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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在离婚官司里的三重后果:判离、抚养权与损害赔偿

德载律所·婚姻家事部最后核校:2026-09

依据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与现行司法解释整理,条号已与站内官方全文页逐条核对,核验日期 2026-09-01。

要 点 摘 要
  • 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里同时走三条线: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争夺抚养权时的不利后果、离婚损害赔偿。三条线的证明要求与主张时点各不相同。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把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列为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但仍须先证明家暴事实存在,且经调解无效。
  • 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项,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 损害赔偿有四道程序硬杠:判决不准离婚的不支持、婚内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的不受理、无过错方作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赔偿的可另行单独起诉。
  • 拿到过人身安全保护令,不等于离婚案里家暴事实就此认定。依法释〔2022〕17号第九条,仅以曾作出保护令为由主张家暴事实的,法院仍要综合认定。
  • 依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法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这三样是取证主轴。

本页只写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本体里的三条作用线:判不判离、孩子归谁、赔不赔钱。三条线各有各的条文与证明要求,最常见的失误是把它们混为一谈——以为证明了家暴就必然判离、必然拿到抚养权、必然获赔。

本页不写人身安全保护令怎么申请——申请材料、受理与作出时限、有效期与违反后果,见站内《上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实务》,上海的联动机制见《上海反家暴联动机制》。本页只讲保护令在离婚诉讼里能起什么作用、不能起什么作用。

一、先把家庭暴力的边界划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两层含义常被忽略:其一,侵害不限于身体,精神侵害同样在内;其二,谩骂、恐吓要构成家暴,需要经常性。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作了扩展。

法释〔2022〕17号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据此,冻饿、跟踪、骚扰、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均被明确纳入。适用主体上,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执行,法释〔2022〕17号第四条把这类人一般界定为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文「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一款本身不直接规定后果,但它是准予离婚、抚养权判断、离婚损害赔偿三项具体制度的总开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就家暴与家庭纠纷的界限写得较细:主观上须有明显的故意和目的性,一般过失不构成;客观上既可以是积极行为(殴打、捆绑、禁闭,或以暴力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使受害人受冻挨饿、不给治病);且须已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这正是家暴与日常争吵打闹的重要区别。该指南还区分家暴与虐待:前者通常偶发、间断,后果尚不严重;后者后果较重,具有持续性、经常性。

这两份要件指南成文于婚姻法时期,定义表述与现行法并不完全一致。家庭暴力的法定定义现以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并结合法释〔2022〕17号第三条为准;指南内容可作理解界限的参考,不能反过来限缩现行法的定义。

二、第一条线:判不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把事实落进第三款第二项,是家暴受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最有力的路径——它把争点从抽象的「我们感情没了」转成有明确指向的事实。但有两点限制:第三款的适用仍以调解无效为前提,落进第二项不等于当庭自动判离;而且要先认定家暴事实,认定不了,这一项就用不上。

上海高院要件指南(一)就以家庭暴力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列出三项举证要求:家暴事实存在、施暴行为人具有过错、申请人适格。三项之中第一项是全部重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这是取证工作的指挥棒: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是法律点名的三类证据。反过来说,只有当事人陈述和亲属证言,认定难度大很多。

保护令能不能直接证明家暴

法释〔2022〕17号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这一条常被误读成「保护令没用」。恰恰相反,它真正说的是证明标准不同:保护令的作出只要求家暴事实或现实危险存在「较大可能性」,离婚案件对家暴事实的认定则按民事诉讼一般证明标准综合判断。因此正确做法不是把保护令裁定往法庭上一交了事,而是把它背后的原始证据一并组织进离婚案。

第一次没判离,第二次怎么办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诉讼法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设有限制。对家暴案件另有一条专门出口。

法释〔2022〕17号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处境可用路径依据
第一次起诉主张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重心在家暴事实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
判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内又发生家暴违反保护令再次实施家暴的,可作为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法释〔2022〕17号第十一条
判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

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思路另见《沪高院办案要件指南解读》,起诉离婚的整体流程与门槛见《起诉离婚:冷静期与六个月门槛》与《在上海哪个法院立案》。

三、第二条线:孩子归谁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这一条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是家暴在抚养权争议中最直接的抓手。用它要卡住三个前提。

  • 子女已满两周岁。不满两周岁的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走本条。
  • 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本条处理的是双方争抢的局面,一方本来就不主张抚养的不发生适用问题。
  • 是「优先考虑」,不是「必然判归」。落脚点仍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法院还要综合双方抚养条件、子女生活学习的延续性等因素;子女已满八周岁的,依同款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还要注意本项的文义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并未限定被害人必须是子女本人,配偶之间的家暴同样在其文义范围内;未成年人目睹家暴对其身心的影响,属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下的考量因素,由法院依个案判断。

探望环节另有一条: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中止是有条件、可恢复的安排,不是永久剥夺。判决后对方不让看孩子,见《探望权的执行》。

本批同期另有一篇专写「孩子被对方抢走藏起来」的处理,与本页各写各的那一条:本页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家暴情形,那一篇写第四项的抢夺藏匿情形。

四、第三条线: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列举了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五种情形,第三项即实施家庭暴力,第四项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是三条线里限制最多的一条:实体要件严格,程序上还有几道硬杠。

实体要件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两点要读出来:赔偿范围不限于医药费等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在内;责任主体只能是配偶,参与施暴的公婆、岳父母不是本条的赔偿义务人,对他们的追责须另循其他法律途径。

请求方还须为无过错方。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就夫妻双方均有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而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况作了规定,此种情形法院不予支持;沪高院要件指南(二)对此的表述是过错相抵原则。

程序上的硬杠:什么时候提、能不能补提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款: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你的处境能不能提、什么时候提依据
婚内,还不打算离婚不能单独提,法院不予受理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三款
起诉离婚,法院判不准离婚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只能等下一次离婚诉讼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无过错方作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漏提即失去本次机会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无过错方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赔偿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作被告,一审没提,二审才提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同意由二审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了离婚登记仍可提出,法院应当受理;但协议离婚时已明确放弃该项请求的不予支持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是最容易踩的坑: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却没有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本次诉讼中不能再补,判决生效后另行起诉通常已无从主张。起诉状定稿前务必逐项核对诉讼请求。

别和「照顾无过错方」混为一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财产分割的原则,不是赔偿责任。沪高院要件指南(二)说得很清楚:这种照顾不是民事责任,性质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且此处的「过错」范围比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列举的重大过错更宽。

换言之,同一段家暴事实可能在两个位置起作用:分割共同财产时作为照顾无过错方的考量因素,赔偿请求上作为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的事由。两者可以并存,但请求权基础不同,诉讼请求要分开写。分割规则见《离婚财产分割规则全图》。

还要与另外两个请求权分清: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家务劳动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离婚经济帮助(第一千零九十条),都不是损害赔偿。本批同期另有一篇专写这两个请求权的区分,本页不展开。

五、证据怎么固定

三条线共用一套事实。反家庭暴力法为取证提供了几个法定入口。

证据怎么取得依据
出警记录、接警记录、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意见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制作。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暴、调查取证并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就医时如实陈述受伤原因是后续鉴定的基础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告诫书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载明加害人身份信息、家暴事实陈述、禁止实施家暴等内容,并送交双方、通知居民委员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诊疗记录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就诊时应主动说明成因反家庭暴力法第七条第二款
投诉求助记录;悔过书、保证书;录音录像与即时通讯记录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投诉求助时形成,或由当事人自行保存,注意保留原始载体法释〔2022〕17号第六条第二款
依据:法释〔2022〕17号第六条第二款列举的十一类证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范围,该类案件的证明要求为「较大可能性」。离婚诉讼本体的认定标准更高,但该清单可直接作为取证的方向清单使用。

费用方面,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其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具体条件以受理机构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上海的部门联动见《上海反家暴联动机制》。

常见误区
  • 误解:只要证明有家暴,法院就得判离。实际: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适用以调解无效为前提,且须先认定家暴事实存在。落进第三款第二项是有力路径,不是自动判离的开关。
  • 误解:拿到了保护令,离婚案里家暴事实就定了。实际:依法释〔2022〕17号第九条,仅以曾作出保护令为由主张家暴事实的,法院仍要综合认定。保护令的价值在于其背后的证据材料,要把那批材料一并组织进离婚案。
  • 误解:先离婚,赔偿以后再慢慢打。实际:依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一)项,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只有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赔偿的,才可以另行单独起诉。作原告的漏提,本次即失去机会。
律师提示
  • 每次发生暴力都当场报警并保留回执,就医时如实向医生说明受伤原因。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点名的三类证据,也是三条线通用的底盘。
  • 起诉状定稿前逐项核对诉讼请求:准予离婚、子女直接抚养与抚养费、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作为原告的,损害赔偿漏写就失去本次机会(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 争抚养权时把主张明确建立在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项上,同时准备好自己一方抚养条件的正面材料(居住与照护安排、日常接送与就医记录、共同生活的延续性),本条的落脚点始终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 已申请过保护令的,把该案中提交的原始证据在离婚案里重新整理提交,不要只交一份裁定书;并留意法释〔2022〕17号第十一条,判不准离婚后对方再次施暴且违反保护令的,可作为再次起诉的新情况新理由。

常见问题

只有一次动手,能算家庭暴力吗?

要看行为方式。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这几类没有附加经常性要求,附加「经常性」的是谩骂、恐吓;法释〔2022〕17号第三条同样把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限定为经常性,冻饿未附此限。因此单次的严重殴打可以构成家庭暴力,单次的言语争吵通常不构成。

他打的是我,不是孩子,抚养权上会不会考虑?

会。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表述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文义上并未限定被害人须为子女本人,配偶之间的家暴同样落入该项,法院应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适用前提是子女已满两周岁且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本项的效果是「优先考虑」,仍要结合双方抚养条件综合判断。

已经在民政部门办了离婚登记,还能起诉要赔偿吗?

可以。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有一个例外: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不予支持。因此签离婚协议前要留意其中是否含有放弃全部权利主张一类的概括性条款。

损害赔偿能要到多少?

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固定标准。可以确定的是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精神损害赔偿部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具体数额由法院结合侵害行为的方式与持续时间、伤害后果、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依个案确定。

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条至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5年2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2016年3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2022年8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二)》(成文于婚姻法时期,引用部分仅作参考,以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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