约87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1130、11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中国外交部关于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2023-11-07对华生效的公告。
基础控除、税率等数字逐年可能调整,本页数据截至2026年7月,以日本国税庁等官方最新公布为准。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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