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事诉讼法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结合上海本地家事审判与执行实践整理。申请材料、办理方式以受理法院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
-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需要对方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执行的是行为,不是人。强制执行针对的是拒不协助一方的协助义务,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 判项写得含糊就执行不动。方式、时间、地点、交接安排不明确的判项,进入执行程序后往往无从下手。
- 法院可对拒不协助方依法采取措施,包括说服教育以及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具体种类与幅度由法院依法裁量。
- 中止有法定标准。只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才由法院依法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不给抚养费」不是中止事由。
- 抢夺藏匿孩子有专门救济。解释(二)第十二至十四条规定了保护令、分居期间暂定抚养,并明确抢夺藏匿方在争抚养权时处于不利地位。
- 证据要一次次固定。书面通知、到场记录、聊天记录、居委会见证,是后续申请执行与变更抚养的基础。
一、法律基础与执行的边界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谁有权探望、谁有义务协助。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的一方。「协助」二字是关键:这不是一个可以自行决定给不给的恩惠,而是法定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亲属不是本条规定的权利主体。
方式和时间怎么定。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探望权的具体内容是可以通过诉讼确定的——即便离婚时没有约定,事后仍可另行起诉请求确定探望的方式与时间。
什么时候会被中止。唯一的法定标准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而且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不是直接抚养一方可以自行决定的事。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
2. 执行的是行为,不是孩子
这是探望权执行区别于其他执行案件的根本特征,也是预期最容易落空的地方。
金钱给付类的执行可以查封、扣划、拍卖;交付特定物的执行可以强制交付。但探望权执行的标的既不是钱也不是物,而是直接抚养一方的协助行为。孩子是权利主体,不是执行标的,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强行带走,不能强制交接。
这一点决定了执行的着力点全部落在被执行人身上:通过对拒不协助一方施加法律上的压力,促使其履行协助义务。理解了这一点,就能明白为什么探望权执行往往需要反复进行,也能明白为什么把判项写清楚、把证据固定好,比反复申请执行更有价值。
二、可执行的判项长什么样
探望权判项能否执行,取决于它是否具体到可以判断「有没有履行」。下面这张表是常见的对照。
| 要素 | 难以执行的写法 | 可执行的写法 |
|---|---|---|
| 频次与时间 | 男方有权定期探望 | 每月第一、第三个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 |
| 方式 | 可以探望 | 可以接走共同生活,当日送回;寒暑假另行约定连续若干日 |
| 地点与交接 | 未写 | 在子女居住地楼下交接,双方到场;一方不能到场的由指定的近亲属代为交接 |
| 变更机制 | 未写 | 因子女就学、就医等确需调整的,提前若干日书面通知并另行安排补足 |
| 协助内容 | 另一方应予配合 | 直接抚养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将子女交由对方,并不得阻碍、拖延 |
如果手上的生效文书属于左侧那一类,最有效的动作往往不是反复申请执行,而是先通过诉讼把探望的方式与时间确定下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二款给了明确依据: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申请强制执行怎么走
1. 前提条件
- 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载明探望权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仅有离婚协议而未经诉讼确认的,不属于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的依据,需要先通过诉讼取得判项。
- 义务人未按文书履行。存在拒绝、阻碍、拖延协助的事实。
- 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提出。具体期间及其起算、中止、中断的规则,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
2. 向哪个法院申请
通常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上海,即审理该离婚或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区人民法院。
3. 需要准备什么
| 材料 | 说明 |
|---|---|
| 强制执行申请书 | 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具体请求以及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事实 |
| 生效法律文书 | 判决书或调解书,并附生效证明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 被执行人信息 | 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
| 未履行的证据 | 书面通知、到场记录、往来消息、见证材料等 |
| 送达地址确认书 | 格式以受理法院提供的为准 |
具体份数、格式与提交方式,以受理法院现行公布的要求为准。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与「上海移动微法院」小程序提供执行申请与查询等服务,12368 诉讼服务热线可就材料与进度咨询。
4. 未履行的事实怎么写
这是申请书里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常写空的部分。有效的写法是按次列举:某年某月某日为判项确定的探望日,申请人于当日某时到达约定交接地点,被执行人未按判项交付子女;申请人此前已于某日通过某方式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回复内容为某某。每一次都写成一条独立的事实,并对应到具体证据。三五次这样的记录,比一段「对方长期拒不配合」的概括有力得多。
四、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探望权执行的措施围绕被执行人展开,实践中通常呈递进关系。
1. 说服教育与释明
这是第一步,也是使用最多的一步。执行法官会向被执行人释明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协助义务的法律性质,以及拒不履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说明持续阻断探望对子女成长的影响。家事案件的执行普遍先做这一层工作,原因很实际:探望需要长期、反复地进行,靠一次强制措施换不来长期配合。
2.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经说服教育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拒不协助的一方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这些措施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本人,而不是子女。具体采取何种措施、幅度如何,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裁量,本文不作列举与预测。
3. 与信用惩戒相关的处理
关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会被纳入相关名单、采取限制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实际处理确定。本文不作断言。
4. 上海家事执行的常见做法
上海各区人民法院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中,普遍重视调解与心理疏导环节,常见的做法包括:由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就交接的具体安排再作沟通、引导双方形成书面的探望安排、在必要时联系社区或者相关社会组织参与协调。这些做法的共同目标是把一次性的强制转化为可以持续的安排。以上是对普遍做法的概括,不指向任何具体案件,具体处理方式以承办法院的实际安排为准。
五、中止与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一款有三个要点。
标准唯一。法定的中止事由只有一项: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给抚养费、对新的家庭安排不满、双方关系恶化,都不属于法定的中止事由。
主体唯一。中止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直接抚养一方不能以自己认为不利为由自行停止协助——那不是中止,是不履行协助义务。
中止是暂时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因此中止不是探望权的消灭,权利本身依然存在。
六、抢夺、藏匿孩子怎么办
比阻碍探望更严重的情形是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此作了系统规定,是近年最重要的制度补充。三条各有自己的适用场景与适用前提,不能笼统合并成一句话。
| 条文 | 要旨 |
|---|---|
| 第十二条 |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为人主张其行为有合理事由(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条文用的是「近亲属等」,主体范围是开放的,不限于近亲属 |
| 第十三条 |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
| 第十四条 |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该条列举的五项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是其中第(四)项,且以「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为前提(第一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二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
第十四条的意义尤其值得强调:它扭转了长期存在的一种错误预期——「先把孩子抢到手,法院就会考虑现状稳定判给我」。按照现行口径,抢夺、藏匿行为本身会成为对该方不利的因素,而不是筹码。
遇到这类情形,可行的动作是三条并行:一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二是就子女的暂时抚养安排提出请求;三是同步固定抢夺、藏匿的证据。三条并行的效果通常好于逐条尝试。
七、长期受阻,能不能变更抚养关系
可以主张,但要理解判断标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确立的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变更抚养关系的核心问题始终是:变更之后是否更有利于子女,而不是对拒不协助方的惩罚。
直接抚养一方长期、无正当理由阻碍探望,可以作为评价其抚养意愿与能力、评价其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全成长的因素之一。但它通常不是单独的、决定性的理由,需要与其他因素一并考量,例如子女的年龄与意愿、双方的实际照料条件、生活与就学环境的稳定性等。
因此长期受阻的正确处理顺序是:先按判项持续主张并申请执行,把每一次受阻记录在案;材料积累到能够反映持续性和无正当理由之后,再评估是否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八、证据怎么固定
探望权案件的证据有一个特点:单次的证据几乎没有意义,有意义的是连续性。下面几类材料值得每次都做。
- 事前书面通知。每次探望前按判项约定的方式提前通知,写明日期、时间、地点,通过可以留痕的方式发出并保存。
- 对方的回复。无论是拒绝、改期还是不回复,都完整保存。不回复本身也是事实,可以在申请书中写明通知已送达而未获回应。
- 到场记录。按约定时间到达交接地点的记录,例如带时间信息的位置记录、交通凭证等。
- 第三方见证。必要时可以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等第三方到场见证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 按次归档。每一次探望形成一份小卷:通知、回复、到场记录、见证材料,按日期编号保存。
这套材料有三重用途:申请强制执行时作为未履行事实的证据;执行过程中作为持续性的证明;日后主张变更抚养关系时作为长期阻碍的基础材料。反过来,如果只在忍无可忍时才去申请,往往拿不出足以支撑主张的记录。
- 误解: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就会把孩子带过来交给我。
实际:探望权执行的标的是直接抚养方的协助行为,不得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措施针对的是拒不协助的成年人。 - 误解:他不给抚养费,我就可以不让他看孩子。
实际:抚养费与探望权分别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与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各有独立救济路径。以此为由拒绝协助,不构成法定的中止事由。 - 误解:孩子说不想见,就可以不安排了。
实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中止探望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标准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子女意愿是重要考量因素,但由法院评估,不由直接抚养一方单方判断。 - 误解:把孩子先带走藏起来,争抚养权时更有优势。
实际: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争取直接抚养时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还可依第十二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 - 误解:离婚协议里写了探望安排,对方不履行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实际: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仅有未经诉讼确认的协议,需要先通过诉讼取得可执行的判项。
- 先看判项是否可执行。把生效文书拿出来对照:频次、时间、地点、交接方式、变更机制是否都写明。缺项较多的,优先通过诉讼把探望的方式与时间确定下来,再谈执行。
- 每次探望都走一遍留痕流程。提前书面通知、保存回复、记录到场、必要时请第三方见证,按日期编号归档。这套记录是后续所有主张的基础。
- 申请执行时按次列举事实。把每一次受阻写成独立的一条,对应具体证据,而不是概括为「长期不配合」。执行申请的说服力来自可核对的细节。
- 抚养费照付,探望照争。两项互不抵销。停付抚养费换不来探望,只会让自己在执行与变更抚养的程序中处于不利位置。
- 遇到抢夺藏匿立即三线并行。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就暂时抚养安排提出请求、同步固定证据。不要等对方主动送回。
- 把交接安排设计得可执行。协商或诉讼时尽量把地点固定、把交接人固定、把临时调整的通知期限与补足方式写清。执行阶段的多数争议,源头都在这几项没写。
常见问题
判决书只写了「可以定期探望」,现在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这类判项在执行阶段通常难以推进,因为无法判断某一天对方是否构成未履行。可行的做法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二款另行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探望的具体方式与时间,把频次、时段、地点、交接方式、临时调整机制都固定下来。取得新的可执行判项后,再按判项持续主张;对方仍不履行的,凭留痕记录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期间,仍应按现有安排持续提出探望请求并保存通知与回复,这些材料在新的诉讼中可以用来说明既往受阻的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怎么做?
探望权执行的对象是直接抚养一方的协助行为,不能对子女人身采取强制措施。实践中通常从说服教育与释明入手,向被执行人说明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协助义务的性质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经说服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方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具体采取何种措施、幅度如何,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裁量。此外,执行法官常会组织双方就交接的具体安排再作沟通,推动形成可以长期执行的书面安排。具体处理方式以承办法院的实际安排为准。
孩子已经十岁了,说不愿意见我,还能强制执行吗?
可以申请执行,但处理方式会有不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因此子女的意愿是重要考量因素,但判断权在法院,不在直接抚养一方。实践中还需要辨别子女的表达是不是受到长期单方影响的结果。较为可行的路径是:一方面继续按判项主张并保留记录,另一方面通过较为柔和的方式逐步恢复接触,例如先安排较短时间、在子女熟悉的环境中进行。必要时可以在程序中请求法院对探望的具体方式作出调整。
对方长期不让见,我能不能要求把抚养权变更给我?
可以提出,但需要理解判断标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确立的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法院审查的核心是变更之后是否更有利于子女成长,而不是对拒不协助方的惩罚。直接抚养一方长期、无正当理由阻碍探望,可以作为评价其抚养意愿与能力的因素之一,但通常不是单独的、决定性的理由,需要与子女的年龄与意愿、双方的实际照料条件、生活与就学环境的稳定性等一并考量。因此比较稳妥的顺序是:先持续主张并申请执行,把每次受阻记录在案,材料能够反映持续性与无正当理由之后,再评估提起变更之诉。
对方把孩子带走藏起来了,第一步该做什么?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第十三条对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的暂时抚养安排作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抢夺、藏匿一方在争取直接抚养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第一步是依法提出申请,而不是等待或者以同样方式回应。建议三线并行:申请保护令或禁令、就暂时抚养安排提出请求、同步固定抢夺与藏匿的证据(时间、经过、目击者、往来消息、报警或求助记录)。以同样方式抢回孩子,只会使自己也落入第十四条的不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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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