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条文要点整理

涉外婚姻继承法律适用规则(法律适用法第21-33条)

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最后更新:2026-07
阅读须知:本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婚姻家庭章(第21-30条)与继承章(第31-33条,另附第34、35条简介)的条文要点整理,以概括方式呈现各条主旨,并非逐字引用。条文原文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该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页讲的是「适用哪国法律」的规则层问题;跨境文件「具体怎么办」的操作层问题,请移步跨境继承文件准备清单
要 点 摘 要
  • 婚姻、继承一旦沾上「涉外」因素(一方外籍、长居境外、资产在境外),第一个问题不是「怎么分」,而是「用哪国法律分」——答案主要藏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33条。
  • 三条最常用的规则:在中国法院诉讼离婚,一律适用中国法(第27条);夫妻财产关系可以书面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第24条),这是跨境婚前/婚内协议的法律基础;法定继承按财产类型切开——动产看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不动产看不动产所在地(第31条)。
  • 「经常居所地」是整部法最核心的连接点,大体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与国籍、户籍都不是一回事。
  • 规则层之外还有文件层:中国自2023年11月7日起适用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涉外婚继文件从「领事认证三步」简化为「附加证明书(Apostille)一步」;内地与香港之间则另有2022年生效的婚姻家事判决互认安排。

一、这部法在跨境家事中扮演什么角色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本身不规定「离婚怎么判、遗产怎么分」,它只回答一个前置问题:这个涉外案件应当适用哪一国(哪一法域)的法律。选出来的那部法律(可能是中国民法典,也可能是日本民法、香港条例、美国某州法),才决定实体结果。跨境家事案件中,选法往往直接决定胜负——同一笔婚内所得,按中国法是夫妻共同财产,按某些法域的分别财产制可能归一方所有;同一份遗产,中国法下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日本法下有子女时父母根本不参与继承。所以看懂第21-33条,是理解一切跨境婚姻继承问题的起点。

章节条文范围主题
第三章 婚姻家庭第21-30条结婚条件与手续、夫妻人身与财产关系、父母子女、离婚、收养、扶养、监护
第四章 继承第31-35条法定继承、遗嘱方式与效力、遗产管理、无人继承遗产(本页重点整理第31-33条)
关键概念:经常居所地。整部法反复出现的连接点不是国籍、不是户籍,而是「经常居所地」。按相关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一般可认定为经常居所地(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一个上海户籍、长年定居东京的人,其经常居所地通常在日本——这一个认定,就足以改变整个继承案件适用的法律。

二、婚姻家庭:第21-30条逐条要点

条文号管什么白话解读常见场景举例
21结婚条件结婚的实质条件(婚龄、单身状态、禁婚亲等)按阶梯选法:先看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的,看共同国籍国法;既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又无共同国籍、婚姻是在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缔结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上海姑娘与日本籍未婚夫都长住上海,两人能不能结婚(年龄够不够、有没有禁止情形),按共同经常居所地——中国法判断。
22结婚手续形式从宽:结婚手续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一方经常居所地一方国籍国法律中任何一个,即为有效。中国公民在美国按当地程序登记结婚,手续符合缔结地(美国)法律,其形式效力在中国法下同样被认可。
23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身份性的权利义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两个中国籍配偶长年共同定居东京,婚内人身关系先看日本法;若一方住东京一方住上海、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则回到共同国籍国——中国法。
24夫妻财产关系(可协议选法)本章最重要的意思自治条款:夫妻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没有选择的,依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沪港夫妻主要财产在上海,可在婚前/婚内协议中明确选定适用中国法,避免离婚或继承时两地财产制「打架」。跨境婚前协议的选法条款,法律依据就在这里。
25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间的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和国籍国法中,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孩子随母亲住上海、父亲长居美国,主张抚养费时可以在中国法与美国相关州法之间,适用对孩子更有利的那一个。
26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也可协议选法:可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没有选择的,依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都没有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特别提醒:实务中在境外登记结婚的夫妻,通常无法在内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只能走诉讼程序——选法规则解决不了登记通道问题,这一点常被误解。
27诉讼离婚规则最简单也最常用: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不论双方什么国籍、住在哪国,一律适用中国法。日籍丈夫与中国籍妻子在上海法院诉讼离婚,是否准予离婚按民法典「感情确已破裂」标准判断,而不是日本民法的离婚事由。
28收养分三段: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被收养人收养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法院地法律。跨国收养须同时满足两边经常居所地的法定条件——「一边合法、一边不合法」的收养,会给日后的继承资格埋下隐患。
29扶养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适用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老人在上海、子女定居海外,追索赡养费时可在多个连接点指向的法律中,适用对老人最有利的一个。
30监护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和国籍国法中,适用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父母意外身故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安排涉及两国的,以孩子利益为取舍标准选法。

重点展开:第24条与第27条——跨境婚姻最实用的两条

第24条是「事前规划」的抓手。涉外婚姻中夫妻财产关系的默认规则(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会随生活状态漂移:今年共同住上海适用中国法,明年举家迁东京可能就换了参照系。第24条允许双方书面协议把适用法律「钉死」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之一,这正是跨境家庭订立婚前协议、婚内财产协议时首先要写的选法条款。协议怎么写才能同时满足中国法与对方法域的形式要求,属于典型的双边设计问题。

第27条是「事后争议」的定盘星。只要案件在中国法院审理,离婚本身就适用中国法,这让「在哪国起诉」成为跨境离婚的第一个战略决策:不同法域在离婚门槛、财产分割方式、抚养安排上差异巨大,管辖选择往往比法条辩论更早决定格局。中国法院对境外不动产的分割态度、外国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承认范围(多数情形只认「离婚」身份、不当然及于财产与抚养安排)等衍生问题,可参阅跨境问答

什么情况找上海律师能办?一方在境外、另一方在上海的离婚,通常可以在上海法院立案,全程适用中国法;婚前/婚内协议需要按第24条设计选法条款并兼顾境外可执行性的,也可由上海律师牵头完成。本所以研究驱动执业,跨境协作资源覆盖日本、香港、美国等地,涉及境外端手续时可两边接力推进。

三、继承:第31-33条逐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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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法定继承按财产类型切开(区别制):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存款、股票等动产跟着「人最后常住在哪」走,房子跟着「房在哪」走。长年定居日本的上海人过世:日本和上海的存款等动产,原则上按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日本法处理;东京的房子按不动产所在地日本法;上海的房子按不动产所在地中国法。一个人的遗产,可能同时适用两国法律、按两套顺位和份额分配。
32遗嘱方式形式从宽:遗嘱方式只要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遗嘱行为地法中任何一个,遗嘱即为成立。华人在美国按所在州要求(如见证人制度)订立的遗嘱,处分上海房产时,其「方式」一般不会仅因不符合中国的遗嘱形式惯例而被否定——但文件回境使用仍须经公证认证,见跨境文件清单
33遗嘱效力遗嘱的实质效力(遗嘱人有无遗嘱能力、内容是否有效等),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注意:方式(第32条)与效力(第33条)是两套连接点,分开判断。遗嘱形式上成立,不代表内容全部有效——涉及某些法域强制份额(如日本法的遗留分)时,实质效力要按第33条选出的法律另行检验。

继承章还有两条本页不展开、但值得记住条号的规则:第34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第35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境外「无主」遗产归谁,看遗产在哪国。

重点展开:第31条的「两头指」——以中日继承为例

第31条在中日之间会产生一个著名的「法律皮球」现象。中国人在日本身故: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第36条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指向中国法;而中国《法律适用法》第31条又按经常居所地/不动产所在地指回日本。经日本通则法关于反致的规定,在日财产(尤其不动产和在日经常居住者的动产)实务上多回到日本法处理。反过来要注意:中国法院不接受反致——按《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冲突规范)。两头规则不对称的结果是:同一笔遗产在哪国程序中处理,适用的法律和分配结果都可能不同。日本法下配偶与子女各得二分之一、父母在有子女时不参与继承,与中国法「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差异显著,处理路径的选择直接影响每位家庭成员的份额。中日继承的完整规则与税务时限,见日本专题;港、美方向分别见香港专题美国专题

什么情况找上海律师能办?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有一头在上海的跨境继承,通常都需要内地端动作: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与中国法律意见书、办理上海不动产的继承落地、把境外文件认证后拿回内地使用、继承款项的合规回流。上海律师可以作为「总协调端」串起两边程序——本所跨境协作资源覆盖日本、香港、美国等地。

四、海牙附加证明书(Apostille):跨境文件互认的新通道

选法规则解决「适用哪国法」,但任何跨境婚继程序都绕不开第二个问题:一国出具的文件,另一国凭什么认?2023年之前,中国文件出境(或境外文件回境)通常要走「公证—外交部门认证—对方使领馆领事认证」的领事认证三步。中国于2023年3月8日加入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2023年11月7日对华生效:缔约国之间的公文书只需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一步,不再需要使领馆领事认证。中国的附加证明书由外交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签发,可在线核验;日本、美国均为缔约国。

  • 受益的典型文件:结婚证、出生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书/授权声明公证等跨境婚姻继承高频文件,双向流转的时间与费用都显著压缩。
  • 香港、澳门的特殊性:两地早已适用海牙公约,香港文件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本就走加签路径;但内地与香港之间不走 Apostille——香港文件进内地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加章转递,内地文件赴港以公证书为基础按港方要求提交。「同一份文件,去日本走 Apostille、去香港走委托公证人通道」,方向不同、路径完全不同。
  • 本页与操作层的分工:各方向具体要备哪些文件、找谁办、周期多长,本站已有专文逐项拆解,请直接使用跨境继承文件准备清单
什么情况找上海律师能办?需要把上海的公证书送往日本、美国使用(申办附加证明书),或者拿着境外死亡证明、遗嘱、授予书回上海办继承、打官司的,文件路径设计与两地衔接都可由上海律师统筹;跨境协作资源覆盖日本、香港、美国等地,境外端取证、认证可对接完成。

五、2022年内地-香港婚姻家事安排:判决跨境「通关」

选法之外,跨境家事还有第三个层面:一地的判决,另一地认不认。对沪港家庭意义最大的制度更新,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两地自2022年2月15日起实施。要点包括:

  • 两地的离婚判决、财产给付、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民事判决,可以跨境申请认可和执行;
  • 内地离婚证可在香港申请认可,香港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也可在内地申请认可;
  • 并非全覆盖——赡养纠纷等不在该安排的适用范围内,个案要先对照清单确认。

这项安排终结了以往「两地判决互不认、只能重新起诉」的局面。对沪港家庭意味着:在上海取得的离婚判决与抚养安排,可以按程序到香港申请认可执行,反之亦然——先打完官司、再发现对方主要资产在另一地「够不着」的风险大幅降低,「在哪一地起诉」的战略选择也更多回归两地实体规则的差异本身。香港继承与婚姻规则的系统整理,见香港专题

什么情况找上海律师能办?一方或财产在香港的离婚与抚养争议,可先评估「在内地起诉、再依安排赴港认可执行」的整体路径;已持有香港法院命令、需要在内地落地的,也可由内地端启动认可程序。本所跨境协作资源覆盖香港、日本、美国等地,两地程序可协同推进。

六、如何使用本页

建议按「三层」定位您的问题:第一层选法——用本页第21-33条确定适用哪国法律;第二层实体——去对应法域的专区看那国法律怎么规定(日本香港美国);第三层落地——按跨境文件清单准备公证认证材料。高频疑问(境外结婚能否在内地协议离婚、境外遗嘱在中国是否有效、外国判决认不认等)已汇总于跨境问答;纯境内规则另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要点整理。涉及具体个案的选法判断与路径设计,可通过律所咨询安排初步评估。

依据与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9条、第21-3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经常居所地认定的规则;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中国2023年3月8日加入、2023年11月7日生效,外交部公告及中国领事服务网附加证明书专栏);《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2年2月15日起两地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本);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第36条及其反致相关规定。
本页为条文要点整理,条文原文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公布文本为准。境外法律规则以该法域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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