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小时。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第二十八条)。这是本制度最核心的设计——它换来的速度,是普通民事程序给不了的。
- 24小时。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八条)。紧急要自己说出来并用材料支撑,不是法院自动识别。
- 6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条)。注意两点:起算点是作出日不是送达日;延长必须在失效前提出。
- 5日。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依法作出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三十一条)。
另外三件要先知道的:① 管辖在基层人民法院,可选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第二十五条);② 申请原则上书面,书面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四条);③ 违反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训诫,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一、时限:72小时与24小时怎么用
第二十八条的原文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 普通情形 | 情况紧急 | |
|---|---|---|
| 时限 | 受理后七十二小时内 | 受理后二十四小时内 |
| 起算点 | 受理之后起算,不是递交材料之后。递交与受理之间的窗口期是申请人自己要盯的一段 | |
| 结果形态 | 两种之一:作出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均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六条) | |
| 要做的动作 | 提交完整材料,避免因补正而拖长受理时间 | 在申请书首页显著位置写明请求按情况紧急处理,并说明紧急事由,附最近一次暴力或威胁的证据 |
二、去哪个法院:三个可选地,都是基层法院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三个连结点是并列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这对已经搬离原住所、暂住在娘家或朋友处的当事人尤其重要:可以在自己现在的居住地基层法院提出,不必回到与施暴人共同的住所地。
- 层级固定在基层法院,不需要也不应当去中级法院。
- 保护令是独立程序,与离婚诉讼是否已经提起、在哪个法院审理无关;这一点的依据在配套司法解释,见要点整理页第一节,本页不展开。
三、怎么提、提什么:申请方式与材料清单
方式(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也就是说,不会写、来不及写、身体状况不允许写,都不构成障碍——到法院说明情况,由法院记录即可。
实体条件(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 要交什么 | 对应条件 | 写法与取得方式 |
|---|---|---|
| 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 | 第二十四条 | 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与理由;紧急的单列紧急事由段 |
| 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姓名、身份证号或出生日期、现住址、联系方式;能确定到人是硬要求 |
| 具体的请求事项 |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逐条对应第二十九条的措施写,并写清范围(住所、单位、学校、涉及哪些近亲属) |
| 遭受家暴或面临现实危险的材料 |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报警与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与诊疗记录、威胁的通讯记录、悔过书或保证书等;可用证据的完整清单见要点整理页第三节 |
| 身份与关系材料 | 适用范围 |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者能证明共同生活关系的材料;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参照本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
| 代为申请的授权或情况说明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
四、能请求禁止什么:第二十九条的四项
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四项之中,第(三)项责令迁出住所是最常被漏掉的一项——很多当事人以为「房子是他名下的,我不能让他搬走」,但这一项与房屋权属无关,它保护的是人身安全而不是处分财产。第(四)项是兜底条款,其具体化内容规定在配套司法解释中(可禁止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可禁止在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一定范围内活动),详见要点整理页第四节,本页不重复。
五、六个月之后怎么办:撤销、变更与延长
第三十条只有两句话,但每一句都有实务后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 条文表述 | 实务含义 | 要注意什么 |
|---|---|---|
| 不超过六个月 | 六个月是上限不是标准值。法院可以根据案情作出更短期限的保护令 | 拿到裁定后第一件事是看清期限本身,不要默认就是六个月 |
| 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起算点是裁定作出日,不是送达日、不是收到日 | 送达有时间差,实际可用的天数会短于名义期限;到期日按作出日推算 |
| 失效前可以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 三种后续动作都存在,且都需要申请人提出申请 | 必须在失效之前提出。过期后再申请,不是延长,而是重新申请一个新的保护令 |
六、不服怎么办:五日、一次、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 不是上诉,是复议,且向原审法院提出,不是向上一级法院。
- 只有一次机会,五日期间很短,被驳回后要立即决定是补充材料复议,还是以新的事实重新申请。
- 被申请人提复议不影响保护令的效力——这一句是给受害人的定心丸:对方提了复议,禁令照样有效,违反照样要担责。
七、发出之后谁来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这一条确定了两件事。第一,送达范围是法定的:不只送给双方,还必须送给公安机关和居委会、村委会。所以拿到保护令之后,不需要自己一家家去通知——但值得确认法院是否已经送达到位,因为报警时派出所是否已有备案,直接影响出警的效率。第二,执行主体是法院,公安与基层组织是协助方。这个分工的实际含义是:发生违反时,先报警制止(协助执行、固定证据),同时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处理(罚款、拘留由法院决定)。七部门意见对送达时限与协助执行内容有更细的要求,见要点整理页第六节。
八、违反保护令的后果:本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 层次 | 后果 | 由谁决定 | 依据 |
|---|---|---|---|
| 训诫 | 应当给予——不是可选项 | 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 | 本法第三十四条 |
| 罚款 | 一千元以下,根据情节轻重 | 人民法院 | 本法第三十四条 |
| 拘留 | 十五日以下,根据情节轻重 | 人民法院 | 本法第三十四条 |
| 刑事责任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侦查、公诉、审判程序 | 本法第三十四条;罪名适用见配套司法解释 |
需要与另外两条一起看。其一,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针对家暴行为本身的,与违反保护令是两条并行的责任线,可以同时发生。其二,违反保护令在何种情况下构成犯罪、按什么罪名处理,以及在离婚诉讼中产生什么连带效果,规定在配套司法解释中,见要点整理页第五节,本页不重复。
九、两个官方案例,看这套程序实际怎么跑
以下两例取自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分别对应本页的两个要点:时限与代为申请。
十、时间线动作清单
| 时点 | 做什么 | 依据 |
|---|---|---|
| 暴力发生当时 | 确保安全并报警;要求出警、索取告诫书;及时就医并如实告知致伤原因 |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
| 提出申请前 | 确定管辖法院(三地可选、基层法院);备齐被申请人身份信息与具体请求;紧急的写明紧急事由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提出申请 | 书面提交;写不了的当场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经济困难的同时申请缓减免诉讼费与法律援助 | 第二十四条、第十九条 |
| 受理后72小时(紧急24小时)内 | 保持联系畅通,随时补充材料;关注是否被要求补正 | 第二十八条 |
| 拿到裁定当天 | 看清期限本身;按作出之日算出到期日并设提醒;确认已送达公安机关与居委会、村委会 |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 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 | 被驳回的,决定是否复议(仅一次,向原法院提出) | 第三十一条 |
| 有效期内被违反时 | 立即报警固定证据;同时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处理(训诫、罚款、拘留) |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 到期日前两周 | 评估是否仍有必要;需要的在失效前申请延长;情况变化的申请变更(新住所、新单位、新学校) | 第三十条 |
什么情况下建议找律师
三类情形值得尽早由律师介入:一是紧急情形的认定与材料组织,直接决定是二十四小时还是七十二小时出令;二是延长与变更,需要在有效期内持续积累新的必要性证据,错过失效日即无法延长;三是保护令与离婚诉讼的配合推进——保护令解决的是止暴,家暴事实在离婚案件中的认定与损害赔偿另有一套标准。个案评估与材料准备可通过律师咨询安排。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 —— 受理、代为申请主体、书面与口头申请、管辖法院、裁定形式、作出保护令的三项条件,支撑第二节与第三节。站内全文见反家庭暴力法全文;官方来源见中国政府网公布文本 ↗。
- 同法第二十八条 —— 受理后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支撑第一节全部时限内容与第十节时间线。
- 同法第二十九条 —— 保护令可以包括的四项措施(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迁出住所、其他措施),支撑第四节。
- 同法第三十条 —— 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失效前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支撑第五节全部内容与第十节到期动作。
- 同法第三十一条 —— 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支撑第六节。
- 同法第三十二条 —— 送达范围与执行分工(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支撑第七节。
- 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家庭暴力行为本身的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责任、违反保护令的训诫与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及刑事责任,支撑第八节责任表。
- 同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 —— 公安机关出警与协助就医鉴定、告诫书、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缓减免、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证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参照适用,支撑第三节材料清单与第十节前置动作。
-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 案例一(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支撑第九节关于材料齐备与当日出令的说明;案例五(朱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支撑第九节关于妇联代为申请与作出后多方送达的说明。站内全文见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与《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法发〔2022〕10号)—— 本页在申请条件、证明标准、证据种类、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措施的具体化、违反保护令的罪名适用与部门协助职责各处指向而不复述,内容见要点整理页,全文见法释〔2022〕17号全文与七部门意见全文。
效力提示:《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至今未经修正。本页为条文要点整理,非逐字引用;条文原文以站内全文页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文本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律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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