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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十大变化逐条解读:新规前后对照

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最后更新:2026-07
要 点 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共23条,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是民法典实施后婚姻家事领域影响最大的一部司法解释。
  •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没有书面约定的,离婚时法院可以把房子判归出资方子女一方,再综合各因素决定给另一方多少补偿——"登记了名字就有一半"的时代结束了。
  • 婚内把自己的房产约定给对方或"加名",离婚时未过户的,法院会结合婚姻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等综合判归属,不再"加名即一半"。
  • 一方为出轨、同居等目的把夫妻共同财产送给第三者,另一方可主张该赠与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全额追回
  • 抢夺、藏匿孩子的一方,另一方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且该行为会成为判抚养权时的不利因素。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官方通稿中明确,这部解释针对的是"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父母出资购房怎么认定、夫妻间房产给予怎么处理、出轨赠与第三者能不能追回、抢夺藏匿孩子怎么救济,几乎每一条都对应一个高频家庭矛盾。

对普通人来说,这部解释真正的意义在于:很多过去"想当然"的规则变了。本文把其中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十大变化逐条拆开,每条都给出"新规前"与"新规后"的对照。

什么是"解释(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作出的规定,全国法院审案时必须遵照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本身条文较为原则,2021年的解释(一)解决了第一批问题,2025年施行的解释(二)共23条,集中处理同居析产、假离婚、夫妻间房产给予、父母出资购房、抢夺藏匿子女、股权分割等新型疑难问题。

十大变化一览表

变化条文新规前新规后
1. 父母出资购房解释(二)第8条婚后父母出资、无约定的,倾向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房产常按共同财产分割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无约定的,可判归出资方子女,另一方获补偿;部分出资的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判归一方并合理补偿
2. 婚内房产给予/加名解释(二)第5条加名后常被视为共同共有,离婚时倾向对半未过户的,结合给予目的、婚姻长短、子女、过错、贡献综合判归属并定补偿
3. 赠与第三者财产解释(二)第7条司法实践多认定赠与无效可追回,但裁判尺度不一明确:为重婚、同居等违反忠实义务目的的赠与或低价处分,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4. "假离婚"解释(二)第2条有人主张"离婚是假的",试图推翻离婚协议财产条款登记离婚后以"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假离婚风险自担
5. 大额直播打赏解释(二)第6条打赏是否算"挥霍"缺少明确依据未经对方同意、明显超出常规消费水平的打赏可认定为挥霍,离婚时可请求少分或不分
6. 抢夺藏匿子女解释(二)第12-14条缺乏即时救济手段,"谁抢到归谁"屡见不鲜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分居期间可暂定抚养;抢夺藏匿方争抚养权时处于不利地位
7. 同居析产解释(二)第4条同居财产纠纷裁判规则不统一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分割
8. 离婚协议中给子女的财产解释(二)第20条一方离婚后反悔"当初说好给孩子的房"时有发生财产权利转移前请求撤销的,不予支持;不履行要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责任
9. 抚养费约定解释(二)第16、17条"约定不要抚养费"后情况变化能否再要,实践不一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恶化或子女费用显著增加的,可请求重新确定抚养费;欠付的可追索
10. 夫妻股权分割解释(二)第9、10条共同财产出资、登记一方名下的股权,转让效力与分割规则模糊登记方对外转让原则上有效(恶意串通除外);离婚分割按共同财产规则而非股东名册处理

逐条解读

变化一:父母出资买的房,不再"登记了名字就有一半"(第8条)

新规前: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或没有书面约定的,实践中常整体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倾向对半分。出资的父母"掏空积蓄给儿子买房,儿媳分走一半"是最常见的抱怨。

新规后:解释(二)第8条区分两种情形: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赠与合同明确只赠自己子女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再综合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屋市价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另一方及补偿数额。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上述因素判归一方,并由得房方对另一方合理补偿。这是本次解释影响面最广的一条,我们另有专文《父母出资买的房,离婚时归谁》逐情形拆解。

变化二:婚内房产给予、"加名",离婚时综合判(第5条)

新规前:婚前或婚内约定把一方的房子给对方或加上对方名字,一旦加名,很多人默认"房子就有我一半了"。

新规后:第5条规定,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法院可以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屋市价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并确定补偿。通俗地说:婚姻很短、没有孩子、受赠方还有重大过错的,想凭一纸约定拿走半套房,难了。

变化三:送给第三者的钱和物,可以全额追回(第7条)

新规前:各地法院多支持配偶追回,但"追一半还是追全部""按无效还是按撤销"处理不一。

新规后:第7条明确,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无效意味着全额返还,而不是只返还"配偶的那一半"。转账记录、购物记录、房产车辆登记都可以成为追回的证据。

变化四:"假离婚"没有后悔药(第2条)

新规前:为购房资格、贷款等办理"假离婚"后,一方假戏真做,另一方主张"离婚协议是虚假意思表示"要求推翻财产条款,各地裁判并不统一。

新规后:第2条明确: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一方仅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婚姻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离了就是离了,"净身出户给对方"的假离婚协议同样可能被执行。需要提示的是,债权人对借"假离婚"逃债的财产分割条款,还可依据第3条行使撤销权。

变化五:瞒着配偶大额打赏主播,算"挥霍"(第6条)

新规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打赏算不算挥霍"没有明文。

新规后:第6条明确,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网络直播打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属于"挥霍",另一方可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请求让打赏方少分或者不分

变化六:抢孩子、藏孩子,有了硬约束(第12、13、14条)

新规前:离婚拉锯战中"谁抢到孩子谁占优",被抢一方往往投诉无门。

新规后:三条组合拳:第12条,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第13条,分居期间发生抢夺藏匿、致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请求暂时确定子女抚养事宜;第14条,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一方存在抢夺藏匿子女、家暴、恶习等情形的,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抢孩子不再是"既成事实",反而可能丢掉抚养权。

变化七:同居不领证,分手时财产这样分(第4条)

新规前:同居析产纠纷长期缺乏统一规则。

新规后:第4条确立顺序: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同居期间各自所得原则上归各自,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按出资比例并考虑共同生活情况、贡献大小等分割。同居关系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一点与婚姻有本质区别。

变化八:离婚协议里给孩子的财产,反悔无效(第20条)

新规前: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事后一方反悔拒不过户的纠纷高发。

新规后:第20条明确:离婚后,给予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相关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不履行的,另一方或子女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九:说好"不要抚养费",以后还能要(第16、17条)

新规后:第16条: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但此后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恶化、或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显著增加的,可以请求重新确定抚养费。第17条:不直接抚养方拖欠协议约定抚养费的,子女或直接抚养方可以起诉追索。抚养费的本质是孩子的权利,父母的约定不能封死孩子的路。

变化十:夫妻公司股权,分割有了规则(第9、10条)

新规后:第9条: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登记方对外转让原则上有效,另一方请求确认转让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除外。第10条: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按共同财产分割规则处理,而不是简单按股东名册记载。持股家庭离婚前后的股权安排,建议尽早做专业梳理。

新规之下,普通家庭该做什么

解释(二)的整体导向清晰:让证据和书面约定说话,让过错方付出代价,让孩子的利益优先。给三点提示:

  • 父母出资务必留痕:转账备注用途、签署书面赠与合同或借款协议,写清"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或"系借款"。
  • 婚内房产安排别只靠"加名":加名不等于锁定一半,重大财产安排应以书面协议明确给予目的和条件。
  • 遭遇转移财产、抢夺孩子要快:赠与第三者的追回、保护令的申请都讲时效和证据,尽早固定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和报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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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5年2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二)官方通稿及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court.gov.cn,2025年1月)。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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